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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海風流》第4部 虎膽縣令 第29章 拉鋸戰(一)
第四部 虎膽縣令 第二十九章 拉鋸戰(1)

 (重要通告:本書近日將改名為《宦海風雲》,得編輯長天幫忙,終於成功,非常感謝。 此外,更要感謝的是,為天堂出謀劃策的幾位讀者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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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案、定案後,因為要交與頂頭上司—“刺史”審核,因此縣令要寫“匯報公文”,名曰“稟帖”。 裡面的內容除了謙遜客套話,再加自己為何如此判決的理由外,便是“判詞”,按照規定,地方長官處理民事糾紛,結案宣判的時候都要寫“判詞”。

 “判詞”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要求必須用對仗工整的四六體駢文,稱為“駢體判”。 既要引經據典符合法律條文,還要文采斐然琅琅上口,久而久之,竟形成一種新的文體—“判詞”文體。

 歷史上著名人物白居易便是寫“判詞”的高手,白居易文集裡的《甲乙判》,就是他宦海生涯裡處理案件的判詞總匯,詞理縱橫,文筆燦爛,援引法律條文精辟準確,且幽默風趣不悖人情道理,後人稱“百讀不厭”。

 不過這種“判詞”有一種缺點便是過於追求文筆華麗,沒有考慮到普通民眾的領悟能力。 而正是因為“判詞”頑奧難懂,並不被尋常百姓接受,因此,熟悉民情的丁晉判案的時候,通常要作出兩種“判決書”,一種是“駢體判詞”。 寫就交與上面領導審核;而另一種簡單明了,多采用當地方言俗語,張貼為告示,示百姓知。

 有一個例子可以形象地說明丁晉這種“通俗判詞”的情況,起因是一對夫婦為日常雞毛蒜皮地事吵架,被鄰居告到縣衙裡,縣令丁晉過目後。 批“判詞”為——

 夫妻反目,常事;兩鄰首告。 生事;

 捕班申報,多事;本縣不準,省事。

 因為他妙筆生花,以通俗易懂的家常話,代替深奧判詞,而且幽默詼諧中解決鄰裡矛盾,因此百姓稱讚為“花判。

 書歸正傳。 上文提到,丁晉因為判決的不同意見,而和“刺史”宇文成發生了衝突,這個案子便是轟動鄰近數州,甚至驚動京城刑部大堂的“叔侄通奸案”。

 並州當地,流行著一種“童養媳”的風俗,又稱“待年媳”“養媳”。 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女孩,待到成年正式結婚。 這雖是一種落後不合禮製的習俗。 但存在即是道理,貧窮的人家生下女兒無力養活,只能把她給了別人求條活路;而男方抱養“待年媳”,不需要財禮,也可以大大減少結婚地開支。 這種“你情我願”的事情,只要不觸及朝廷利益,在古代是被允許地。

 “叔侄通奸案”說的便是一樁“童養媳”長大後。 發生意外變故的案子。

 當地有農戶浦家,其子浦阿四在八歲時,定了一名七歲大的“童養媳”王氏。 結果浦阿四在十歲的時候意外夭折,“童養媳”王氏繼續在浦家生活,和浦阿四的小叔叔日久生情,發生關系,“通奸之情”後被人發現,於是扭送官府。

 第一個接手案件的人是預審地“承辦吏”王榮,王榮按照律例擬稿,侄媳與叔父通奸。 為十惡大罪中的“內亂”。 奸夫奸婦擬發配附近地方充軍。 稿子撰好後,呈給縣令丁晉閱。

 丁晉觀後。 先沒說什麽,但卻將此“判稿”放到一邊,“秘書”凌淮便知道大人這是猶豫不決,暫且將此案子擱置不論,於是細心地將案稿收拾起來,以待丁晉一會查閱。

 果然,等丁晉忙完公務後,便讓凌淮拿出案稿重新端詳,第二日又叫來浦家的街坊鄰居,一一盤問,還詢問了浦阿四的父親幾句。

 第三日,丁晉開堂審理此案,因為案情沒有什麽曲折和內情,王氏和男犯對自己的行為也都供認不諱,於是很快便結案宣判。 結果卻是讓不少人頗為驚訝,因為丁晉的“判決”似乎太輕了些。

 丁晉的判決是將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奸罪”處罰,處杖一百,枷號一個月。

 因為此案事涉“名分”、“常倫”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詳上級,丁晉宣判後,洋洋灑灑地寫了一大片“稟帖”,然後交由“刺史”宇文成審核。

 或許丁晉已經顧慮到會在上面遭到反駁,因此稟帖內容雖一大堆,但多是一些空泛之言,提到案情,不過聊聊數語,看來他想要哄瞞過去。

 但是丁晉的願望終究還是落空了,案子果然遭到宇文成地駁詰:此案中,兩人為有服親屬(五服內親屬),不應同凡。 也就是說認為他們是“事實親戚”,不應歸為普通人之類。 因此,刑罰也不能以普通的“通奸罪”論處。

 一般的下屬官員,如是遭到領導批駁,不管有無道理,可能也會遵命行事,這叫“天大地大沒有領導的話大”。

 但是,讓人驚異的是,丁晉在接到刺史府的駁回公文後,竟然又起草頂複:婦人服製(古代親屬等級以喪服為標志, 故稱服製),由丈夫而推,王氏為“童養媳”,浦阿四死時,尚未成婚,夫婦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 因此本縣依然主張“同凡”。

 宇文成接到公文,有些生氣,好你個丁晉,現在翅膀硬了,連本官地話都置若罔聞了。 行,本人管不了你,讓朝廷審核去吧。 於是,在公文上批個“存疑”,然後轉交刑部審核。

 刑部官員接到這個案件,仔細查核後,也似乎覺得丁晉的判決有些不對勁,但卻不清楚不對勁在哪,因為實在找不到他錯誤的地方,無奈下,刑部官員回復:案件敘供中,王氏一直稱浦阿四的父親為“翁”,那麽翁之弟即為“叔翁”,就是“有服”親屬。 因此,案件確有待斟酌,特令並州刺史府重新查辦。

 宇文成接到這封似是而非的“命令”,實在有些哭笑不得,這麽一倒手,怎麽又回到自己手上了?先前,他之所以要轉往刑部,一方面是因為生氣,另一方面也是不想和犯了“牛脾氣”的丁晉激化矛盾,現在既然刑部無法找到反駁丁晉的有利根據,看來,自己是無法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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