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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五百零六章 辭職信的法律效力
正當王川準備離開律所回去之時,酒店的高經理打來了電話,約他明天過去一趟,有個案子要谘詢。

 王川心中一動,財神爺招手,該不會是有業務吧!為此他興奮了好一陣。

 次日一早,王川來到了高經理的辦公室。

 “王律師,這次請您過來一是我們酒店有個員工離職的事想谘詢下您,另外,我同事有點私事想要谘詢您。”高經理與王川面對面的坐在了沙發上。

 “好,咱們是先聊公事?還是先說私事?”王川內心一陣興奮,但是表面卻很鎮定。

 “先說公事吧,我同事要過一會兒才能過來。”高經理道。

 “嗯,好的。您說!”王川道。

 “我們酒店有個女員工,一直表現不太好,後來我讓人事部門找她聊了聊,勸退她,聊完之後她同意了離職,還向人事部門提交了辭職信。

 但是不知道她是怎麽想的,次日一早她又找到了人事部門,說是要看下她提交的辭職信上有沒有遺漏什麽重要信息。

 人事專員心想你看就看唄,反正都提離職了,就把辭職信找了出來,結果剛給到她,她便把辭職信撕啦!並且還告訴人事專員她不離職了。

 就在人事專員驚愕之際, 她轉身跑到了廁所, 將撕碎的辭職信扔進了馬桶衝走了!

 當時人事專員驚得不知該如何是好,她也是第一次碰到這麽奇葩的事,便將情況告訴了人事主管。我得知情況後覺得比較棘手,便打電話請您過來給個意見。

 王律師, 我知道您不是我們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 但是相比較我們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我更相信您在勞動法方面的專業能力。所以……”高經理面色有些尷尬。

 “高經理, 您不要多想, 既然咱們認識又那麽熟,即便我不是貴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 您問到我了, 我也願意給您提供一些建議。”王川微笑道。

 他知道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是上面定的,高經理沒有決定權,但是從今天的事來看,如果酒店有勞動方面的問題, 高經理還是更願意谘詢他。

 因為之前酒店的常年法律顧問解決不了的勞動問題, 都是王川幫解決的, 所以高經理更相信王川。

 王川也相信, 如果有勞動爭議案件, 高經理會第一時間推薦他承辦, 這正是王川想要的!

 “謝謝!謝謝理解!”

 常年法律顧問的錢別的律師拿著, 卻讓王川來乾活兒, 高經理知道這樣做對王川不公平, 但是他也沒辦法,只能從其他方面(比如案件上)對王川給與支持。

 “其實您說的這個事好解決, 從法理上講,辭職屬於形成權, 一旦員工的辭職通知送達到酒店,那麽辭職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論酒店是否同意員工離職,勞動關系都會解除。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員工提交的是辭職申請, 那麽就不一樣了, 比如提交辭職申請,擬在三十日後解除勞動關系。

 這種情況在理論界存在分歧,有人認為辭職申請待用人單位批準後才能生效,也有人認為離職申請與辭職通知一樣都是形成權, 即時生效。

 當然這種情況在貴酒店的這個案子中沒有意義,因為員工提交的是辭職信。

 現在唯一的問題是對方是否承認曾提交辭職信, 另外酒店這邊有什麽證據證明對方提交了辭職信。”王川解釋道。

 “哦, 我明白了。也就是說,只要是員工提交了辭職信,不論她後期是否毀掉辭職信或者要求撤銷辭職行為,都是無效的。勞動關系在酒店收到辭職信之時便解除了!對吧!”高經理道。

 “對,就是這個意思。但是如果對方毀掉了辭職信,就需要酒店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曾經提出離職的事實了!

 如果沒有證據,對方再不承認, 酒店一旦做出辭退通知就會很被動!面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王川提示道。

 “嗯, 證據好辦。在員工撕毀辭職信後,人事主管找她談話時錄了音, 對方承認提交了辭職信,然後將辭職信撕了扔進了馬桶,而且聲稱她撤回了辭職信。

 另外, 酒店還有辭職信的複印件,是員工提交辭職信時人事專員複印的。”高經理道。

 “對方極有可能會否認辭職信複印件的效力,另外錄音中必須明確對方的身份,如果錄音很清晰,我覺得酒店給她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的風險基本可控!”王川道。

 “嗯,這個員工我們酒店肯定是不要了,請您來主要是評估下風險。辛苦您了,王律師!”

 說完,高經理好像突然想起了什麽,隨即問道:“王律師,我還想谘詢下,如果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就像您剛才說的那樣,那麽我們是不是必須要等到三十日到期才能讓他走?如果我們不想用這個員工的話。”

 “那不一定, 提前三十日提出離職是勞動法對員工的要求,主要是為了給用人單位留出時間安排其他員工接替離職人員的工作。

 如果用人單位人員充裕, 可以直接讓其他員工接手離職人員的工作,是不用等到三十日到期的, 只要員工提出離職, 用人單位就可以辦理交接手續,讓員工離開。

 其實有時候用人單位也有顧慮,怕員工提交離職申請後再工作下去會影響其他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擾亂工作秩序。所以很多公司都不會等到三十日到期再讓員工走。”王川道。

 “我們曾經遇到過這種情況,員工提出離職後,第二天就不來了,根本就不給酒店留出找人接替的時間,有的甚至連交接都沒有。搞得我們酒店比較被動。我們是不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高經理問道。

 “原則上如果員工離職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是可以要求離職員工賠償的。

 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的損失很難舉證,而且一般崗位也很難給企業造成實際損失,所以這方面的糾紛很少。即便有大多也是用人單位敗訴,主要難點就是損失的舉證。”王川道。

 “明白!”高經理點頭道:“對了,艾倫與粵省餐廳的案子,對方上訴了,二審結果快出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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