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2012年4月初,媽媽去門面房看她們搬家的情況,因為對方認為租金高,就帶著氣憤開始搬東西,她們開的是歌廳,三年到期,搬家那天,媽媽看到牆紙一樓到三樓全部撕爛,燈具一個也沒有,還有其他的牆裙被損壞等,媽媽就問她們問什麽撕掉,她們就開始罵人,緊接著4個人就開始打媽媽,對媽媽拳打腳踢,造成媽媽四根肋骨骨折,手指一隻被咬傷,還有一隻無法伸直,彎掉了,臉被抓破,頭髮被抓掉一團······經法醫鑒定,她們構成輕傷害,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事情過去8個月了,還未解決好,目前剛開了一次庭,開庭過程當中,四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一直不予承認,態度惡劣,沒有真心向受害人道歉,在取保候審的8個月中,沒有慰問過對方,也沒有真心道歉,在刑庭第一次開庭過程當中,他們的犯罪事實已經成立,被告人卻一直否認自己的所作所為,最後迫不得已,才承認自己的錯誤,但並非真心,審判長說:“你們為什麽到現在連一句道歉的話都不會說”,然後他們才勉強對著受害人說了一句對不起,她們四個人屬於共同犯罪,是同等罪行,並會依法處置其半年到一年半的實刑,具體多長時間沒有說明,我想請問您,她們的犯罪實情應當會被具體判多久?我們也不想對方蹲監獄,但是她們的態度實在讓人憤怒,目前在調解當中,我方律師所算得的誤工費、營養費、醫療費、護理費、後期治療費、精神賠償費一共是6萬6千多,我們同意在這個費用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我的問題是我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利益,調解費用應該怎麽算?她們四個人的行為屬於群毆行為嗎?在庭審過程當中,檢察院公訴員說,被告人4個人構成共同犯罪,判處半年到一年半的實刑,並說可以緩刑。我想請問您,她們這樣的行為可以緩刑嗎?這樣對我們公平嗎?如果我不同意她們緩刑呢?我應該怎麽恰到好處地解決這件事情?現在對方沒有任何積極的態度和我們協調解決的意思,沒有主動和我們協商,隻想負責該付的醫療費用,這對我們太不公平了,我該怎麽辦?房子被她們惡意毀壞的事情也已經8個月了,牆紙的毀壞達2萬多元,房屋租賃的損失兩萬八千元左右,我們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正在調查,並確定她們的行為是惡意毀壞,但公安機關卻說夠不上刑事犯罪,不予立案,我們現在正向檢察院反映並受理了此案件,現在還沒有答案給我們,我想請問您,已經確定為惡意毀壞了,但公安機關為什麽說夠不上刑事犯罪,他們的說法對嗎?我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發布者:12345671122332012-12-14狀態:已關閉回復(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