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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局就較真,對面被我嚇到報警!》第404章 離譜的答辯
咚······

伴隨著一聲法槌敲響的聲音。

第二輪的摹擬庭審正式拉開序幕。

請公訴人先發言。

審判長掃了眼下方眾人,緩緩開口。

其余幾個審判員則是對視了一眼。

開始認真觀察本次庭審中雙方的發揮和表現。

這個案子頗為特殊。

循環往複,牽扯了數人。

張三,李四,王五,趙六。

其中包含了職務類犯罪,瀆職類犯罪,拖欠類犯罪等等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公訴席上。

來自柳州的律師深吸了一口氣,主動上前一步:我方接到舉報,現已查明,張三向某公安機關的局長王五行賄二十萬,試圖打通關系,逼迫某校校長李四支付工程款。

後王五向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打電話,並且支付了後者十萬元,後者幫忙解決了工程款的支付問題。

在此過程中,張三行賄二十萬,構成了行賄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

王五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且介紹趙六一同受賄,幫助疏通關系,構成了受賄罪介紹行賄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趙六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謀取不當利益,構成了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來自柳州的律師昂首挺胸,朗聲開口。將他們研究出來的量刑建議說了出來。

根據刑法。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三的行為並不不算嚴重。

也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因此量刑建議是一年,緩期執行。

之所以不判處實刑。

是因為張三的行為嚴格來說,尚屬於合理范疇。

畢竟······

他是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但他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就屬於明顯的違法亂紀行為。

應當予以打擊。

而在刑法中。

受賄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個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但沒貪個幾千上萬億,通常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

而公安機關的某局長王五收了二十萬,但卻將十萬給了趙六。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判定問題。

王五是收了二十萬,還是收了十萬。

因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三萬以上,二十萬以下。

而二十萬以上,則屬於數額巨大。

二十萬以上,

自然包括了二十萬。 數額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數額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兩者有著巨大的差別。

這也是許多年輕的律師容易犯的錯誤。

受賄罪是根據受賄人的實際所得利益來定的,轉手的利益並不能算作實際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賄十萬,不能以二十萬論處。

向·······

王五還存在另一個行為,即介紹賄賂罪。他將錢給了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對方收下了十萬元。

刑法規定,行為人犯介紹賄賂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罪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介紹受賄罪,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另一種則是介紹行賄罪,即接受行賄人的委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顯然。

王五的行為構成的是介紹行賄罪。

他接受了張三的委托,給了趙六十萬塊錢,疏通行賄渠道,傳達了張三的要求。

且金額為十萬元。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罪名累加。

數罪並罰,所以他們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議。

至於某學校校長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們建議量刑為兩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



在柳州的律師講解完之後。

審判長看向了秦牧和張瑋,沉聲問道:被告方的律師對於剛才公訴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辯之處?

張瑋聞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從拿到案件題目到現在······

根本沒理出什麽頭緒。

隻得將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靜,波瀾不驚,似乎已經胸有成竹了。

只見秦牧往前一步。

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覺得······對方剛才的控訴,在法益上存在明顯的謬論。

張瑋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時間沒聽明白秦牧說的這句話的意思。

與此同死。

公訴席上的五名律師也蹙起了眉頭,也是滿臉的不解。

首先,對方控訴我方當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前後不過一個小時時間。

時間太趕了。

他現在還處於懵逼狀態。

根本沒理出什麽頭緒。

隻得將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靜,波瀾不驚,似乎已經胸有成竹了。

只見秦牧往前一步。

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覺得······對方剛才的控訴,在法益上存在明顯的謬論。

張瑋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時間沒聽明白秦牧說的這句話的意思。

與此同死。

公訴席上的五名律師也蹙起了眉頭,也是滿臉的不解。

首先,對方控訴我方當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萬,幫助張三書通過關系,介紹賄賂,但我方當事人王五利用的僅僅是其身為局長的事實職權!

秦牧微微一笑,接著侃侃而談:而行使實施職權要構成犯罪,必須要滿足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

而他替張三謀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屬於正當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錢幫忙辦事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一番答辯後。

秦牧的聲音回蕩在模擬法庭。

一石激起千層浪。

來自柳州的五名律師面色陡然大變。

他們都是金牌律師。

反應極快。

事實職權!

僅僅這四個字,就讓他們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所在。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兩種職權, 一個是法定職權,一個是事實職權。

法定職權指的是其職責范圍內的權力。

事實職權指的是因其職權影響而存在的權力。

顯然。

王五使用的並非法定職權,他沒有動用公安機關的權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

且因為幫助張三要回工程款的行為······

並非是不當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構成犯罪的。

同理,張三給王五送錢,也不構成犯罪。

緊接著。

秦牧趁熱打鐵,接著反駁道:因為行賄罪謀取的同樣是不正當利益,而張三只是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屬於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幾分鍾。

他便將己方四個當事人中的兩人撇了出來。

張三和王五,一個行賄,一個受賄,但偏偏都不會構成犯罪。

聽起來很離譜。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當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錢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職權。

至於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

他收了錢,辦了事,動用了其法定職權。而法定職權構成犯罪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

即趙六收錢辦事,妥妥構成了受賄罪!

這個是跑不了的。

至於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構成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是板上釘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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