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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五百六十八章 女法官1臉的無語!
王川在李波耳邊嘀咕了兩句,征求了下他的意見,後者同意對訴訟請求進行變更,在申請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我們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二十八萬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截止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的借款利息,共計人民幣五萬三千二百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至借款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這是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王川說完,將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提交給了女法官。

 “原告,進行舉證。”女法官看一眼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書後道。

 “第一份證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扣扣聊天記錄,證明二被告讓原告向銀行和網貸公司借款,給他們用。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的意思表示。

 第二份證據,原告信用卡的轉帳記錄和網貸公司的轉帳記錄,證明原告的信用卡貸款和網貸款項都給了被告李興。

 第三份證據,借款和還款記錄,證明截止目前為止,被告一共拖欠原告二十八萬元。

 第四份證據,網貸公司的借款合同和銀行信用卡貸款利息余額及利率,證明被告尚未償還的借款利息余額和剩余利息。

 舉證完畢!”王川道。

 “原被告雙方沒有簽署借款合同,你們是怎麽確認的借款利息?”女法官問道。

 “雙方有扣扣聊天記錄,被告李興拿到錢後,扣扣留言告訴原告,銀行信用卡的本息和網貸的本息都由他來承擔。

 原被告原系同事關系,原告不存在轉貸牟利的情況。當時原告被二被告哄騙,借錢給二被告完全是出於幫助同事的目的才辦理的信用卡和網貸,實質上是被告借助原告的身份借款自用。”王川道。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即構成高利轉貸罪。

 王川之所以說李波沒有牟利轉貸,就是為了避免法官糾纏這個問題,如果李波真的獲利了,法官發現原告涉險高利轉貸罪會終止案件的審理,直接將李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好在王川在接受案件委托後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早有準備,當然這要歸功於春節前萬胖子的民間借貸案件辦案經驗分享。

 “原告李波,被告跟你一說你就辦信用卡和網貸,把錢給對方了?”女法官有些不相信王川的話。

 “也不完全是!當時他們還請我吃了幾頓飯呢,跟我說周轉下馬上就把錢換上,我就信了!”李波一臉的無辜。

 女法官一臉的無語,連書記員都抬頭意味深長的看了李波一眼。

 “原告,被告李興借了你的錢,為什麽把馬萍萍作為被告?我看銀行的轉帳記錄,收款方都是李波,沒有馬萍萍!”女法官放下銀行轉帳記錄道。

 “馬萍萍和李興是夫妻關系,李興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王川看了一眼李波,見他沒有回答的意思,便說道。

 “你們怎麽知道他們是夫妻關系的?有證據嗎?”女法官追問道。

 “沒有證據,二被告與原告原來是同事關系,二被告經常對外宣稱他們是夫妻關系,住在一起。所以原告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王川道。

 聽完,李波不斷的點頭:“他們兩個請我吃飯時經常老公老婆的叫,所以我覺得他們應該是夫妻關系。”

 “我們之前查過了,李興是未婚狀態,馬萍萍是離異狀態,他們兩個不是夫妻關系。你們考慮下要不要變更被告。”女法官道。

 “啊!不是夫妻啊!”李波一怔!

 “不是夫妻關系,你又沒給馬萍萍轉過款,也就意味著這案子與馬萍萍無關。咱們只能告李興。”王川湊到李波耳邊低聲道。

 李波點了點頭,低聲問道:“如果這個案子不變更被告,法官會怎麽處理?”

 “大概率法官會判李興承擔償還借款本息,咱們對馬萍萍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訴訟費恐怕會要您承擔小部分,李興承擔大部分。

 一般法院是按照主張被支持的比例來確定原被告承擔訴訟費的比例的。”王川道。

 “法官,我申請變更被告為李興。就追究他的責任,不告馬萍萍了。”李波大聲道。

 “好,你們當庭寫一份變更申請書,簽上字交給我。”女法官道。

 王川拿出一張a4紙,直接提筆寫起了申請書,將近十分鍾後,李波將一份簽過字的變更被告申請書提交給了法官。

 現在的律師都習慣於用電腦打印各種文件,但是在早以前律師都是用手寫各種法律文件的,那時對律師的字跡要求比較高,不說有多漂亮,但是至少要讓法官看得懂,如果律師跟醫院的醫生一樣,寫出來的東西龍飛鳳舞,恐怕連立案這一關都過不了。

 ……

 因為被告沒有出庭,庭審過程很簡單,當王川和李波走出法院大門時,不過十一點四十分。

 “王律師,您說我這案子如果判下來,對方沒錢怎麽辦?”李波憂心忡忡道。

 “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如果對方真沒錢,又沒有財產,這誰也沒辦法。”王川道。

 “那我這官司不是白打了!?”李波失望道。

 “也不盡然,至少把你的債權確認下來了,不至於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您喪失勝訴權。

 (此時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依據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變更為三年。《民法總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民法總則》被廢止後,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以後您可以拿著判決書隨時找他要錢,只要他不是解甲歸田,隱居在終南山內準備當神仙,他就得找工作,就得想辦法獲得生活來源。你就有可能把錢要回來。

 判決書出來後,你要在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過期後法院執行局就不管了,到時候光有判決文書,沒辦法辦理強製執行立案,法院就沒辦法利用公權力幫你要錢。也沒辦法把對方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他的高消費。”王川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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