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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穿明末之荒海平波紀》二百九十九 生意,都是生意
當然了,收養土著幼童是需要資質的,如果當地政@府發現新移民的家庭條件不好,地方政@府也會剝奪收養家庭對幼童的扶養權。

然而,對於收回的幼童,聯邦政@府也不會把孩子交還給部落(理由是找不到部落在哪裡,因為這些部落經常是流動的),而是政@府給這個收養家庭支付數量不菲的“撫養補償費”後,就直接把孩子帶進了當地的公辦土著未成年人養育所,讓孩子去那裡生活,包吃包住,接受全免費的六年義務教育。

因此,假設你得到了一個土著幼童,不管是通過什麽手段得到的,那麽不管你是否會收養這個孩子,你都將得到聯邦政@府或者其它渠道的經濟補償。

所以你完全可以聲稱自己無力扶養,然後就可以合法地把孩子交到公辦養育所,或者你覺得手裡的孩子“奇貨可居”,乾脆“轉讓”給那些打著“職業中介”名義或者其它任何名義的公司,這些公司實際上就是土著人口販賣集團,這些公司給的價格通常會高出公辦養育所支付的“扶養補償費”。

因為,漢人們的牧場和農場十分需要勞動力,特別是那些未來能夠作為童養媳或者長工的半大孩子們,就很受漢人們的歡迎。

由於漢人們傳宗接代的觀念根深蒂固,他們非常喜歡收養土著幼童,特別是女童,因為後者相當於給自己的兒子收了一個童養媳,不僅讓自家節省了巨額的財禮錢,還給自己的家庭農場或者牧場添加了勞動力。

有龐大的市場需求,自然就由有滿足這些需求的生意出現。

因此,當時有很多打著“勞動力中介公司”、“旅遊公司”和“婚姻中介公司”旗號的組織,其實就是有組織的人販子公司,這些公司的武裝力量強大,並經常招募退役的士兵當職員,然後定期有組織地進入叢林進行“探險”,其主要業務,就是替新移民家庭搶孩子......

總之,聯邦**的這種做法直接導致新移民,特別是漢人們敢明目張膽地組隊去森林裡“狩獵”,他們成群結隊地進入叢林去“尋找迷路的孩子們”。

另外一個不得不說的事實是,參與這種活動最為積極的,居然還有不少土著部落的成年男人們。

要知道,叢林裡的部落之間有著複雜的恩怨情仇,不同部落之間因為爭奪資源和獵頭戰爭,在平日裡就打得一塌糊塗,因此,在後來的很多部落衝突中,那些屬於失敗方的、原本會被殺死的男孩,或者不受重視的、年齡十分幼小的女孩,立刻會成為勝利者手裡的、搶手的“貨物”,因為這些孩子可以拿到新移民那裡換回大量的紅薯烈酒。

於是這也讓生意頭腦十分靈活的新移民們,特別是漢人們發現了新商機,不少人甚至專門把紅薯酒帶進叢林,以換取部落戰爭鍾俘虜的孩子,當然了,也會換回一些年青的成年女性俘虜。

這些人販子甚至利用部落之間的矛盾兩邊挑撥,然後從戰爭中獲得人口,最後,這些土著孩子要麽成為公辦養育所的學生,或者賣給一些新移民家庭收養,總之無論從那個渠道脫手,這些人販子們都可以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

至於那些年青的土著女人們,則會通過各種合法的結婚手續,變成新移民家庭裡的一份子。

因此,不少土著部落因此遭到了殘酷的洗劫,土著部落的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口和年青女性的流失非常嚴重。

據後來的不完全統計,在《任/周法案》執行初期的十年時間裡,整個澳洲大陸的土著人口流失了至少三十萬人,

許多部落甚至因為沒有了下一代而最終自然消亡了。據後世的歷史學家研究,《任/周法案》執行了大約二十年後,生活在叢林裡的土著人口從一百五十多萬人銳減到不足八十萬人。

在這個時期,大約有另外五十萬年青的土著女性人口流向“文明世界”,其中絕大部分進入了漢人家庭,這些人口融入了漢人的家庭後,大多數成為漢人們的合法妻子或者是半合法的小妾。

而對於聯**而言,只要這些收養家庭給土著孩子取一個漢人的姓名,然後送進當地的公辦小學注冊讀書並完成六年義務教育,通常情況下,聯邦**不會過問這些孩子的來源。

至於年青的土著女人,那就更不管了,聯邦當局不可能管天管地管老百姓的這類**事……

所以當時社會上活躍著打著各種名號的、類似保安公司的組織,比如“叢林旅遊狩獵公司”、“鏢局”和“勞動力中介公司”等等。這些公司都或多或少的乾著買賣土著幼童的勾當,而聯邦**對此一直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其實,從實際效果上講,這就是相當於聯邦當局出錢,發動群眾去整土著,用讓土著失去後代的方法來達到消滅土著原始部落社會的目的盡管聯邦當局從來不承認這一點。

在《任/周法案》執行了若乾年後,社會效果就顯現了出來,那時如果你走在大街上,經常可以看到一些皮膚比較黑,圓臉,臉頰飽滿的男女,或者臉型差不多,但皮膚稍微變淺的年青人。

這些人通常是早年被收養的幼童,或者是漢人男子與土著女子的後代。

這些人已經完全漢化,從服裝、生活習慣、禮數舉止,到一口流利的漢語和生活方式與漢人新移民毫無二至。

這些孩子從小就接受《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經》教育,能把這些經典背得溜熟,但若問起叢林裡的事情,則是一臉懵逼。

總之,整個人除了膚色和模樣外,已經完全沒有土著的影子了。

因此這些人獲得了兩個專有名詞——黑漢人和紅漢人。

前者是“被****”出身,而後者為漢人男人和土著女人的妻妾們的混血,之所以叫紅漢人,是因為她們或者他們的皮膚和相貌多少帶有土著母親遺傳的原因。

也正是因為有利可圖,《任/周法案》在民間的執行力度越來越大,毫無疑問的是,這一切直接導致了土著部落與新移民的矛盾更加的尖銳。

幾年後,《任/周法案》中的一個更加變本加厲的《第三修正案》出台了,該修正案宣布:

“任何以傷害未成年人身體的方式對未成年人舉行的割禮或者成丁禮的行為均視為非法,實施者將被判處高額罰款、勞役甚至徒刑!”

這個在聯邦法律史上有些名聲狼藉的第三修正案,卻得到新移民們的極大擁護,因為該法案要求地方法院、當地警局和聯邦騎警隊必須接受任何聯邦公民的有關投訴或者公訴,並授權執法人員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執法行動阻止這種野蠻的行為,並且獎勵公訴人和舉報人”。

其實這意味著你可以任意去舉報一個部落裡的成丁禮,甚至無中生有的舉報也可以,因為當你帶著騎警隊士兵到達現場時,你完全可以指責部落眾“因為這裡有六歲以下的兒童,所以部落‘正在準備’舉行非法的未成年人成丁禮......”,

顯然,是非全憑一張嘴,部落眾則完全無法否認。

總之,只要你擁有土著部落活動蹤跡的準確情報,你就可以給聯邦騎警隊帶路抓人去了,而**通常的獎勵是把那些幼童交給你“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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