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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三百零四章 1房2賣
“不是我沒有公平和正義之心,我只是一個小律師,沒有犧牲我一個幸福千萬家的決心,我只是想辦案賺錢,喝著小酒唱著歌,把日子過好,只要是良心上過得去就可以了。如果,我是說如果,有可能的話,我會向著正義的方向努力。

 所以在做律師之初我就給自己定下了紅線,涉政的案子多少錢也不能辦,因為咱玩不起。涉黑的案子,給多少錢我也不辦,因為我扛不住。”

 說完,方軼將煙屁扔到了煙灰缸內,說道:“老王,你刑事案子辦的少,我只是想給你提個醒。現實很殘酷,辦刑事案子不像辦民事案子,要小心!”

 王德友徹底沉默了!

 鄒強合同詐騙案的二審,開庭了。

 方軼坐在辯護席上聽著法官宣讀第一審判決書。對面的公訴人是兩位女檢察員,板著臉,冷若冰霜。

 上訴人席上坐著的鄒強,剃著寸頭,穿著看守所的馬甲,別看被羈押了三個多月,但是精神挺好,依然鬥志昂揚,除了顯得清瘦些外,一切如常。

 方軼之前去會見過他,覺得他頭腦清晰,思路敏捷,溝通起來毫不費力。

 “下面由上訴人鄒強宣讀上訴狀或陳述上訴理由。”審判長面無表情道。

 “我認為我的行為根本夠不上合同詐騙罪,我沒有詐騙的故意,房子就擺在那裡,是實實在在的存在的,不過是一房二賣而已,我可以退還購房者的購房款,這屬於民事糾紛……”鄒強道。

 “請辯護律師發表上訴理由。”審判長接著道。

 “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鄒強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鄒強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公司所得購房款全部用於日常經營,並未被鄒強非法佔有或者揮霍。請法院依法改判。”方軼道。

 “上訴人鄒強,你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道。

 “有異議,一審判決書中並未列明購房款的去向,只是認定員工在我的授意下一房二賣構成合同詐騙,我認為這是事實不清。另外,我認為我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我沒有佔有並使用購房款。購房款一直在公司的帳上。”鄒強道。

 “檢察員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上訴人進行發問。”審判長道。

 “鄒強,伱在指使公司員工出售房產時,當時是否已經知道所出售的房產已經簽署了房產買賣合同,已經賣給第三方了?”檢察員冷冷的問道。

 “知道。”鄒強道:“當時公司經營上出現了困難,資金有些短缺,是我讓他們一房二賣的。”

 “一房二賣後,公司是否有能力交房?你們有沒有其余房源提供給購房者?”檢察員問道。

 “沒有。我當時是想……”鄒強剛想辯解立刻被檢察員打斷了:“鄒強,我們問你什麽,你就答什麽,不問的不要說明白嗎?”

 “出售房產後,你為什麽轉讓樓盤的全部股權給第三方?”檢察員根本不給鄒強反應的時間,接著問道。

 “這屬於經營上的問題,我不想後續再投入資金了,所以將項目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朋友。”鄒強道。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道。

 “下面由上訴人鄒強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鄒強,一房二賣所得的購房款都用到了什麽地方?”方軼問道。

 “購房款都用到支付公司訴訟費、房租、職工工資、償還債務上了。公司有帳可查。一審時公司也提供了相關財務資料。”鄒強道。

 “你指使員工進行一房二賣的目的是什麽?”方軼問道。

 “當時公司經營上出了點問題,急需資金,為了應急我才出此下策。”鄒強道。

 “你有沒有想過,一房二賣如何解決交房問題?”方軼接著問道。

 “想過,房子都賣了,只能退還購房款。”鄒強道。

 “你們有能力退還購房款嗎?”方軼繼續問道。

 “當時沒有,但是現在有了,公司找到了接盤的資金方。”鄒強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先請上訴人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鄒強的自行辯護意見與之前差不多,反正就是一個中心思想:購房款我沒用,都給公司用了,不認可合同詐騙罪。

 “上訴人鄒強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鄒強一房二賣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人認為,對一房二賣的行為定性,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需要綜合行為人一房二賣的具體原因、交房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行為人是否具有調劑交房的能力以及清償相關債務的能力等方面的事實進行認定。

 本案中,被告人在出售房產獲得購房款後,根據一審時公司提供的財務資料購房款全部被用於公司經營,沒有被個人揮霍或者佔有。

 而且被告人具有退還購房款的意願,也有能力退還相關款項。因此,被告人雖然存在一房二賣的行為,但是因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夠成合同詐騙罪。”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翻閱了下案卷,片刻後道。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將已經出售的樓盤房產再次出售給本案受害人,屬於虛構目標房產,雖然房產是實際存在的,但是購房合同根本就無法實際履行,而對於此被告人是明知的,這本身就是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在一房二賣後,被告人因無力交房,隨即出售全部股權,想要逃脫法律的製裁,帶有明顯的詐騙意圖。因此,我們認為一審判決正確,量刑適當,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檢察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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