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同學站起來說道:“按照趙會長這麽說,大學生返鄉創業這條道路是行不通的哦,下鄉創業不但可能提高不了當地農民的收入,還有可能一事無成,欠下巨額的債務,並且浪費自己美好的青春。”
趙啟學說道:“如果你下線創業,非常有這種可能。如果下鄉能夠獲得利潤,各種資本已經絡繹不絕地投入到農村市場中來了。我們現在看到的是,基本上沒有任何的資本投入到農村市場中來。網絡上有些成功的創業者,從事的也不是糧食方面的農業生產,而且都是大規模地承包土地,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種植,這樣成功的可能性比較高。如果需要承包大片的土地,將擠佔當地農村大量土地,將打破當地農民自給自足的生活方式,還可能大大減少當地糧食的產量。對於擁有大量土地的農民來說,自己進行耕種也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只是會因為種植農作物的不同而收益有所區別,根本不需要什麽人下鄉進行創業的。”
“當然了,下鄉進行大規模種植也是有一定的可行性的。我在前面的介紹中說過,每戶家庭的土地數量非常的少,如果將那些種植水稻的土地和農民自己家需要種菜的土地去掉,每戶家庭能夠提供給下鄉創業的土地就非常少了,而且這些土地是分布在這個村的各個地方。要想進行規模化種植,就必須和很多戶家庭打交道,還要征得他們的同意才能進行。”
“將這個村的所有村民都談妥了,可以進行大規模種植農作物,在以後的種植過程中也會遇到一個非常大的麻煩,就是農村中有些人會破壞或者偷盜你種植的農作物。各位同學應該都從各種網絡上聽到過類似的事情,網絡上的評論各種各樣,我覺得是沒有說到出現這個問題的關鍵,只是從表面上去判斷這件事情的對錯。”
“在農村地區,出現一個大規模種植農作物的現象,本來就不是一個正常的事情,特別是在一戶家庭只有幾畝土地的地方。如果在一個土地資源豐富的地方,每戶家庭都有幾十上百畝的土地,都是進行大規模的種植,這就顯得非常正常了。在農村土地非常少的地方,即使你給每戶家庭交了土地租金,自己就在自己所租的土地上進行種植,也會成為這個地方關注的對象。生活在農村,和城市的生活體驗有非常大的區別,城裡面是自己一個家庭獨自生活就行,鄰居不認識也沒有關系的,不會和鄰居發生任何的關系。而生活在農村,就不存在一個家庭獨立的生活,必須和自己的鄰居認識和打各種交道,而且還得和村裡的人相互認識和打各種交道。所以,在農村進行這種大規模的種植,不能忽視這個村裡面人的力量,當自己種植的農作物需要耕種或者其他工作的時候,最好的辦法是讓村裡面的人都參與進來,自己付出一些金錢,換來村裡面人民的參與感是非常重要的,雖然村裡面的工作效率比較低,自己因此花費的金錢可能會多一些。”
“如果你確實想提高當地農民的收益,而不是僅僅讓自己獲得收益,最好的辦法就是和當地的農民進行合作,對農作物的收益進行分紅。農民以自己承包的土地進行入股,你自己提供資金進行經營,經營後的收益和當地的農民進行分配。雖然直接租用農民的土地,你自己的收益可能最大,但自己收益非常大的時候,自己又不願意將自己的收益再分給當地農民,就很有可能和當地的農民造成矛盾,導致自己的種植出現各種問題,甚至無法繼續種植下去的情況。
如果和農民進行分紅,共享種植的收益,讓農民能夠分享到種植的一份收益,你的種植就會一直持續下去,還會受到當地農民的愛戴。” “如果自己的種植受到其他方面的阻擾,當地的農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會和你一起維護種植的利益的,這對你來說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而且前期自己就可以不向農民支付土地租金,減少前期資金的投入風險,將更多的資金運用到種植中來。雖然這樣做會減少自己的收益,但是既可以提高當地農民的收益,又能獲得不錯的名聲,我認為是一件非常值得的事情。”
洪辰章站起來說道:“趙會長這個方法非常的不錯,讓下鄉的創業者和農民實現利益共享和共贏,是真正的可以提高農民收入的好辦法,同時也解決了下鄉創業者可能和當地農民產生矛盾的可能,成為了利益的共同維護者。但是,我有一個問題,我國的土地不是私人的,城市的土地是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當地農民只是承包了當地的土地而已,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將自己的承包的土地出租給其他經營者就存在一定的問題,更不要說將土地作為和其他經營者的股份了。即使可以將農民承包的土地作為入股的股份,這個價值怎麽進行判斷,不可能按照一定年限的租金進行約定吧,這樣農民的股份應該非常的低,而且這個年限也非常不好確定。如果種植項目經營不善,這些土地又該怎樣進行處理?”
趙啟學說道:“洪辰章,你自己就是學習法律專業的學生,這個問題得你們自己想辦法解決才是,怎麽向我們非法學專業的人提問?至於你提出的問題,也不是不好處理,‘法無禁止皆可為’,不用刻意去找相關的法律依據,或者創造法律依據來對此行為加以保護。只要自己的所作所為不是法律禁止的,也不有違社會的道德,都是可以去做的吧,法律是為了限制人們的行為規范,同時也是懲戒違法犯罪的人的依據。”
“將土地進行種植經營的股份,股份所佔的比例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各方在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適當考慮一下當地農民的利益。最好不要將股份的約定一開始就固定死了,最好留有一定的改變的條件,各方根據經營效果進行調整,特別是經營者要懂得分享自己的利益,否則可能還會產生矛盾的。土地年限的問題就不用進行約定了,土地就在那個地方,沒有人可以帶走的,如果經營失敗,土地當然歸還當地的農民所有。當地的農民重新獲得土地後,他們怎麽進行處理就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了,和經營者沒有什麽關系。好了,各位同學還有什麽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