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法醫我的職責就是為那些死去的人開口說話。
今天是我和女朋友在一起的一周年我答應她今天下班後回來陪她一起逛街吃飯,但晚上回到家的時候她不在家看到她給我留了紙條寫著說家裡有事要回娘家幾天,我也就沒有多問。
今天剛處理完張局交給我的大學女屍分屍案,很累於是我倒在床上很快就睡著了。第二天我起來吃了口早飯就開車到了局裡,剛坐在辦公室屁股還沒熱乎就又接到了案子,說是一個女孩被發現死於情人家中面部已經毀容。我趕到了現場,我觀察了一番後這裡確實是第一現場屍斑也證明了沒有被移屍,面部看樣子應該是用火長時間烤得面目全非了,房間大概呈密室狀態垃圾桶裡還有剛用完的計生用品,這樣看來報案者女子的情人有很大的嫌疑,我將屍體帶回局裡準備解刨,因為面部毀容了所以需要一些血液和脫氧核糖來確認女子身份,我還是決定先檢查死因,女子的頭部有撞擊痕跡看樣子與人發生爭執撞到牆,但不是致命傷如果致命傷是臉部的燒傷的話在被燒傷的過程死者應該會有掙扎的跡象但是從身體狀況來看並沒有抽搐的經歷,也就是說死者是死後被毀容的可是為什麽呢,既然已經殺死了完全可以選擇拋屍或移屍如果想要焚燒屍體銷毀證據又為何隻燒臉,難道說怕死者被認出來了?這點還要等DNA檢驗結果出來後我才能知道,指甲裡受傷痕跡生前一定是與人發生了爭執如果是死者的情人那他身上應該會有傷疤,一會讓刑警隊檢查一下。屍體已經出現屍僵了看樣子死了很久。
“科長死者DNA身份比對出來了”“通知她的家屬來簽解刨同意書”“科長我覺得您還是看一眼她身份比較好”我拿過來了死者信息發現死者不是別人是我那前一天說回娘家的女朋友。
此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