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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九百三十四章 酒店睡死算工傷!
梁律師個子高挑,二十八歲人長得很水靈,她與眾多高知識分子一樣,具有文人的一個不好的習慣,高傲!

 在四部工作過一段時間後,她覺得郝仁元整天請人吃飯,拍馬屁,而且是二本畢業,慢慢的心裡發生了變化,有些看不上這位四部的郝主任。

 雖然她嘴上不說,但是郝仁元可不是傻子,從她不經意間流露出的態度上能感覺的到這個新來的小丫頭不是太服他。

 辭退她吧,沒有太好的理由,而且人家乾的也不錯;不辭退吧,他每次見到她心裡就不舒服(當然梁曉晴心裡也不舒服),郝仁元心裡這個糾結!

 “郝律,我大學同學給我介紹了個客戶,是家銀行的高管,您要不要見見?”梁曉晴猶豫了很久,最終還是走進了郝仁元的辦公室,試探著問道。

 她雖然看不上郝仁元,但是為了賺錢,推薦客戶這事還是可以乾的,畢竟沒有人跟錢過不去!

 “好啊!你約吧,約好了告訴我!”郝仁元微笑道。

 雖然他知道這位高傲的女律師的想法,並且把她安排到了鄭毅手下工作(眼不見心不煩),但是他不會糊塗到拒絕銀行大客戶的地步,哪怕有一絲機會也要試試。這也是四部為什麽招待費高的原因,但是收益也是有的。要不然王川也不會由著他這麽乾。

 其實梁曉晴應該感到慶幸,郝仁元不屑於使用辦公室裡那些惡心人的技巧,給她下絆子穿小鞋。這也是王川為什麽讓郝仁元做四部負責人的原因之一,不管學歷怎麽樣,不管專業技能怎麽樣,盡管為了拿到業務溜須拍馬喝大酒,但郝仁元的人品是沒問題的。

 話又說回來了,如果太老實怎麽開拓業務,王川開拓業務一半是靠專業技術,一半是靠人品和運氣。而郝仁元與王川性格不同,也注定了他不可能照搬王川的拓客方式。

 “包律師,這是去哪了?風塵仆仆的?”剛剛從工位上起身,伸了個懶腰準備去吃中午飯的趙松,正好看到包瑜律師拉著拉杆箱從外面回來。

 “剛從湘省回來,去開庭了!”包瑜坐在工位上有氣無力的說道。

 “什麽案子?”趙松手搭在工位的圍擋上問道。

 “是個申請工傷的老案子,這個案子之前是咱們所嶽珊律師代理的!別提了一波三折!員工家屬不容易啊!”包瑜長出一口氣道。

 “啥情況?案子很複雜嗎?”周懷志走了過來,他加入遠方律師事務所後一直以工傷專家的名義為客戶提供服務,包瑜說是個工傷的案子他立刻有了興趣。

 “到飯點了,咱們先去吃飯,邊吃邊聊!”趙松肚子咕咕叫,隨即道。

 “對,先去吃飯,邊吃邊聊。”周懷志道。

 “怎麽就你們兩個?咱們組的其他人呢?”包瑜起身見組裡很多人都不在,問道。

 “程律帶著嶽珊和水逸去談項目了,最近又有一個搬遷項目要啟動,程律又要忙了。

 閆禹他們幾個去見客戶了,有四家客戶要求上門,估計今天他們回不來了。還有幾個開庭的,就剩我和大志了。”趙松邊走邊解釋道。

 三人去了常去的一家面館,要了三碗牛肉面,三個涼菜,吃了起來。

 “包律,你那個案子是怎回事?”吃了幾口面,周懷志問道。

 見面館內人不多,周圍沒有什麽人,包瑜低聲道:“咱們的一個客戶,在湘省有個全資子公司,子公司的一名員工出差去隔壁省談業務,住進酒店的當日,客戶給他接風,吃完飯又去唱歌,晚上回到酒店休息,結果第二天客戶派人去找他時,發現他已經沒了呼吸。

 後來叫了妖二零,醫院查了半天也不知道是什麽原因導致的員工去世,員工出差住酒店死了,公司按照程序向社保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

 “人社局認定工傷了?”趙松問道。

 “在賓館裡睡覺死了,想認定工傷?人社局怎麽可能給認定工傷,最後做出決定書,不予認定。

 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廳申請行政複議,省人社廳做出《複議決定書》,維持了市人社局做出的《決定書》。”包瑜道。

 “後來呢?”周懷志追問道。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一審是嶽珊律師代理的,原被告雙方對當事人因公外出期間在酒店住房內死亡及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實均無爭議,主要爭議點是當事人的死亡是否構成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人社局認為當事人去唱歌,系個人行為,與工作無關,死亡時不在工作崗位也不在工作時間內,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或者視同工傷的條件。

 我看了判決書後與嶽珊律師溝通過,嶽律的代理意見是:一、即便當事人到唱歌系個人行為,也不能直接得出當事人回到房間後,在房間內休息期間死亡的情形不是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結論。

 而且人社局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當事人的死亡與唱歌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因公外出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具有不確定性, 所以員工在因公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時間和空間均應認定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

 而且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回到賓館房間後仍從事了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因此回酒店睡覺應該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除此以外,嶽律還提交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號《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

 該答覆的內容是原則同意員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最後一審法院判令人社局於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包瑜道。

 “這個案子是那年的案子?”趙松問道。

 “二零一三年的案子!”包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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