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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名偵探》第一百一十三章:宰牛書
  趙總說的很對。

  鍛煉這種事,三分練七分吃。營養跟不上,越練越廢。

  好比歷朝歷代服徭役的民工,例如修築長城的,那運動量肯定不小,但一個個面黃肌瘦,甚至有活活累死的。

  柯南記得前世看過的健身科普文中,明確說了,大運動量健身的人,每公斤體重每天要補充2克蛋白質。

  牛肉蛋白質豐富,一公斤牛肉大概有200克蛋白質。

  也就是像馬大彪這樣,兩百斤左右的漢子,要想營養跟的上,假設蛋白質都從牛肉裡來,一天正好需要200克蛋白質,一公斤,也就是兩斤牛肉剛好夠補。

  當然米飯、面條裡也有些蛋白質,不過和牛肉沒法比。

  明代豬肉價格比牛肉稍貴,一斤五文錢,一天兩斤牛肉伺候著,一個月就是六十斤,三百文,差不多四錢多快半兩銀子了,一年就是將近六兩。

  可是馬大彪一年的工食銀子,也就十兩。他可是有老婆孩子的人,要從十兩銀子裡拿出整整六兩,來工供給他吃牛肉,打熬筋骨,那是絕對做不到,不可能的。

  這是人人皆知的事情。

  所以馬大彪臉色也暗了下去,苦笑道:“說什麽要吃肉,能吃飽肚子就不錯了。”

  柯南心想自己從米太監那裡敲竹杠得來的巨款,不敢說富可敵國吧,起碼也是個價值連城,別的不敢說,隔三差五讓馬大彪打個牙祭,吃頓好的補個身體,那完全是百牛一毛,壓根不在乎的。

  也不完全是同情馬大彪家境貧苦。

  其他不管州府還是縣城的捕快衙役,都有些灰色收入,遠遠超過理論上一年十兩的工食銀子。

  別的不說,下鄉查牌、催稅之類,當地要供給一頓飯,工作餐有著落,一頓飯錢就省下來了。其次,當地父老還得支付一筆盤費,這樣現金收入,或多或少也有保證了。還有一項額外收入,就是抓到賭博或偷雞摸狗的小賊,嚇唬一番要見官,多少也能訛詐些錢物。

  但是順義縣在沈縣令的治下,這些陋規,也就是灰色收入,統統取消,沒一個衙役捕快敢乾。

  因此馬大彪身為正身衙役,混的還不如別的縣臨時工,也就是白役好。

  這是其一。

  其二柯南也想著將來辦案的時候,馬大彪能做他的護衛,小心駛得萬年船!

  有這麽個人高馬大的家夥當保鏢,遇到險情是能救命的。

  幫馬大彪,等於是為自己將來的生命安全投資,花一點點錢,買一個保險罷了。

  想到這,柯南也不含糊了,掏出一錠大銀子,塞給馬大彪道:“麻煩你去買點牛肉,今天咱們都吃牛肉!”

  這錠銀子足有五兩,就是買幾百斤牛肉也足夠了。

  馬大彪大吃一驚,道:“哪裡用得了這許多!”

  柯南道:“先去買幾十斤牛肉,咱們哥幾個吃著,這寒冬臘月的,也不怕放壞了,吃完了再去買就是。”

  沈超對著柯南胳膊就是一拳,道:“你小子,就會亂花錢。”

  柯南忙道:“行,你說的,買回來了,你別吃就好!”

  沈超哼了一聲道:“誰說我不吃?縣衙夥房的廚子老白,做得一手好牛肉!”

  見馬大彪還要推辭,沈超趕緊把他推走:“快去,快去!”

  不料沈超忽然想起什麽似的,急步走過去,攔住馬大彪道:“別買牛肉了,還是買羊肉吧。牛肉不好買。”說著還吞了口口水。

  柯南心想你小子真是屬狼的啊,羊肉吃個沒夠是怎麽地?

  像是猜到柯南的心思,沈超梗著脖子道:“我可不是饞羊肉才這麽說的,我是想,牛肉他不好買,未必有哇。”

  沈超這麽說倒也不是強詞奪理。

  古代耕牛是非常重要的牲畜,畢竟民以食為天的農業社會,種地極度依賴耕牛,所以對耕牛的保護非常到位。

  屠殺耕牛吃牛肉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最重的懲罰,甚至可以砍頭。

  明代也不例外,甚至更嚴格。朱元璋和朱棣,多次下旨,保護耕牛。

  《大明律》規定:“凡故殺他人馬牛,杖七十,徒一年半;私宰自家馬牛,杖一百。耕牛傷病死亡,不報官府私自開剝,笞四十。”

  那難道就沒人吃牛肉了?這不可能!

  從西周時代起,牛肉就是常見肉類。周代宮廷禮製說,“無故不殺牛”,既然無故不殺,那一定也有可以殺的“緣故”了。

  實際上,朝廷專門有一個官職,任務是平時養牛,宴會上用牛肉做成各式菜肴,供天子和貴族享用,這個職務的名字非常的牛逼,因為就叫做“牛人”!

  同樣,唐代保護耕牛嚴格吧?唐代的法律匯編,《唐律疏議》裡,將“宰殺耕牛”,和圖謀造反、忤逆父母、鑄造假錢、持刀搶劫等並列,歸為“十惡不赦”!

  吃牛肉等於謀反。你敢信?

  但是, 規定是規定,吃牛肉還是很常見的。

  唐代詩人李白,就在《將近酒》裡公開寫了,“烹羊宰牛且為樂,會須一飲三百杯”。

  他可不敢寫“圖謀造反且為樂,會須一飲三百杯”,是不是?

  至於《水滸傳》裡,各路英雄好漢吃牛肉的描述,更是數不勝數。

  當然,梁山好漢也包括好婆娘,如孫二娘,在十字坡連人肉都敢賣,區區牛肉更不在話下。

  但林衝雪夜上梁山這段,林教頭去的,是普通飯館,也有如下描述:

  “林衝又問道:“有甚麽下酒”酒保道:“有生熟牛肉,肥鵝,嫩雞。”林衝道:“先切二斤熟牛肉來。”

  明代的書籍更記載過,“徽州、池州地方食牛肉,不論春夏,無日不食。”

  所以,牛肉肯定是可以吃的,而且經常吃的,但有條件:

  《大明律》規定:“凡馬、牛老病不堪為用,告給判狀,方許宰殺,筋角納官。不告官者,同私宰論。病死者,申官開剝。違者治罪。”

  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馬、牛這類牲畜,一般不許私自宰殺,只有老病不堪用,或者意外死亡的,才準殺,而且必須提前報告官府,另外牛筋、牛角還必須上交官府,因為是戰略物資,可以用來製作弓箭、甲胄。

  若不提前告官者,則以私宰論罪。

  這裡所謂的“判狀”,也就是俗稱的“宰牛書”,有了這份文書,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殺牛、賣牛肉了。

  從這一點上說,有一點點類似後世的煙草特許經營執照,有煙照,就能合法賣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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