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顏璟這麽關心《明昌維新變法行政軍事民事條例》此書的原因,還是此書有著艱巨的任務。
在古代沒有電話電報的時代,朝廷要實施新政,要變法,除了京城的官員能了解朝廷的大政方針與思路外。
地方各級官員因為距離限制會一眼抹黑,對於朝廷的變法政策與思路一概不知。
但地方官員為了迎合朝廷變法,就會在地方亂搞一氣。
最後朝廷實施的跟地方實施的政策完全匹配不到一起。
朝廷的新政也執行不下去。
所以完顏璟讓人編寫這本書,就相當於說明書和指導書一樣。
就是讓地方官員別亂搞,書中教你怎麽做,你就怎麽做。
書中不讓做的,你就別做,一切與朝廷大政接軌。
只有各級官員都了解了朝廷的大政思路後,全國各地才能將力量使到一塊去。
《一劍獨尊》
完顏璟在移刺履應下之後,又問刑部尚書完顏守貞道:“新律法編寫的怎麽樣了?”
刑部尚書完顏守貞回道:“新律法,臣以及大理寺參考了《唐律疏議》《宋刑統》,以及國朝之前的《皇統製條》《續降製書》《大定重修製條》。
以此五書為本重新整理,以時既定,現在已經全部歸納為本,就等陛下準儀了。”
完顏璟這一次倒比較滿意刑部的效率。
金國的法律一直不全面,金國初年間根本沒有法律,全部是按軍法來做管理。
但軍法本就是軍隊的法律不適合民間實施。
直至金熙宗時期頒布了第一部金國的法律《皇統製條》。
但《皇統製條》也不全面,其實《皇統製條》又稱製書,翻譯過來就是皇統皇帝制定的命令。
《皇統製條》頒布後金國便一直以《皇統製條》為律法管理全國。
但後來發現《皇統製條》不全面,很多事情都解釋不清楚,對民間桉件多成阻礙。
所以海陵時便在《皇統製條》上重新編寫了《續降製書》。
從此以後金國一直都是《皇統製條》與《續降製書》二者並用。
但海陵編寫的《續降製書》也不全面。
《續降製書》其實就是海陵對《皇統製條》的修改與添加,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製”與“條”這兩個非“律”與“義”。
《皇統製條》與《續降製書》,這兩個其實就是皇帝頒布的制度與命令。
官員與軍隊用制度與命令才合適,民間百姓用制度與命令管理就明顯不對。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顏雍在這兩者的基礎上重新編寫頒布了《大定重修製條》。
《大定重修製條》的頒布讓各級官員可以做到依製依令行事管理。
但還是那句話,《大定重修製條》依舊不是律義。
雖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桉件上並沒有給出準確的依據。
全憑地方官主觀判決。
什麽事情屬於犯法,什麽事情不屬於犯法,犯法之後怎樣量刑怎樣處罰,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歷史上原主登基後,因為外無戰爭,承平日久,這類民事桉件越發顯的突兀。
所以原身為解決這個問題便召集群臣以《唐律疏議》《宋刑統》為藍本新修《明昌律義》的法典。
《明昌律義》也是金國歷史上第一個裁定以律為準,即“準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過此書耗時太久,直至泰和年間才編寫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義》。
《泰和律義》翻譯過來就是說,皇帝說了什麽事不能做,做了就屬於犯法的事情了,
這便稱之為“令”或“義”。如果你犯了“令”,也就是犯法了,那便要懲罰,而懲罰便稱之為“律”。
這便是“律”“義”“令”的解釋。
從這也能看出,在古代根本就沒有皇權與國法衝突的事情。
皇帝的話就是憲法,一切以皇帝說的話為準則。
皇帝說你犯法了,你沒犯法也犯法了。
皇帝說你沒犯法,你犯法了也沒犯法。
這種情況下怎麽會出現皇法與國法衝突的事情。
皇法即國法,皇帝都可以大赦天下了,怎麽可能會出現國法皇法這種分割情況。
律義編成的書籍就是皇帝說的話,告訴別人什麽事不能乾,如果幹了我就怎麽樣處罰你。
但是皇帝說的話又太多了別人記不下來怎麽辦。
以前沒有書籍的時候,便將這些東西刻在石頭上,或者刻在青銅器上。
後來有了竹簡紙張,便將皇帝的話記錄在這些書籍上面然後頒布天下。
《泰和律義》就是一本將皇帝所說的憲法。
《泰和律義》中明確寫出了,新丁律令,敕條,六部格式等等一系列朝廷制度事項。
並且《泰和律義》共有十三篇, 其中有《泰和令》《封贈令》《賞令》《釋道令》《河防令》《服製令》《慶元令》等共十三篇律和令的組成。
此一書中明確指出“令”為明確規定那些行為屬於禁止之列。
而“律”則是定罪量刑的準則,“其有犯令,以律決之”。
而完顏璟現在要做的就是沿襲歷史上原主的所作所為,重新編寫《明昌律義》。
這也是為什麽完顏守貞不敢決斷的原因。
他只需要將各代律法重新整編歸納,然後交給完顏璟讓完顏璟親自選定修改。
一國法律只能由皇帝去修,不能假他人之手,編書的人只是個工具人而已。
歷史上那麽多修法的人,他們並不能參加自己的想法,所有的律令都是參考前代,整納過後讓皇帝過目。
皇帝認為要修改的地方,便要依皇帝的意思修改。
皇帝認為要增加新的律令,便增加新的律令。
皇帝認為不適合的便刪除。
完顏璟聽到已經整納完畢,便對完顏守貞道:“既然已經整納完畢,那就不要耽擱,接下來每天向朕報百條律令,由朕過目。
朕認同合適者,便寫進《明昌律義》。
不合適者你們再來修改,或由朕來修改。
在你們修改後,再報於朕,若朕認同,便寫進《明昌律義》。
若不同,便再重修。
所有的一切必須在兩年內完成。
朕與諸卿共勉,律法早日功成,也可與百姓早日便捷。
國朝也就有跡可循,依法治國,依法辦事。”
“臣等遵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