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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四百余年》第叁部:妖孽宮廷 第八章 桑弘羊的改革
  漢景帝前元中葉,桑弘羊出生於洛陽的一戶富商家庭。

  洛陽是西漢一大商業都會,悠久的商業傳統對洛陽的民俗產生了巨大影響。

  此外,洛陽人文薈萃,流傳有蘇秦刺股、佩六國相印等的傳說。

  這樣的社會環境對桑弘羊的思想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

  一方面,少年時期的桑弘羊就能幫助家庭進行一些理財活動。另一方面,出相入將、封土拜爵的出仕立功思想牢牢佔據著桑弘羊的頭腦。

  漢景帝末年,年僅十三歲的桑弘羊以精於心算名聞洛陽,漢廷詔書,特提拔桑弘羊入宮。

  桑弘羊由此踏上了仕途。而長期在武帝身邊伴讀,使桑弘羊與武帝形成了親密的君臣關系,並逐漸成為武帝的得力助手。

  元狩三年,為了應對因對外戰爭造成的財政虧空問題,武帝采納鄭當時的建議,下令實施鹽鐵官營政策,將原屬少府管轄的鹽鐵劃歸大農令,由國家壟斷鹽鐵的生產,並任命大鹽商東郭鹹陽、大冶鐵商孔僅為大農丞專門負責此事。

  桑弘羊由於善於計算經濟問題,仍作為侍中參與鹽鐵官營規劃,負責“計算“和“言利“之事。

  漢武帝任命桑弘羊為治粟都尉,並代理大農令。此後,推行鹽鐵官營制度和均輸法,創立平準法,實行納粟拜爵、補官及贖罪政策。

  後來,桑弘羊因受到其昆弟子犯法的株連,被貶為搜粟都尉。但仍代理大司農的職務。

  當時,漢軍出兵西域,再次攻破車師後,桑弘羊與田千秋等聯名上書,建議武帝擴大輪台屯田,加強輪台、渠犁的屯田規模,以保障軍糧供給。

  武帝下《輪台詔》,對桑弘羊等人的建議不予采納,並檢討戰爭中的錯誤,提出調整政策。

  盡管如此,後世學者對於漢武帝的政策是否由此發生根本性的轉折,仍存爭議。

  後元二年二月十二日,漢武帝病重,將年僅八歲的劉弗陵立為皇太子。

  二月十三日,武帝詔近臣托孤,任命奉車都尉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接受遺詔輔政。

  加封桑弘羊為禦史大夫,金日磾為車騎將軍,上官桀為左將軍,共同輔佐少主。

  二月十五日,劉弗陵登基為帝,是為漢昭帝。

  遵照武帝遺詔,由大將軍霍光主持國政、領尚書事,車騎將軍金日磾、左將軍上官桀為其副手。

  輔政大臣中,金日磾早卒,田千秋不任事,大權主要在霍、桑、上官三人手中。

  霍光深得漢武帝的信任,在昭帝繼位後地位尤為突出。

  桑弘羊則在資歷、功勞等方面優於霍光。

  兩人存在權力之爭,在政見上也有所不同。桑弘羊的理財政策並未隨著武帝去世而廢除,反而繼續貫徹。

  桑弘羊因此經常自誇功勞,並以此作為替子弟某官的資本,卻屢屢被霍光拒絕,因而桑弘羊與霍光矛盾也慢慢激化。

  上官桀與霍光有聯姻關系,其子上官安娶霍光長女為妻,生有一女上官氏。

  但或許是考慮到桑弘羊在朝中根基深厚,上官桀也逐漸傾向聯合桑弘羊對抗霍光。

  始元四年,昭帝十二歲,鄂邑長公主為其選皇后,上官安打算讓年僅六歲的女兒上官氏入主后宮,遭到霍光反對。

  上官安與鄂邑長公主的情夫丁外人關系要好,轉而通過公主立女上官氏為皇后(即上官皇后)。

  上官家族為了回報鄂邑長公主,想將丁外人封為列侯(漢代有規定,非列侯不能娶公主),被霍光以“無功不得封侯“駁回。

  雙方因而結怨,成為政敵。

  於是,上官桀等就與桑弘羊聯合起來,反對霍光獨攬大權。

  自十三歲入宮,到燕王之變被殺,桑弘羊共從政六十余年,其中五十多年都在武帝時期。

  可以說,桑弘羊的主要作為都與漢武帝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武帝即位後,憑借西漢前期七十多年的積蓄,國家財政本來非常富裕,但由於武帝的“有為“,尤其耗費巨大的對外戰爭,兼之大興功業和救災,以及朝廷上下的奢靡,僅僅二十年後,國家財政就開始頻頻出現虧空。

  在財政困難面前,武帝采取了一些應急措施,如元朔年間,為增加收入,專門設置“武功爵“,共值三十余萬;還專門樹立了一個獻財典型--卜式,號召百姓向國家捐獻錢財。

  這些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上仍是杯水車薪,而且還造成了吏治敗壞等弊端。

  在桑弘羊總管國家財政期間,為了徹底解決財政困難問題,桑弘羊制定或修訂、實施了諸如機構改革、鹽鐵官營、均輸平準、酒榷等一系列新的財經政策。

  這些措施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經濟收入,為武帝繼續推行文治武功事業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有效保障了抗擊匈奴戰爭的進行,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統一,遏止了富商大賈和豪強兼並勢力的發展。

  盡管桑弘羊被殺,但根據《漢書·食貨志》,鹽鐵官營等政策在西漢後期基本沿襲未變。

  算緡是封建國家向商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告緡是對商賈隱瞞資產、逃避稅收的懲罰措施,兼具保障算緡和剝奪商賈的特殊意義。

  最初提出這個辦法的是禦史大夫張湯,元狩四年曾頒布了推行法令。

  但由於當時的大農令顏異不讚成此事,所以未能認真貫徹執行。

  元鼎三年,桑弘羊出任大農丞一年後,在漢武帝的大力支持下,算緡告緡迅速在全國展開,尤其楊可所主持的告緡更是雷厲風行。

  到元鼎六年宣布告緡停止,前後僅僅三年的時間,告緡便取得了巨大成效。

  政府得到以數億計的財物,成千上萬的奴婢;沒收的田地,大縣數千頃,小縣百余頃,還有很多房屋。

  中等以上的工商業者紛紛破產,而政府的國庫則充實起來。

  假民公田,即國家把一部分公田(官田)以租借的名義分給喪失土地的農民,然後向他們征收相當於田租的“假稅“,是安撫內地流民的一項舉措。

  在桑弘羊的領導下,大大擴充了租借於民的公田數量。

  除了大農所掌管的公田、原有荒地(“草田“)和興修水利增加的溉田,還增加了算緡告緡時沒收貴族、官吏犯罪和商賈的田產,並開放部分園池和苑囿的土地租借給貧民。

  假民公田的實施,使相當一部分喪失土地的農民又重新得到了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使得大批流民得以自食其力,緩和了由於土地兼並所激化的階級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內地許多荒地得到開墾,從而擴大了全國的墾田面積。

  還使許多流民不再成為國家救助的對象,不僅節省了開支,還為國家恢復和增加了稅源。

  漢武帝在對匈奴的戰爭中取得勝利後,為了鞏固邊防,從根本上解決邊防軍的糧食供應問題,沿襲西漢前期的民屯政策,繼續大規模地執行漢文帝時晁錯提出的移民實邊策略。

  為了進一步鞏固內地軍事要塞,武帝時又開發出軍屯。元鼎六年,又派吏卒五、六萬人到今甘肅永登一帶屯戍,接著不斷擴大到上郡、西河,及新建的武威、張掖、敦煌、酒泉四郡,人數增加到六十萬人。

  在桑弘羊的謀劃和組織下,這次大規模的軍屯活動得到了圓滿成功。

  多達六十萬人的屯田卒一邊從事於農業生產,一邊肩負著邊塞保衛任務,為保證戰爭的勝利作出了很大貢獻。

  發揮出了安置流民、開發西北邊疆、減少軍費開支和鞏固邊防的重要作用。

  漢承秦製,法定貨幣也是黃金和銅錢,漢初銅錢仍繼續名為“半兩“。

  由於經濟凋敝,國家對鑄錢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政策。

  雖然對恢復和發展經濟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導致了貨幣輕重不一,幣值混亂的問題。

  到了文帝五年,政府更撤除了禁止私人鑄錢的命令,因而盜鑄錢的風氣盛行,影響了經濟的正常流通;一些地方割據勢力也借此極力擴張自己的經濟實力,以作為與中央王朝相抗衡的資本。

  漢武帝為了整頓財政,曾在元狩四年造了三種貨幣:皮幣、白金、三銖錢,但效果不好,形勢已發展到近乎完全失控的地步。

  元鼎四年,為了徹底整頓貨幣,漢武帝接受桑弘羊等人的建議,禁止郡國和民間鑄錢,由政府指定上林三官,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下屬鍾官、技巧、辨銅三官,分別負責鼓鑄、刻范和原料;廢除過去鑄的一切錢幣,而以新鑄的五銖錢為全國唯一通行的貨幣。

  這次幣製改革基本解決了私鑄銅錢、幣製混亂的問題,不但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穩定了市場和流通,起到了鞏固西漢統治的作用。

  同時,這次幣製改革還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鑄幣權完全收歸中央政府的一次創舉,它最終將漢朝的幣製穩定下來,使漢朝的五銖錢成為質量穩定的錢幣,一直流通至隋朝七百余年而通行不廢,這與桑弘羊的經濟思想是分不開的。

  早在元狩六年,孔僅和東郭鹹陽就提出了一個實施鹽鐵官營的具體方案。

  鹽的官營采用募民煮鹽而官府專賣的做法;鐵的官營,則由官府徹底壟斷。

  漢武帝還是很快批準了這一方案。

  在最初幾年鹽鐵官營特別是鐵的鑄作曾取得明顯成效,但由於他們多選用商賈擔任鹽鐵官,所以不但執行的不徹底,還造成了嚴重的吏治混亂現象,

  桑弘羊掌管財政大權後,增設大農部丞數十人對郡國鹽鐵官分別予以整頓,並增加了鹽鐵官的設置地區。

  據統計,經過桑弘羊的努力,一共設置了三十五處鹽官,分布在全國二十七個郡,鹽鐵官營前,這些地區的私營鹽業都非常發達,國家對它們采取征收鹽稅的政策;鐵官則至少設置了四十八處,分布於四十個郡國,所有鐵官均由大司農所屬鐵市長丞掌管,基本完善了鹽鐵官營的管理系統和經營網絡。

  由於資金雄厚和人力充足,在鹽鐵官營全面實施後,它們的生產規模都迅速擴大起來。

  官營鹽鐵業的規模化生產,無論其資金、設備和人員方面,還是降低成本、實行標準化生產和工藝技術改進方面,對於規模一般很小的私營鹽鐵業來說,都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和總結後,桑弘羊對大生產的優越性已經有了清醒的認識。

  在二十多年後的鹽鐵會議上,桑弘羊為了捍衛鹽鐵官營政策,就指出官營鹽鐵業的大規模生產要優於私營鹽鐵業的小規模經營。

  然而,由於官僚體制所不可避免的種種弊端,鹽鐵官營也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

  為了完成規定的任務,官營鐵器隻注重產量,所生產的鐵器多為應用很少的大農具,根本不適合農民使用。

  不僅如此,官營鐵器還存在成本高、質量低、不準挑選、購買不便、強買強賣和強迫農民服役等問題。

  更重要的是,官營鹽鐵的價格昂貴,許多貧民都根本買不起。

  均輸法最早由桑弘羊於元鼎二年創立,並在部分郡縣試行五年。

  均輸法規定,凡郡國應向朝廷貢納的物品,均按照當地市價,折合成當地土特產品,上交給均輸官,由均輸官運往其他地區高價出售。

  這種做法既可以避免商賈的中間盤剝,大大降低收購的成本,又可以免除郡國向朝廷輸送貢物人力和物力的浪費,同時還可以流通物資,並隨時調劑國家所需要的物品。

  而朝廷不費分文即得到了各地的土特產品,並通過這些物品的轉運販賣獲得巨額的利潤。

  元封元年,由於官府自行買賣,互相競爭,從而導致物價,為了平抑物價上漲,桑弘羊在全國普遍推行均輸。

  設置數十個大農部丞,分別掌管各個郡國的農業和官營工商業;在縣一級設置由大農部丞領導的均輸官,負責物資的轉運和販賣,以統一管理全國的物資轉運和貿易。

  太初元年後,各地的均輸官統一接受大司農均輸令丞的領導後,均輸官的分布應相當普遍。

  自元封元年全面推行均輸法後,在短短一年之中即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效。

  史載國家向急需糧食的地區調運糧食,而大農諸官則都向京城運送糧食,結果使山東漕運由漢初的數十萬石竟猛增到六百萬石。

  同時,太倉和甘泉倉這兩個著名的國家糧庫都裝滿了糧食,邊郡糧庫也都有余糧,通過均輸所直接獲得的贏余有五百萬匹帛。

  均輸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些均輸官征收貢物,不是征收當地能夠生產的土特產品,而是征收當地沒有的物品。

  二是在上交物品的驗收上有些均輸官故意刁難百姓,在買賣貨物時又往往采取欺詐手段,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給農民造成了更大的負擔和痛苦。

  元封元年,為了配合鹽鐵專營和均輸的推行,桑弘羊創立了一項新的財經措施-“平準“,由國家控制全國的物資和買賣,以平衡物價,並專門在京城長安設立了一個隸屬於大農的機構--平準,由平準令掌管。

  大農諸官以各地均輸的物品和工官生產的車船、器具為後盾,當京城某種商品過分漲價時,就以平價向市場拋售,使其物價下降;反之,如果某種商品價格過低,就大量買進,促使物價回升。

  桑弘羊實施平準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穩定物價,但也有營利作用。

  它與均輸相輔相成,是控制市場、平抑物價政策的兩個不同側面。

  平準要靠均輸來提供貨源,均輸官所征收或收購的物資,運往京師後也要通過平準出售,兩者如影隨形,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

  平準法的推行,對於穩定物價、打擊投機商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具有比較明顯的作用。

  但同樣也出現了一些弊端。

  一方面,官府亂發號令,強迫收購各種物品,導致物價上漲,為商賈牟利創造了條件;另外,官吏直接從事貿易,也必然會出現營私舞弊、官商勾結甚至囤積居奇的現象。

  元封元年,桑弘羊出任大司農後,又奏請漢武帝批準,大力推行納粟拜爵、補官及其贖罪政策。

  秦漢時期的納粟拜爵最早始於商鞅變法,開始實行多交粟帛可以免除徭役的政策。

  及至西漢建立後,納粟拜爵的政策被繼續沿襲,並增加了贖罪的內容。

  武帝前期為解決財政危機還采取過“募民買複“、“入羊為郎“的措施,桑弘羊出任大農中丞後,進一步擴大了納粟補官的范圍,不再限於官吏,普通百姓也允許買官。

  這些措施的施行,增加了財政收入,特別是增加國家糧庫的儲存,僅僅是元封元年一年,國家糧庫即堆滿了糧食。

  但是這種做法卻造成許多嚴重的惡果:一方面,納粟拜爵使得許多地主和富農可以免役,不但導致貧富異役,而且減少了國家征發徭役的來源,最終便把徭役的征發攤派到農民身上。

  另一方面,破壞了司法制度和選官制度,造成貧富異刑,進一步擴大了司法不公,同時也導致了管理效能的下降和吏治的敗壞。

  盡管如此,從總體上看,桑弘羊的理財措施仍可以說取得了巨大成功。

  武帝對此也非常滿意,所以特別給桑弘羊賜爵為左庶長,黃金二百斤。

  天漢元年,桑弘羊被正式任命為大司農,除了繼續推行鹽鐵官營、均輸平準等財經政策外,所采取的最有影響的理財措施就是實行酒類專賣。

  中國古代的釀酒業源遠流長。酒的產量和銷量也很大。

  早在殷商時期,釀酒業就相當發達。

  到了西漢時期,隨著農業的恢復、發展和糧食的不斷積累,釀酒業又有了新的發展,飲酒之風盛行,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釀酒業非常興盛, www.uukanshu.net 私營酒酤的利潤也相當豐厚。

  天漢三年,為了更多地增加財政收入、鎮壓農民起義和更加壟斷市場,桑弘羊奏請武帝實行了酒榷(酒類專賣),由官府對酒類實行專營,以獨佔釀酒和銷售的利潤。

  酒榷政策實行後,對於增加財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僅僅是通過銷售,國家即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的盈利。

  如果再加上高額的釀造利潤--每生產一千釀酒,至少可得到二十五萬二千錢的盈利,其收入將是一筆很大的數字,確實能夠“贍邊,給戰士“,解決很大的問題。

  桑弘羊在兼任大農令期間,奏請漢武帝設置了“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

  由大農部丞負責監管和指導各個郡國的財經事務,改變以往對財經多頭管理的弊端,同時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的財經管理系統,為保障和推行新的財經政策做好人員上的準備。

  太初元年,大農令改稱大司農後,大司農系統又進一步擴大了組織機構。

  除了大司農中丞外,大司農的屬官增加了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和斡官、鐵市兩長丞。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在擴大大司農屬官的同時,桑弘羊對地方上的有關財經官員也進行了改編和重組。

  以往隸屬於郡國的諸倉(主管倉庫)、農監(主管農桑)、都水(主管水利)等六十五官長丞,都被劃歸大司農直接管轄。

  這就進一步統一了全國的財經管理,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也使桑弘羊可以有效地實施自己的理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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