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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呂布一統三國》第四百五十五章 嚴禁晚婚
全民超級激勵生育?!眾人還是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主張,都愣在那裡。

 呂布心裡暗自得意,我這個點子空前絕後,妙得很吧!

 不過,他的得意隻延續了一小會兒,學識淵博的太師蔡邕笑道:“各位莫要吃驚,奉先這個全民超級激勵生育的政策並非是憑空捏造,實是有前例可援。

 戰國初期所有六國的總人口僅一千余萬,到秦始皇統一六國時,全國人口翻了一倍,達兩千萬人左右。當時東周王室衰微,諸侯國爭霸,戰爭連連,死亡巨大,可人口不減反增,就是當時各諸侯國實行鼓勵多生的政策的結果。

 在此期間,實行鼓勵多生的政策最為堅決的,當屬越國。

 在吳越之戰中,越國被吳國打敗,越王勾踐臥薪嘗膽,實施強國戰略,其中一條重要的舉措就是鼓勵生育,增加國內人口。勾踐當時實行的獎勵政策非常優厚,女人生產時只要通知官府,醫生很快便會趕到產婦家裡助產;如果生的是男孩子,獎品是兩壺好酒,一條狗;如果生的是女孩,獎品是兩壺好酒,一頭小豬;如果是雙胞胎,政府安排免費保姆;如果是三胞胎,政府安排免費奶娘,也就是說,由國家來撫養。

 在鼓勵生育的同時,越國也強製早婚,規定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娶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後來,越國能打敗吳國重新崛起,雖然原因很多。但與此鼓勵生育政策的實行不無關系。”

 蔡邕說完這番話,呂布心裡的得意被打擊了一下,非但沒有讓他心情黯然。反倒讓他對推動激勵生育的方針大計更有信心,他本來以為自己還要大費口舌,來說服這些大臣來接受這個政策,現在看來,不必再大費周章了。

 太保馬日磾是大儒馬融的侄兒,跟大儒鄭玄、盧植同儕,也秉承了馬融的家學,學識很淵博。見太師蔡邕出言讚成了呂布的政策,他也引經據典來支持呂布這項政策:“《韓非子》裡有過記載,齊桓公到民間微服暗訪,在一貧民家裡看到,一年已七十歲的老人還是自己做飯,他便問是不是沒有子女,那老人說他有三個兒子。可因為家裡貧窮,都沒有娶妻。桓公回宮後,把這件事對上卿管仲說了,管仲便提出了一項政策,規定男二十歲、女十五歲必須成婚。”

 說到這裡。馬日磾望了望皇宮方向,認真地對蔡邕、呂布等內閣輔臣說道:“春秋時期,周王后宮有一後、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禦妻,諸侯則可以娶九女,實際上,不論是王室,還是諸侯都多蓄女子,民間富貴男子也跟著蓄妾。墨子曾說過‘當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國拘女累千,小國累百’,如此一來,天下可供婚配的男多女少,陰陽失調,許多男子難以娶妻,體欲無處可發,便從賊從盜,燒殺搶掠,以此發泄,這亦是天下動蕩的一大根源。

 因此管仲提出消減齊桓公的后宮,不讓宮中有怨女、宮外有怨男。桓公不愧是春秋霸主,納諫如流,聽從管仲的建議,將他未曾臨幸過的后宮佳麗都遣送回家嫁人。

 諸位臣工,你我都有輔佐天子中興大漢之志,規勸天子遵從賢王之道亦責無旁貸。桓公遣散后宮佳麗遂稱霸春秋,先帝時有后宮佳麗三千,夜夜笙歌,征伐過甚,所以年過三十英年駕崩,而大漢基業逐漸危殆。所以,我們這些輔臣應該勸諫天子,要效仿桓公之善舉,莫要效仿先帝之行。”

 呂布點頭讚許道:“馬太保言之有理,待我等把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定下來以後,便入宮向太后、天子稟明此事,發詔令頒布國策,然後便勸諫天子。”

 呂布把自己對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做了一番闡述。

 首先,激勵結婚,規定:

 大漢治下,男女都要在十八歲以前完婚;

 地主豪紳家蓄養的丫鬟女仆必須在十八歲前擇人婚嫁;

 漢族男子可娶異族女子為妾,女奴如有漢族男子願娶她為妻妾者可除奴籍;

 漢族女子不得嫁異族男子,除非該名男子足夠出色夠格入漢籍;

 妓女從良嫁人者一律有賞。

 其次,激勵生育,規定:

 夫妻成婚後一年內必須生育,有身體疾病者必須就醫治療;

 孕婦懷孕脯乳期免役,生二個孩子以上者每多生一個可獲官府補助;

 生二孩子以上的妾可轉平妻;

 異族女子或女奴生育的後代即為漢民,此類孕婦同樣享受官府補助。

 為了消除平民生育的後顧之憂,規定:如有家庭撫養不起多出的子女,則可將子女送往當地郡縣官府開辦的福利院,由官府雇人撫養長大。

 鑒於古代孩童夭折率甚高,呂布還規定在隨後逐步建立起的各州郡縣的公立醫院裡設置兒科,免費為孩童看病,規定每個孕婦生育時都必須要專業穩婆和婦科醫生看護。

 呂布把基本國策闡述完畢,眾人都頜首讚許,禦史中丞田豐卻舉手質疑道:“將軍說到的國策裡僅有對響應國策的民眾給予獎賞,卻沒有對那些違反國策的民眾給予懲罰的條款,我認為這樣賞罰不明是不足以推動國策執行下去。”

 呂布知道田豐現在稱呼自己為將軍而非主公,是因為現在的場合不是在中央軍、將軍府裡,而是在內閣,大部分大臣都不是呂布的嫡系,田豐自然要避嫌。

 呂布點頭讚許,田豐提的意見很對,便笑問道:“以元皓之意,該如何是好?”

 田豐笑道:“關於如何懲罰,早已有許多先例可援。春秋越國規定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娶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三十不娶,其父母有罪,齊國也規定男二十歲、女十五歲必須成婚,否則父母有罪。便是本朝,惠帝時期,也曾頒下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書中暗表,‘算’是漢朝計征人頭稅的一種計量單位,是開國皇帝劉邦在建國後第四年定下的稅收辦法,15歲以上、56歲以下的國民,都要繳納人頭稅,每人稅款金額是120錢,稱為‘一算’。加上五算就是720錢,也就是說,如果適齡不結婚,就要繳五倍人頭稅的罰款。或許有人會認為不高,實際上在當時並不算低,以整個西漢的糧食均價每石100錢上下的標準來算,720錢可以買到七八石糧食,至少是一個成年人一年的口糧,僅僅因為沒有及時結婚,一年的口糧就沒了。

 田豐說完,其他大臣也都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補充,“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便又增加了幾點:

 男女若在二十歲以上不婚嫁者,父母子女每年罰錢各五百錢。

 男女若在二十五歲以上不婚嫁者,可由官府強製婚嫁。

 男子貪龍陽而不娶者斬,女子貪百合而不嫁者罰為官妓。

 呂布想起後世那些寄生官僚們扒房拆屋、抄家滅門、強製拘留孕婦、強製大月份引產等滅絕人性、慘絕人寰、天理不容、喪心病狂的行徑,氣憤填膺,不可遏製。

 不能再做那種斷人子嗣生孩子沒屁眼的事情,呂布不走那個所謂盛世的歪道,他積極順應國人多子多孫的道德觀、人生觀、價值觀,行人間正道,規定:

 一個女子必須要生兩個孩子以上,隻生一個孩子,每年罰社會撫養費一百錢,直至生兩個才免除罰款;

 孕婦肚裡的寶寶亦是一條生命, 亦受大漢律例保護,若有人跟孕婦生氣鬥毆致使孕婦流產者,一律視為殺人罪,特別是各級官吏,不準因為收稅、罰款等狗屁行政狗屁執法而傷及孕婦,若是有官吏傷及孕婦的,不但涉事官吏被判處殺人罪,重罪懲處,連舉薦該名官吏的官僚也要免職。

 大漢還沒有出現朱熹那個存天理沒人性的王八蛋,封建禮教還未形成一種完整的思想體系,對婦女的禁錮也並不嚴厲。比如對婦女的再嫁,在當時是完全正常的現象,並不是丟人卑賤的事。這從劉蘭芝被焦仲卿的老母休回娘家後縣令、太守遣媒說親便可以得到證明,類似的情況如蔡文姬初嫁匈奴河東衛仲道,再嫁匈奴左賢王,曹操用金璧贖回來後又允嫁董祀,雖兩次改嫁卻不減身價。卓文君夜奔司馬相如同歸成都的故事,還傳為美談。所以暫時還沒有“女子從一而終不能改嫁”的歪風陋習,這時候的禮法並不禁止“男子娶寡婦、寡婦再改嫁”。

 呂布便在“激勵生育”的基本國策裡添加一條:夫妻成婚後一年內未有生育者,必須接受官府醫療檢查,不論任何一方有疾病不能生育,都必須離異,讓能夠生育的一方再行婚配;妻子亡故,丈夫必須另娶,再生子女,丈夫亡故,妻子可以守寡,若是寡婦另嫁,可獲官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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