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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本色》第七十六章 感覺自己很卑劣
  在烤肉店打烊前,方軼結了帳。本來說好是周慎買單的,但是烤肉店不能刷碼付費,周慎又沒帶現金和銀行卡,便只能由方軼買單。

  周慎想將錢轉給方軼,但是被方軼拒絕了。

  “這麽晚了,要不我在賓館給你開個房間?”站在烤肉店門外,西北風嗖嗖的刮著,方軼扣緊衣服扣子道。

  “不用!司機一會兒到。我送你?”兩人喝了三個多小時的酒,此時周慎的酒勁去了大半。

  “不用了。這裡距離我住的地方不遠。走回去也就二十分鍾,今天晚上吃多了,我得散散步。”方軼微笑道。

  兩人正說著,周慎的車到了,是一輛S級奔馳車,司機停好車後,立刻下車將車門打開,等著周慎坐進去。

  周慎猶豫了下:“這邊的事基本上處理的差不多了,我下周回京城,你要是來京城記得打電話給我。我欠你兩頓飯。”

  “好,回去我得記在本子上,以免忘了。”說完,方軼笑了起來。

  周慎也笑了:“走了!”說完,他鑽進了奔馳車。

  車燈消失不見後,方軼裹緊羽絨服,邁步向住處走去:原來這世間不是只有自己孤獨,那個表面光鮮亮麗的家夥也不比自己好多少。這麽一想,他的心裡舒暢了不少。

  此時他突然意識到,原來自己追求的從來不是幸福,而是比別人更幸福,只要比別人幸福,自己心裡就會舒暢。

  他感覺自己很卑劣,居然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別人的不幸之上!不,建立在比較之上的幸福,不是真正的幸福!只是幸災樂禍而已。人之所以活得累,可能就源於此。

  次日周六,一早起來,吃過早飯後,方軼給姨夫周建軍打了電話,告訴他找到周陽了,並把自己的想法說了一遍。方軼的話說的很明白,如果姨夫周建軍心疼兒子,現在就可以過來把周陽接回村裡去。

  周建軍沉默片刻後,同意了方軼的處理方式。他也想給兒子一點教訓,希望他以後能腳踏實地。

  之前他不能接受優秀的兒子變得平庸,但是在家待業一年多以後,周建軍慢慢的接受了現實,自己沒有背景,沒有關系,本來就是個平庸的人,憑什麽要求兒子變得不平庸,他認命了!

  方軼沒敢給霞姨打電話,是怕霞姨母愛泛濫,見不得兒子吃苦,馬上跑來接走周陽。不管怎麽說,姨夫是個男人,能理解他的苦心,也能控制住自己的情感,至於姨夫會不會告訴霞姨,那就不是他能管的事了。

  經過將近一個月的等待後,周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凶宅案)終於開庭了。

  開庭當天,周海沒有出庭,原告席位上隻坐著方軼。女書記員進門後瞥了一眼方軼,讓他領取李月娥與周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的判決書。

  直到此時,方軼才認出來原來這女書記員正是之前李月娥訴周海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的書記員。

  因為開庭時間是電話通知的,沒有傳票,方軼試探著問了下審理此案的法官是否是之前審理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的法官,書記員確認了方軼的猜測。

  被告席上坐著的並不是被告本人,而是一位年輕的男律師,看起來很精明的樣子,是縣裡一家小律所的律師。

  不一會兒,一位燙著卷發的女法官走了進來,正是之前方軼見過的那位女法官,她的眼袋還是那麽明顯。女法官打開案卷看了一會兒後敲響了法槌。

  “原告,明確下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女法官邊查看案卷邊道。  “訴訟請求:一、原告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署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原告與被告就花園小區五號樓三單元六零一房屋達成交易,並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此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房屋交割,原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在收房後,原告偶然得知交易的房屋內曾經發生過凶殺案,並且一家五口全都死在該套房中,該套房產為凶宅。

  在雙方交易前,被告並未如實告知該套房產曾發生過凶殺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動告知相關情況。

  原告認為,被告故意隱瞞凶宅的事實,將房產賣給原告,構成欺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以維護原告的權益。

  完畢!”方軼道。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訴訟請求,首先,《存量房買賣合同》系雙方自願簽署,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其次,在簽署前房產中介已經介紹過房產情況,被告也向原告介紹了房產的相關情況,該房屋內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凶殺案,也未出現非正死亡的情況,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最後,“凶宅”之說純屬封建迷信,法院不應支持。雙方已經按照合同履行完畢相關義務,為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被告律師道。

  “原告,進行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產證及稅票,證明雙方交易房產的事實。

  第二份證據,本地報紙刊登的花園小區五號樓發生凶殺案的報道,證明該套房產內曾發生過凶殺案。

  因該案屬於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辦,我們無法取得相關證據,已經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舉證完畢。”方軼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認可。第二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報道只是說花園小區五號樓發生凶殺案,並未指明是六零一室發生的凶殺案,因此我們不認可。”被告律師道。

  方軼早就預料到了被告律師會不認可第二份證據,現在就看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了。

  “被告是否有證據要提交?”女法官沒有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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