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章 新法怎麽搞?(二合一)
在康斯坦丁尼耶的婚宴一共持續了七天,這七天可不是光吃。
如果第一日代表性的政治活動是大佬會談,決定如何處理阿拉伯半島以及大遠征的問題。
第二第三日就是宣揚改信,首先進一步擴大安娜作為東正教大牧首女兒卻改信這一事件影響以吸引東正教徒改信的。
其次是利用托普卡帕宮和高門的影響力來拉走各家的男性穆斯林長輩與烏理瑪,為女性穆斯林創造更多與女性東正教徒相處的時間,好讓伊斯蘭教保守的裂縫擴大。
第四日第五日則是授勳儀式,比如蘇萊曼就在這一天收獲皇家馬廄長。
第六第七日就是宣揚新法,這也是塞利姆最為頭疼的部分,一月份頒布《禦詔》時之所以沒有給出新法就是忌憚宗教勢力。
這不是單單抄作業可以解決的,因為奧斯曼帝國是奧斯曼帝國,土耳其是土耳其。
國情不一樣的兩個政權,怎麽抄,根本抄不了。
後世的土耳其雖然是一個穆斯林國家,但是由於它所處地理位置和早期對西方先進法律體系的吸收,使它的法律體系和系統完全不同於其他穆斯林國家。
塞大帝甚至敢說土耳其法律系統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之所以說它獨一無二,是因為它的歷史、宗教、文化介於傳統和現代之間。
法律體系的先進程度和適用性,要和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相協調。
而土耳其法律體系的不同之處,就在這些部分體現出來。
以土耳其一直以來謀求加入某個歐洲組織做不懈的努力為例子。
在這個時期,可以明顯的感覺到宗教,道德,文化,法律各個方面與歐洲的生活方式的衝突,這些衝突也比以往更加引人注意。
東西方文化的交匯和衝突體現在土耳其的各個方面。
不論是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和法律,都在印證這一點。
土耳其不但地處歐亞兩洲,而且,在土耳其民族從亞州中部往歐亞大陸遷徙的幾千年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受到中西各個民族文化,宗教思想的衝擊和融合。
土耳其目前所處的位置和狀況,決定了它的這種特殊性。
雖然不能直接抄作業,但後世土耳其的法律模式仍舊值得借鑒。
首先要注意到的是,土耳其是一個地處歐亞兩洲,大部分領土位於小亞細亞的亞洲國家,它的國土為78萬平方公裡,人口90%以上是穆斯林。
在這種情況下,伊斯蘭的準則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佔絕對重要的地位。
對他們而言,很久以前伊斯蘭教義不僅僅是一種宗教教義,同時也曾經作為一種法律體系被運用。
土耳其人在接受伊斯蘭教的同時,也把它作為法律在將近400年的歷史中慢慢被接受了,這裡就不得不提到塞大帝現在所在的奧斯曼帝國了。
作為伊斯蘭國家的奧斯曼帝國,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在廣大地區適用伊斯蘭法。
從9世紀中葉開始,由於土耳其在進入阿拉伯伊斯蘭世界並且開始定居,接受伊斯蘭法律也成為了必然。
長達六百年的遺留不是凱末爾能夠一手抹去的,今天埃蘇丹能夠一直穩坐釣魚台就是宗教對於土耳其人影響最好的寫照,而這恰恰是奧斯曼帝國的遺留。
塞大帝穿越前也會把土耳其喜歡認野爹這件事拿來嘲笑,畢竟一上來就十幾個爹,跟報菜名一樣,看著就想笑。
或許其他的爹可以說確實是野爹,但奧斯曼帝國對於土耳其卻又有不同。
近代以來巴爾乾諸民族或者說所有原先處於奧斯曼帝國統治下,最後獨立的民族其實是一個新的產物。
無論這個民族在被征服前是否存在,在奧斯曼帝國漫長的統治中,他的民族認同都遭到了嚴重的破壞。
幾乎所有奧斯曼帝國治下的民族,他們的獨立過程都可以看作是一個民族再建構的過程。
而這之中最為特殊的是土耳其人,他們說是獨立,似乎又不想忘卻繼承。
這是因為他們與奧斯曼帝國之間的聯系比所有其他的國家都要深。
這一點同樣體現在法律上。
在凱末爾於安納托利亞這片土地上建立土耳其共和國之前,奧斯曼帝國時代的法律和行政設置結構對今天土耳其法律根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
所以奧斯曼時期的法律結構對今天的土耳其法律人士來講是最重要的典范。
這片土地上的法律到奧斯曼時期結束為止,幾乎都是單純的伊斯蘭特征,在六百多年的過程中幾乎沒有改變。
可以說,對奧斯曼帝國而言,官僚政治中波斯語和古圖覺(避免出事,懂得都懂)語是他們的生活語言,但是阿拉伯語卻是他們的法律審判語言。
伊斯蘭法律的源泉就是《古蘭經》,它規定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時全部法律都是依照古蘭經和伊斯蘭的法典來規范的。
伊斯蘭法律的根源由4部分組成,分別為:古蘭經(kur’an)、撒那經(Sü)、讚美神的詞( cma)、個人意見和觀點( tihat)。
這四個組成部分中,前兩個是不容爭執的。
伊斯蘭的法律分行政法和特別法2種,行政法不但對宗教事務的模式和規范,宗教等級,稅務征收進行了規定,還把刑事方面的規定也都劃歸在行政法的范疇之內。 www.uukanshu.net
它規定了復仇、傷害以及對通奸刑事和棒打的刑罰,對盜竊、搶劫、信仰的變更、造反和反叛的刑罰;並且規定了司法機構,審判方法和訴訟程序。
在這部分中對通奸和信仰變更的處罰都有非常詳細的和嚴厲的規定。特別法中卻規定了:自由人,奴隸,家庭,遺產,伊斯蘭宗教基金,債務和分配,伊斯蘭法律中的所有權等等。
在教法的影響下,對比一下前一個伊斯蘭化的封建王朝-塞爾柱王朝。
可以看出,奧斯曼帝國的法制結構僅僅是比塞爾柱王朝法律體系更加詳細,但從原則上是相同的。
這個法律結構從建國到幾百年的歷史中慢慢消失,它的權威僅僅在統治中心保留著。
奧斯曼帝國在踏上消亡之路上有很多內部和外部的原因。
在內部原因上,塞大帝可以大膽的說:“法律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
到19世紀時,歐洲列強已經徹底瓜分了亞洲和非洲的領土,他們隨即找上了那些看上去強大的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