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回復讀者評論時,書友plxswkl的一個評論讓我印象深刻,還發現自己對“第491章,英雄與正義”最後一段的闡述,出了些問題。
就是用魯智深救金翠蓮做例子那段......我當時就準備在評論中解釋自己的想法,結果折騰了半個多小時,重複寫了幾百字,都無法發出去。
因為違禁詞,我也不曉得為何連‘法律’都沒法在回復中直接出現了。
作家助手對作者的發言,其實限制蠻大,我經常遇到未知敏感詞,導致整段回復被吞的情況。
當時我承諾‘明天在單章答覆’,所以,才有今天單章。
呃,好像過去好幾天了,倒不是我拖延,而是當時寫491章時,我腦子沒多想,隻劇情走到這了,就發出一聲感慨。
可等我打算認真回復這個問題時,卻發現法律真不是我這個化學專業的人能隨意評論的,斷斷續續,修修改改,折騰了幾天,也隻把我當時的想法解釋清楚。
其它的,我沒能力太深入地闡述。
好了,廢話說了這麽多,直接進入正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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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讀者plxswkl一人,好幾位讀者都有相同看法——魯智深這個例子不太好,哈莉之前說的“行善權”其實蠻有道理的,後面我關於行善權對法律、對社會的傷害,說法有問題。
因為生命權高於法律,法律若不能保證人的基本生命,就是不好的法律,好的法律肯定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等。
大致是這麽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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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莉說:生命和自由,是人類最基本,也最值得尊重的權力。
陷入困境中的人,有超越法律和信仰的權力去選擇自己被拯救的方式。
他們的生存與自由權,又賦予英雄至高無上、凌駕法律和制度之上的‘行善權’。
任何反對行善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反動的。
任何反對行善權的法律,包括當年以實名登記的方式,限制英雄行善的《基恩法案》,也是違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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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基本是我對法律的期待,也即是讀者plxswkl所說的,法律該為人服務——他那段話說得很有道理,我自己非常認可。
問題在於,在承認了這點之後,後文似乎又出現矛盾的話,也即是魯智深英雄行為對法律的破壞,如果太多‘英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說明,dc英雄執行行善權時,會導致米國現有法律與社會制度崩潰,而哈莉把英雄納入法律體系,卻像個裱糊匠,為殘破的舊房子補漏洞,在保護法律與現有制度。
到最後,她感到荒謬,發出誰是正義,誰是英雄的感慨。
我借哈莉的嘴,說的行善權,不是預備給後面反駁的鋪墊,它就是我的想法。
後面哈莉的感慨,也是我的真實想法。
這似乎有些矛盾?
我解釋一下我寫這章時的想法。
如果有一百種法律,就至少存在一百種犯罪。
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只是針對一類犯罪活動的英雄之舉,比如,有強健犯威逼黃花大閨女,我不如劫犯身高馬大,可能借助工具阻止他的犯罪行為,比如刀,我砍傷了他,絕對是見義勇為,沒有罪。
問題來了,一百種法律,代表至少一百種犯罪,不是每種犯罪,都需要你見義勇為。
比如,百特曼在碼頭查抄走私品、杜萍,比如,百特曼把一個投靠哈莉的貪腐官員揍進ICU,還將他的犯法證據交給檢察院,比如,超人吃多了沒事乾,跑到朝韓邊境,幫偷渡客主持“自由選擇”的公道,比如......
毫無疑問,百特曼和超人,乃至其它英雄,都抱著最真誠的心,隻想捍衛正義與法律。
他們也的確沒私心,如果他們不阻攔這些犯罪,法律會逐漸敗壞。
他們在行使行善權——可能有讀者會反駁,這和人民處於生命危機,急需救援不同,但我想說,兩者的確有差別,但在dc宇宙,差別不大,比如,哈莉和布魯斯崛起前的哥譚,那樣的鬼社會,人民即便沒被刀子抵在心口,難道不需要急救?只靠哥譚法律自動運轉,消除社會毒瘤,壓根不可能。
英雄的英雄行為,在保護法律。
問題來了,他們的行為,有沒有傷害法律?
我覺得有。
即便你是政-府官員,也不一定有資格調查貪、汙犯。
比如,衛生所的所長,能調查鐵道部的貪腐嗎?
顯然不行。
連官都不能管官,百特曼一個平民,卻做了警察、紀檢委、檢察院等一乾執法機關的活。
所以,我覺得他的行為,對現有司法是一種傷害。
可我之前又說了,沒他乾預,哥譚法律只會更加敗壞,他其實在捍衛法律。
總結:英雄的行為,對法律有傷害,也有好處,如果好壞相抵消,最終是正效果,就說明英雄的‘行善權’對社會有好處,既然有好處,那就改法律。
一百條罪行,可能對應一百條法律,今天改一條法律,明天再改,總有一天,法律全部該改掉,以法律為基礎的制度和舊社會,不也跟著崩潰了?
別說全改,隻改一部分根本法,舊有的社會制度也頂不住。立國之初的法律,決定了國家的最終走向,等需要改良時,你改良了只能加速滅亡,反正我沒見過古今中外的歷史上,有哪國改良成功的,最終都是徹底革新......算了,隻說dc英雄,不談法律,我就一個理科生,不懂文科的那些東西。
回到英雄行善權對法律、對社會的影響,如果好壞相抵消,最終是負效果,說明英雄的行善權對社會無益,無益就該取消,英雄消失。
而dc英雄時代來臨,說明世界需要英雄,那問題來了,這是否代表米國現有的法律和制度,不適應新時代,要崩潰了?
於是,哈莉才有之後的一系列感慨。
這便是“第491章,英雄與正義”最後一段,我想表達的內容。
唉,可能篇幅有限,我當時又想到哪寫到哪,寫得隨性,內容不夠精煉,引起大家的誤會。
當然,也可能沒誤會,只是不讚同我的說法。
不讚同也沒關系,我自己沒想要、也沒能力強化這方面的內容,只不過正好寫到英雄與法律衝突的這段劇情,有感而發罷了。
對整體情節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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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內容,在上面已經說完,最後再回答讀者質疑用魯智深舉例子的事。
魯智深是個非常精細的人物,打鎮關西時,也沒想殺人,他去挑釁鎮關西,讓他剁肉餡,是為了給金翠蓮父女拖延時間——讓他們有足夠時間出城,他在肉鋪拖著鎮關西。
很顯然,他這麽安排的時候,肯定沒想打死人,結果力氣太大,鄭屠又太虛,三拳把人打死了,犯了法......
魯智深犯法,絕不是單純為了“出氣權”,他的行為都在一套完善的邏輯內,都為了達成一個目標:讓金翠蓮父女徹底逃脫鄭屠的魔掌。
還有個細節,金翠蓮父女今早離開,而昨晚,魯智深就把自己和史進身上的錢給了金翠蓮。
呃,打虎將李忠的錢,好像被魯智深扔了回去......
第二天上午,金翠蓮離開時,他去鄭屠鋪子鬧事。
很顯然,他在鬧事時,就沒打算事後再見金翠蓮,該安排的早就安排好了。
做好事做到這種精細程度,魯智深絕對是有勇有謀的SSS級超級英雄,dc超英比他強的很少。
可連魯智深都犯了法,傷害了法律,其他英雄呢?
百特曼經常把人送到ICU, 而不是殯儀館,並非他技術好——唔,大概比魯智深強點,但肯定不可能每次都不出錯,他不出錯,只因為漫畫作者不讓他出錯。
某方面講,英雄代表‘人治’,因為對與錯、出手時機和力度,全憑英雄自身的善惡觀和當時的感覺決定,不如法律那麽標準。
可能英雄的行為恰好在法律框架內,不違法,反而完善了法律的不足之處,更大可能卻是如魯智深,好心好意卻在無意中犯法。
這便是我談英雄行善權對法律不利影響時,用魯智深舉例的原因。
現在回去看看原章節內容,的確容易引起讀者誤會,是我的問題,沒把話說清楚,不過,這只是一本dc同人,真詳細討論行善權、法律、社會制度之類的,純屬有毛病.....呃,我現在貌似就有毛病了,花了幾個小時寫這章內容,連回復讀者評論的時間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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