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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三百五十三章 信息有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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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您說的這個假比較特殊,但是帝都確實有這個假。

早在一九九三年原衛生部和原勞動部就曾發過一個《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該規定要求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大姨媽期間可適當給予一至二天的休假。

帝都在一九九零年實施的《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乾規定》第九條規定“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盡管《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在2012年被廢止,但是帝都的規定目前還未被廢止,也就是說帝都存在女職工的大姨媽假,而且明確規定算作勞動時間。”王川解釋道。

(本文提到的《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乾規定》已經於二零一八年二月被廢止,現在帝都的大姨媽假已經沒有法律依據,一般按照病假處理。但在二零零八年時,該規定是有效的)

杜文慧一臉的微笑,但是心中卻很震驚:這小子可以啊,連大姨媽的事都知道的這麽清楚,多虧了把他帶來!

“王律師很專業歐!謝謝解答。”Lily表情誇張道:“王律師,我們公司在上海正在準備設立分公司,那裡是不是也有您所說的大姨媽假?”

“不是這樣的,根據我的了解,大姨媽假不是每個省份都有的,比如您說的上海,我就沒聽說有這個假期,當然我的研究地域主要集中在帝都,外省是不是有大姨媽假,需要再確認。”王川實話實說道。

“哦,是這樣啊!看來勞資方面的規定很複雜噢!”Lily道:“王律師,我的問題比較多,請您不要急噢。”

“我不急,您說。”來都來了,還怕你問題多,王川微笑的看向Lily。

“我知道女性職工的產假為九十八天,還有三十天獎勵假,一共是一百二十八天。

我想問下,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享受十五天,那麽懷孕女職工定期去醫院做產檢是否屬於這十五天?如果不屬於該怎麽處理?”Lily問道。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開始,帝都的產假延長到了一百五十八天,其中產假九十八天,延長生育假六十天)

“嗯,首先法律規定的產假九十八天是不包括產檢時間的。也就是說產前十五天是固定的,如果產前(嬰兒出生前)休假超過十五天,超出部分要按照病假處理。

這裡面還有一個’產前假’的概念,帝都是沒有所謂的產前假的規定的,帝都所講的產前假其實就是產前的十五天產假。但是上海卻有自己的產前假體系,所以產前假也不是每個省份都有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根據該條規定,您所說的產前檢查,也就是產檢的請假,應該是帶薪的。具體以醫院的診斷為準。

至於請假的時間,有可能是半天,也可能是一天,不好一概而論。”王川道。

“嗯,我覺得王律師說的有道理,我做大排畸時用了整整一天的時間。”Lily轉頭看向漂亮女秘書道。

“王律師,我再谘詢下,前幾天我們有名員工下班去超市買菜回家途中被車撞了,交通責任認定書上寫著我們員工承擔全部責任。

我們準備等他出院了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

我部門的人事專員說像這種情況有個停工留薪期,要按正常出勤支付全部工資。我想跟您谘詢下,這段時間我們應該怎麽給他支付工資?”Lily問道。

“您說的信息有點多,涉及的點也多,咱們一個一個說。

根據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該條規定比較粗放,不是很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就‘上下班途中’這個該概念的理解並不統一,所以類似案件判決不盡相同。

根據帝都這邊的司法實踐來看,‘上下班途中’可以理解為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出現的交通事故,而且員工不能是主要責任,才有可能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

貴司員工雖然下班買菜屬於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且也是為了生活所需,但是被交通部門認定為全部責任,這是不利點。

從現在的司法實踐來看,只有被認定為非主要責任,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所以,我判斷貴司員工的這種情況勞動部門是不會認定工傷的。員工只能享受病假待遇。

員工是否會被定為工傷的問題解決後,後面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員工不被認定為工傷,也就無法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只能按照帝都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病假工資。”王川解釋道。

此時是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如果在過兩年王川就不用這麽費勁解釋了。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條例的修訂,正是考慮了司法實踐中的各方意見。

法律法規的制定者的思維有他的局限性,難免會出現考慮不周的情況, 導致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款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最高院或者最高檢就會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進行細化,使之能夠落地,具有實操性!

二零一四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就“上下班途中”的概念進行了明確,根據該規定共有四種情況屬於上下班途中。

第一種情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種情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種情況,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四種情況,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而對於合理路線的概念,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因此,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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