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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二十三章 瞞天過海!
  “單獨做?可是……律協不讓我們單獨做案子!需要跟律師一起出庭啊!……”王川說完瞬間明白過來:“你的意思是……我來做案子,到時候拉上你一起出庭,掛上你的名?”

  王川說的這種方式,在實習律師中,特別是散養掛靠的實習律師中,非常常見。具體來說,就是實習律師自負盈虧,律所不發工資,也不實際管理實習律師,實習律師自己找案子,然後談案子簽約。

  但是因為實習律師不能獨立執業,需要跟律師一起出庭,那麽便有了一個變通的方式,那就是實習律師找到案子後,跟律師或者掛名師父商量好一個分成比例,然後委托授權書上寫上律師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去出庭。

  開庭時,一般律師是不去的,只是掛名,法官問起來就找個理由搪塞過去,一般也不會有人管。律師掛個名能拿到不少好處費,實習律師做案子有收入不至於餓死。兩全其美雙方皆大歡喜。

  這類操作隻限於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絕對不行的。

  刑事案件審理中,嚴格來說法官是不允許實習律師發言的,因為從身份上講,實習律師不是律師。持有實習律師證的準律師們是無法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因為公安機關不認。

  其實即便是民事案件,法官也認為實習律師是在以自然人身份參與庭審,這一點從法官要求實習律師提供身份證相關信息就能看出來。

  這就好比醬油也掛了個“油”字,但是做菜時誰也不會真拿它當食用油用!

  但是幾年後司法改革,實習律師的這種瞞天過海的操作方式被禁止了。說起來很簡單,法院不允許實習律師在庭審中獨立發言,甚至不允許實習律師去法院立案。實習律師回歸到了真正的學徒身份。(全國各地規定不一,有些地方的法院實習律師仍然可以在庭審時發言,也可以單獨立案)

  司法機關的這種做法進一步擠壓了實習律師單獨執業的空間,但是事物總是在變化的,司法機關的規定變了,散養的實習律師們承辦案件的方式也順應形勢,進行了變更。

  比如出庭時,改為由師父或者其他律師親自出庭,他們跟著,但是這種操作直接導致實習律師的收入銳減,被掛名的律師會對案件進行所謂的“把控”,會分走律師費的大部分。可憐的實習律師忙活半天,到手的錢也許只夠吃上三頓飯的。

  王川見鄭毅點頭,心中興奮了一陣,緊跟著又擔心起來。

  之所以興奮是因為終於可以自己做案子了,不是跟著師傅打下手,而是自己親自操刀做案子,真正的在法庭上與對方唇槍舌戰,鬥智鬥勇。

  但是他又擔心自己能力有限,雖然參與過幾個案子,但是畢竟都是打下手,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清單等文件都是經過牛主任或者穆懷瑾審查修改過的。自己能挑起大梁來嗎?這是他的擔心之處。

  鄭毅看出來王川的擔憂:“你不用怕,早晚要走這一步,我不會把複雜的案子給你,先給你些勞動糾紛案件,你先做著。我會最後把關,但是之前的工作都需要你自己做。”

  “牛主任和穆律師會不會……”王川又提出了新問題。

  畢竟案子是分給鄭毅做的,要是都由實習律師王川來操刀,被發現了會不會出問題,只有天知道!王川膽小可不想因為這事得罪老板,若是被踢出律所,自己的實習律師證也會被注銷,那樣的話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這點你放心,

我會跟他們說讓你協助我承辦案件,具體案子思路和法律文件是誰弄的所裡不會管,他們只要結果,不看過程。  話又說回來了,他們也樂於你早日獨立,這樣的話你一拿律師證就可以給所裡賺錢了,他們肯定不會有意見。

  再說了,還有我呢,我又不是完全大撒把,不管你,有責任我擔著你怕什麽?”鄭毅規勸道。

  王川想了想,鄭毅說的也沒錯,即便是跟牛主任或者穆律師做案子,偶爾他們也會放手讓自己獨立做些簡單的事,自己若能獨立辦案隻對律所有好處,沒有壞處。

  “好,我幹了。”王川說完後,心中隱隱的有一種按捺不住的興奮之感。

  “一會兒下午來的客戶的案子,若是能簽約,就由你來承辦。不用怕,做多了就好了。”鄭毅微笑著鼓勵道。

  就在此時,門外傳來敲門聲,魏萍走了進來。

  “鄭律師, 客戶到了。”魏萍道。

  走進會議室的是一位四十多歲的男子,一雙大眼,四方臉,高鼻梁,大耳朵耳朵垂很厚實,看著一臉的福相,梳著三七分的髮型。

  “您好劉總,我是鄭律師,這位是我的助理王川。”雙方坐定後,鄭毅道:“您先把案件情況介紹下吧,我們分析下。”

  “好。其實我們公司這案子不複雜。

  我們公司是一家搞園林綠化的小公司,年初時我們公司在石市包了一個綠化工程,有個員工在施工過程中把腳給砸了,然後公司就幫他申請了工傷。最後定為十級工傷,該給的錢我們都給了。

  員工腳傷了乾不了活兒,我們就讓他在宿舍休息,但是上個月他在宿舍突然就暈倒了,後來送到醫院搶救,說是腦溢血,好在搶救及時把人救過來了。

  人現在已經出院了,他家裡人不乾,讓公司賠錢。愣說這是工傷,結果雙方沒談好,員工自己去勞動局申請工傷,結果被勞動部門駁了回來,勞動部門認定不算工傷。

  後來,員工不服把公司勞動仲裁了。事情就是這樣。”劉總大致說了下案件情況。

  鄭毅想了下道:“如果勞動部門都判定不屬於工傷了,他們告到勞動仲裁應該問題不大。

  而起員工也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犯病的,在四十八小時內又沒有死亡應該算不上工傷,公司不應該給他賠償。”

  “是呀,話是這麽說,但是對方把我們公司勞動仲裁了,我們琢磨著請律師去一趟處理下。您看……”劉總看向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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