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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無悔之大唐風雲錄》第51章・章尾小記
  先前二十七章·章尾畫影中有提及符牌時,就大概對古代的這類令牌設定做過些許介紹了。無論是魚符、龜符或其他形式,依舊具有如統兵,傳信的功用,亦是身份象征。

  這次既然是大理寺令,那麽首先就要看這個機構在唐代的大概情況。就個人看到的其主要職能應是定位為唐代多數時期的最高司法機關。戰國《甘石星經》有雲:“大理二星,在宮門內,主刑獄事也。”但年代久遠,現存其中內容大抵為後人拾遺輯佚。《史記·天官書》倒是記有:“鬥魁四星,貴人之牢,曰大理。”被《唐六典》中引用解明,同時也詳細列出大理寺卿職責乃是:“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按“五聽三慮”察情盡理。

  那麽再來需要說明的是個人寫的“大理寺獄司”一職,在大理寺官員構成中是沒有的,是個人根據存在“大理寺獄丞”、“大理寺獄史”、“大理寺獄吏”三個職位杜撰之物,這裡主要是為了渲染一些江湖戲說的味道。“獄司”在個人的品級定位中是獄丞到獄史之間差不多,也就是從九品下(再低就只有流外官了。。。)因此按照唐代輿服制度,肯定是沒有魚袋這些配件的。

  至於查找到的文獻中提到的“銀章青綬”一詞,在唐代也是有一定品階的官員才能使用的,因此隻作為一點兒形式上的參考而已,讓個人為“獄司”加了一個令牌,看作身份辦事的證明。當然更多時候應該是直接用蓋印公文或一些公章為證,會比較符合辦事手續吧。

  ——以上說明全為個人所查用於創作的資料整理,並非科普,請大家正確理解,若有問題或建議,歡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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