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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遠華大案》第七十二節 突破心理防線
審理組碰到的李寶民這樣“賴皮貨”又何止一個!王燕棣又是這樣一個典型代表。

此人先後把3個公司的經營權出賣給賴昌星用作走私。他先是華東實業總公司貿易一部的經理,後是華東實業象嶼進出口公司的負責人、象嶼新中原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象嶼新大地進出口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後3個公司都被用來從事過走私原油、汽車、香煙的犯罪活動。賴昌星付給他的代價是350萬元。

他的這3個公司都有軍隊背景。

王燕棣1999年9月6日就被刑事拘留。

到案後,他聲稱一不出錢,二不出人,也不管貨物進出,只是把公司交給遠華去做轉口貿易,每年收取代理費,有無走私行為自己並不知道。而面對上述3家公司的走私的各種證據,王繼續詭辯,自己隻管蓋章,具體操作都是遠華,對經營中是否走私毫不知情。

隨著審訊力度不斷加強,王燕棣仍拒不承認自己知道遠華利用三家公司從事走私活動的事,他謹慎地選擇用語,隻把程度放到“感覺不大對頭”、“好像其中有鬼”、“為了公司利益,還要繼續合作”等等。

辦案人員反覆研究材料,尋找“審訊地雷”,力求一下子炸毀他的心理防線。“新大地”公司在遠華走私成品油的犯罪活動中發揮過巨大作用。王燕棣曾受賴昌星之托,出面與陳燕新簽訂過轉租博坦油庫103號、104號油罐的協議。這份協議在搜捕王燕棣的辦公室時落到工作組手裡,而且他的所謂公司所在地、辦公用房也是賴昌星提供的,產權還是遠華所有。審訊人員再審王燕棣時,出示了那份“租罐協議”。

問:“上面的簽字是你的親筆嗎?”

答:“是。是在陳燕新的辦公室裡簽字的。”

“是你和陳燕新談妥租罐事宜的嗎?”

“是賴昌星和陳燕新談妥了,讓我出面簽字的。”

“你參加談判了嗎?”

“你們有證據說明我參加談判了嗎?”王燕棣反問了一句。

辦案人員抑製住激怒,冷靜地說:“那你只是個傀儡了?賴昌星叫你做什麽就做什麽!”

王燕棣並不示弱:“我承認自己是個傀儡。收取人家的代理費,做點小事也是應該的!”

“這還是小事?你知道不知道,賴昌星利用這兩個油罐走私了多少原油?”

“我未參與,又怎麽知道!”

“你簽的這份協議,就是走私原油的重要環節!”

“協議中有關於走私原油的內容嗎?”

……

審訊又一次無果而終。剩下的“辦公用房是遠華房產”的材料,看來對王燕棣來說,也不是什麽“審訊地雷”了。他完全可以推脫“借用遠華的用房,就能證明我參與走私了嗎”?

工夫不負有心人。他們終於找到一條重要線索,王燕棣的公司被廈門海關處罰過。而且有一條走私船在深圳被扣,後來通過賴昌星北京的關系疏通,將這條船轉口岸到廈門來辦手續。王燕棣曾以軍人的身份接受過調查,當然哪些該說,哪些不該說,也是由賴昌星授意的。

王燕棣乖乖地在筆錄材料上簽字後,審訊大功告成。他在第二批受審的案犯名單中出現,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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