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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五百二十四章 人心難測!
直到肚子餓的咕咕叫,心發慌,王川才意識到該吃飯了,看看手機已經中午十二點四十分了。

 他邁步向前剛想將手中的書放回書架,只聽“哎呦”一聲,正好與走過來的一位女士撞了個滿懷,將其撞的向後倒退了好幾步,差點一屁股坐在地上。對方懷中抱著的書散落了一地。

 “對不起!我沒看到……”王川看向對方,突然驚訝道:“吳法官!”

 被撞的女士正是石景山法院的吳鴻雁法官,王川的老熟人!

 只見眼前的吳鴻雁下面穿著運動鞋、牛仔褲,上面是一件粉色T恤,頭髮攏在頭後扎成馬尾辮,整個人顯得很活潑,充滿了朝氣。

 “王律師!真巧,您也來看書啊!”吳鴻雁吃驚的看向王川。

 “啊!對不住,剛才勁顧著放書了,沒看到您。”說著,王川蹲下身將地上的書撿了起來,交還給了吳鴻雁:“實在不好意思哈!您也來逛書店啊!”

 “沒關系的!周末沒事偶爾會過來看看,買幾本書。”吳鴻雁微笑道:“您準備回去啦?”

 “是,我看了一會兒了,準備回去了。”說完,王川見吳鴻雁懷裡抱著四本書,右手的布袋子裡滿滿的都是書,又看了看她要去的方向:“您是去付費?”

 “嗯, 這次來買的書有點多。所以剛才只顧著往前走, 沒注意到您,就撞一塊了……”吳鴻雁一笑道。

 “我幫您拿過去吧。這麽多書, 你一個人拿挺費勁的!”王川出於好心道。

 “不用了,我能拿……”吳鴻雁急忙道。

 不待她說完,王川已經接過了她手中的布袋子。吳鴻雁象征性的拒絕了下,便放棄了。或許是她覺得在大庭廣眾之下, 兩個人拉拉扯扯的爭個布袋子影響不太好。

 王川接過布袋子後一咧嘴, 謔!還真挺沉,布袋子足有二十多斤。

 說起來還真是挺巧的,從王川做實習律師時起兩個人在法庭上就沒少見面,私底下也見過兩次, 一次是律協組織培訓, 另一次是勞動關系學院組織的沙龍活動。

 王川對吳鴻雁印象挺好,知道她是學術型的法官,判決書說理部分寫的邏輯性很強, 分析的也很到位,他挺佩服她的。

 吳鴻雁跟庭裡的其他法官也交流過,大家對王川的技術還是比較認可的,基本上形成了共識,只要是王川代理的案子,大家審理起來都比較輕松,因為大家都明白這種類型的律師不會像半吊子律師那樣技術菜的不行,庭上胡攪蠻纏。這類律師是靠技術吃飯的, 不是靠關系和忽悠。

 王川跟著吳鴻雁到服務台付完費後, 兩人一前一後出了西單圖書大廈。

 “王律師,你怎麽走?”吳鴻雁問道, 人家幫自己提了半天的書, 怎麽也得問問啊,如果不順路就算啦, 反正她準備打車回去。

 “我去坐地鐵, 回石景山老古城。你怎麽走?”王川問道。早上來西單圖書大廈時, 王川沒有開車, 主要是考慮停車費太貴,不好停車。

 “我也回石景山, 我打個車,咱們一起走吧。您等下哈!”吳鴻雁說完掏出手機開始叫車。

 “不用了!我坐地鐵就行。”王川笑道, 說完王川就要走,卻被吳鴻雁攔下了:“別走啊!反正都要回石景山,順路。別客氣!”

 王川見吳鴻雁如此,也不好離開,隻得站在原地等著出租車來。

 十多分鍾後,王川和吳鴻雁坐上了出租車,向老古城駛去。

 “買這麽多書啊!都是勞動方面的?”王川沒話找話道。第一次跟吳法官單獨坐在一起聊天,他不知道該聊些什麽。

 “不全是,有一部分是公司方面的書。最近幾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規比較多, 我們庭裡也在不斷的學習,所以今天沒事我出來買幾本書回去看看……”吳鴻雁笑道。

 兩人聊了一路專業問題, 純技術性的交流,王川突然發現,法庭上看起來冰冷的吳法官其實還是挺健談的, 而且很有主見。

 到了老古城,王川對吳鴻雁表示感謝下了車。若是其他律師巴不得與法官走的近些,肯定不會錯過這個機會要個手機號, 但是他沒有要吳鴻雁的手機號。

 一來,王川沒有過多的複雜想法,二來,他知道法院有規定,法官不能與律師走的太近,他不想給吳鴻雁和自己惹麻煩。

 八月底時,高軍房產確權的案子到了開庭的日子。

 “高總,明天早上十點半您的案子開庭,您要一起去參加庭審嗎?”早上一上班,王川撥通了高軍的電話問道。

 “我明天有安排就不去了,拜托了!”高軍道。

 “好的,我下午去您公司取下證據原件。您準備下。”王川道。

 “王律師,您不用過來, 我一會兒正好要去一趟石景山,我給你送到所裡吧,省的您來回跑了。您等我電話。”高總道。

 “好嘞。”說完,王川掛斷了手機。

 次日早上十點,王川提著案卷材料到了海澱法院。

 說起來王川對這個案子也有點想法,主要覺得趙紅山這個人不地道,好朋友借給他房子讓他遷戶口,結果他卻要霸佔人家的房產,哎!人心難測啊!

 審理高軍案子的法官是一位年輕的男法官,圓臉,寸頭,顯得很淳樸,但是眼神卻透著精明。

 坐在王川對面的趙紅山沒有請律師,可能是覺得請律師太費錢,也可能認為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房子就是自己的。

 “原告, 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圓臉男法官敲響法槌後說道。

 “原告訴訟請求:一、確認海澱區xx小區五號樓三單元205號房產為原告所有;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二零零八年,原告預購買本案訴爭房產,被告想讓子女到城區上學,便與原告商量,由原告出資買房,被告掛名,待房產證發下來後,被告將遷戶至訴爭房產,然後將子女戶口遷至城區上學。原告欣然同意。

 此後,原告購買了房產,被告作為名義持有人將其和子女戶口遷至訴爭房產,被告為其子女辦理了入學手續。

 被告子女入學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照約定進行房產過戶,但被告一直拖延辦理,最後聲稱房產為其所有。

 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對房屋的所有權,故訴至貴院……”王川讀完了起訴狀後看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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