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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陽說完後,羅向強調說一下:“我同意沐陽先生的觀點,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只是疑點,不足以證明我方侵權;
張三拿刀殺了人,把刀扔了,結果你不小心拿起殺人刀,我能說是你殺了人嗎。
你肯定不願意!
原告的第三個舉證,羅列的技術,不在igp的技術專利保護范圍內,相似點不足以說明是侵權,而是要看有沒有核心的區別,專利法是否認可。
有些相似點,只要是改進,那麽它就可以成為新的專利,就沒有侵權的說法。
羅列的第一點,外觀相似,長寬比例一樣,但有很多結構卻不相似,比如我公司的機箱,折彎處是3刀,而igp的是4刀;他們的孔是鑽出來的,而我們的孔是激光切割,而且是橢圓,位置和功能也不一樣,以上這些,都超出igp專利的保護范圍......
比如我買了一把別人的刀,我拿回來改造,雖然它還是一把刀,結構形狀也有相似點,但我使用了新的製造工藝,然後去申請這個工藝,申請專利通過,就不能說是侵權,專利不通過,也不能說是侵權。
13與b也相似,但代表的意義一樣嘛?
肯定不一樣,主要結構都不一樣,怎麽能說是一樣的呢!
拿相似點來說侵權,這一點說不過去。
第二點,使用相同的零配件達到50%,我想請問原告,我想這些零配件的廠家肯定不同意隻賣給你們一家使用吧。
第三點,根據全面覆蓋原則,我們可以把igp激光器的請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為a+b+c,我們因缺少技術特征c,則應認定我方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的保護范圍內......”
羅向指的全面覆蓋原則,指的是專利侵權判定方法的五大原則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則。
雖然各國專利制度各有不同,但總體的侵權判定原則大同小異,都遵守五大原則:全面覆蓋原則、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捐獻原則和特意排除原則。
一般先用全面覆蓋原則進行判斷,
剛才羅向說的,他們把igp激光器的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劃分為a+b+c,如果星海集團的技術方案包括a+b+c,不管後面有沒有加d+e,那麽這個技術方案就是侵權的。
但如果缺少某一個特征,如缺少c,哪怕含有a+b,比如星海的技術方案特征包括a+b+d,認定未落入這個專利的保護范圍內,那麽這個技術方案沒有侵權。
如果搞不懂這個,有可能在一審時就被判侵權。
這種事並不是沒有,有些法官和陪審專家吃不透這點,造成誤判。
當在做專利侵權的判定時,全面覆蓋原則通常會作為專利侵權判定的第一步。
最簡單的做法是,當發現產品比對專利的權利要求內容,缺少一個或以上的技術特征,就可以認定不侵權,也就不必進行後續的判斷了。
當然,這個就要求專利質量如何了,同時要了解同類專利,要非常熟悉,這個工作量就非常大。
而沐陽對這個專利侵權方法吃得比較透,他從成就點商店拿到技術後,並沒有完全照抄,因為閱讀系統不會幫他判斷技術是否與別人的專利構成侵權。
法官:“原告的第一個和第二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侵權;
第三個舉證,請問陪審專家,如何看待?”
陪審專家:“被告代理律師說得有理,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原告羅列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星海集團的激光器方案構成侵權。”
法官:“原告,請問原告還有什麽可以舉證的嗎?”
igp的代理律師反駁:“我不同意被告代理律師的觀點,星海集團使用igp的激光器,是在這個ipg激光器基礎上進行仿造,所有的相似點已經說明,星海集團已經有仿造的意圖,從出發點就構成了侵權。
最關鍵的相似點,星海集團的激光器工作原理和我們igp激光器是一樣的,光這一點,就足以說明已經侵權。”
陪審專家:“如果說,星海集團的激光器核心結構,跟igp的一模一樣,而且igp對核心結構進行了單獨的專利保護,那麽,被告方侵權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這個問題,我們需要認真地進行對比分析,請原告舉證證明。”
沐陽反駁:“我們的激光器已經申請了發明專利。”
igp代理律師沒等他說完,就直接反駁道:“原告在我們的激光器進行了優化,申請了新的發明專利,並不是說,有專利就不代表沒有侵權!”
“說的有道理!”陪審專家認同。
哇!
現場旁聽觀眾驚訝起來了。
難道自己有新的專利,還不能說明沒有侵權嗎?
這一點,現場還有不少人搞得懵了。
沐陽不得不佩服這個原告律師,這插嘴的能力就是厲害,看來對專利法吃得比較透。
麻蛋,律師的嘴巴就是厲害。
剛開始時,沐陽已經把他的氣焰壓下去了,結果沒多久,就讓他恢復心態了。
沐陽雖然有點納悶,但igp和陪審專家的話並不是沒有道理。
並不是說申請了發明專利,就構不成侵權。
這個專利法區分有點燒腦。
舉個簡單的例子。
張三申請了凳子的專利,內容很簡單,權利要求覆蓋范圍也只有一項,那就是一個凳子包括一個座部和四個支撐腿。
張三擁有凳子的專利,並將技術轉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場上大賣,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過了一段時間,李四發現長時間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個靠背,這會大大提高舒適度。
於是,李四就發明了椅子,並準備申請專利。
椅子的技術方案也包括一個座部和四條腿,改進之處在於多了一個靠背。
那麽,李四能申請椅子的專利麽?
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不一定是完全原創的發明,在現有產品和現有技術上的改進也可以申請專利。
如今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完全原創的基礎性的發明並不多見,絕大部分發明創造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之上的改進。
李四發明的椅子解決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問題,具有創新之處,所以可以申請專利。
企業研發也是一樣,都是在現有的技術方案之上進行挖掘和創新,從而解決新的問題,提高生產效率和人們的生活質量,也就是說只要方案具有創造性都可以申請專利。
那麽接下來的問題是,李四能生產銷售椅子麽?
答案是:不可以。
可以申請專利和生產銷售並不等同,因為生產銷售對張三造成利益損失。
只要一件產品包括了已有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則落入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即羅向所說的全面覆蓋原則。
椅子包括了一個座部和四條支撐腿,即構成了凳子的所有構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專利保護范圍內,因此如果李四生產銷售椅子,則侵犯了凳子的專利權。
但是,李四擁有了椅子的專利,則他人未經李四的授權許可,就算是張三,也不能生產李四的椅子,否則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專利權。
對於李四來說,雖然不能生產椅子,但擁有椅子的專利權,也就擁有了椅子的壟斷權。
那麽,李四申請專利的意義在哪裡?
我們知道,沒有人申請專利僅僅是為了獲得名以上的壟斷權,而是想通過專利權的保護在產品銷售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利潤。
正常來講,與凳子相比,椅子坐起來更舒適,更受消費者的青睞,銷量也會更高,有更大的經濟價值。
張三和李四都想通過銷售椅子獲得更多的經濟回報,但是由於對方專利的存在,倆人都沒辦法生產椅子。
如果因為張三凳子專利的存在就不生產椅子,那李四的專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於上述困境,唯有通過合作實現利益上的共贏。
方案一,專利授權。張三授權李四使用凳子專利,李四支付給張三凳子專利使用費,隨後開始生產椅子。
方案二,交叉許可。張三授權李四使用凳子專利,李四授權張三椅子專利。這樣兩人都可以生產凳子和椅子,通過合作實現共贏,專利的價值得到體現。
接下來的情況是,張三和李四開始了合作,通過賣椅子賺得盆滿缽滿,王五看到了羨慕不已,也想要生產椅子獲得收益。
如果這時張三和李四不許可王五椅子的發明專利,王五該怎麽辦?
方案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礎上繼續研發,比如增加扶手,從而進一步提高舒適度;或是把椅子改進成平放,從而申請躺椅專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場,如果張三和李四也想生產這兩類產品,也需要王五的許可。就這樣,王五通過自主研發獲得新的專利權,為自己以後面對張李二人時,增加了談判籌碼。
方案二,王五可以研究現有椅子的專利,進行技術規避。比如,王五可以研發只需要三條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開他們專利的保護范圍。
總的來說。
專利可以申請,但如果新專利包括了igp的專利保護范圍,如果生產銷售的話,那麽就構成侵權。
如果不生產,當然不構成侵權。
同樣的,igp不能生產銷售星海的激光器。
沐陽直接反駁igp的代理律師:“你看都沒有看過我的發明專利,就直接說我們的激光器侵權了。
不過,就算你看了,估計也看不懂,這怪不得你。
我的發明專利剛剛獲得發布號,目前還沒有進行公開。
雖然它還沒有獲得授權,但它是完全不同於國際市場上的激光器,最終通過授權不是問題,我可以說,星海集團激光器的技術水平,已經達到世界頂尖水平。
也可以說,它就是世界第一!
這句話就是我說的,現場媒體記者可以這麽報道!
第一,這個激光器是我發明的,完全避開了igp的激光器技術保護范圍,從全面覆蓋原則來說,根本構不成侵權;
第二,我們的激光器,原理和igp的原理根本不一樣,更談何侵權。
這項激光器專利,我已經獲得sci二區論文三篇,sci三區論文四篇,已經證明我有這個能力研發激光器。
我想,原告方根本沒有搞清楚我們的激光器基本原理,各位陪審專家,可以審閱對比雙方的激光器專利。”
“我想說的是,別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陽可以做到,星海集團可以做到!
鹿總,不要以你的眼光隨意判定華國的年輕一代,我們年輕一代並不比國外的年輕一代差。
在頂尖技術領域,國外能做到的,我們華國人一樣能做到;
國外做不到的,並不代表我們華國人做不了!”
沐陽說完之後,舉起手上已經複印好的專利複印件資料和論文資料。
得到法官認可之後, 工作人員拿過他的資料,分發給陪審專家。
igp的代理律師,還有鹿一明,被突然來臨的轉變震驚了,以致就像受到電擊一般,精神處於半癡半呆的狀態之中。
刹那間,茫然失措!
旁聽的ryan賴恩,很明顯看到現場兩人的變化,通過翻譯,也知道了怎麽回事。
不可能!
星海集團怎麽可能研發出世界先進的激光器,而且完全不同於igp的激光器。
絕對不可能!
題外話
本來想仔細解釋專利侵權審判方法的,看來不少人不喜歡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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