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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帝》第18章 反貪(下)
  黃儼將楊士奇引到一旁,鋪好紙便橐橐磨墨。待朱棣說完,楊士奇重複背誦了一遍,見朱棣並無異議,略一屬思,便即動筆。  其他人默默咀嚼皇上的話。若是不該打贏的官司打贏了,不該升的官升了,傻子也知道其中有貓膩。沒有明確證據告發官員不會立案,倒也不至於興起小人訐告之風。反過來說,受賄官員自首倒是有些便宜,哪怕沒有明確證據,但至少可以將賄金的一半轉為合法收入。

  太祖皇帝血腥恐怖的執政方式才結束不久,大臣們壓根沒指望明朝會象宋朝那樣優待士大夫。然而在傳統的觀念中,士大夫畢竟與布衣百姓不同,若是沒有絲毫優待,那也太傷自尊了――如今看來,當今皇上顯然是非常優待士大夫的:貪汙受賄若是供認不諱便可罪減一等,這基本上意味著免除了因貪汙受賄而被判死刑的可能――若是百般抵賴不肯承認罪行,那便相當於找死。這種故意找死的人,誰會同情?

  而且,從即日起至永樂元年期間,除十惡不赦之罪外其余罪行均減一等。這樣看來,當今皇上對於吏治的整頓看似嚴厲無比,但實際上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供認不諱者減罪一等,大赦期間又減罪一等,即便因貪汙受賄犯下了死罪,減來減去,一下子便可由死罪減至有期徒刑。

  真乃仁君啊……

  楊士奇“刷刷刷”將聖旨寫完後交給朱棣。朱棣看了看,隨手將之放在書桌上。

  對於大臣們的心思,朱棣毫無所察。他並不是什麽刀子嘴豆腐心,之所以做出這樣的決定是出於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減少維護法律的成本(注1);二是認為貪汙六十兩白銀就判死刑確實重了些;三是大赦期過後,供認不諱隻能將死刑減為流刑,而將之移民與將之處死兩廂一比較,顯然將犯罪官員移民能夠獲得更大的社會效益。

  “接著說吏治的問題。剛才說了要鼓勵行賄受賄者相互告發,這是為了破壞小人之間的勾結基礎。但是光這一條恐怕還不夠。”

  “所以,朕還準備增加一條對偵破貪汙受賄、盤剝勒索地方案相關人員的激勵制度:凡是因貪汙受賄或橫征暴斂而被抄沒的家產,其中一半作為獎勵給予參與此案的相關人員,而另一半則運入贓罰庫,作為養廉銀定期向京官發放。這樣一來,地方官員瘋狂斂財然後向京官行賄尋求保護傘的可能性便會大為減少。要知道,辦案人員若依法辦案則能夠合法獲得一半的抄沒家產,貪官卻未必舍得將一半以上的家產用以行賄――即便貪官舍得,可是除了巡按之外還有錦衣衛同樣擁有監察之權,若無點石成金之術,貪官們哪有那麽多家產用來行賄?同時,地方上的貪官汙吏受京中權臣保護的現象也會消失。畢竟貪官的另一半家產將會成為京官的養廉銀,若權臣保護地方上的貪官,必然會犯下眾怒。”

  鬱新咳嗽一聲說道:“皇上,官員橫征暴斂或是受賄所得倒也罷了。官員的貪汙所得原本卻是國庫的財產,若是將抄沒所得如此分配,那麽國庫將會有所損失……”

  朱棣沉吟片刻,答道:“貪汙所得同樣處置!朕隻當是專門從國庫中拔出那筆錢用來治理官場風氣了。你要知道,對於一個國家而言,最最重要的便是吏治。歷朝歷代,若是遭遇巨大天災,隻要國家救治得力,挺一挺便過去了;外敵強悍也不可怕,漢朝初期匈奴非常強大,然而經過文景之治的積累之後,漢武帝卻能夠將匈奴打得逃離故土;唯有吏治毀敗,

那便病入膏肓再也無可救藥――歷史上,何曾有過吏治毀敗還能延續很長時間的國家?”  朱棣歇了口氣,繼續說道:“這項激勵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否則可能導致擁有緝捕審判之權的官員為了發財而喪心病狂地製造冤案。平民出身的清官應該不會遭此噩運,但富紳家庭出身的官員以及功勳之後、宗室都可能成為無辜受害者。若是抄一人之家,可使眾人均富,那麽都察院和給事中監督、大理寺覆核也未必願意惹出眾怒,畢竟‘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嘛。”

  “這樣吧,凡罪名可導致判決抄沒家產的案子一律要成立陪審團。陪審團成員定為九人,分別由三名功勳子弟、三名秀才再加三名足額繳納人頭稅的布衣百姓組成。為避免陪審團成員在審案過程中遭受疑犯家屬騷擾威脅以及事後遭人報復,其成員名單必須保密。在審案過程中陪審團成員也不露面,隻是在類似科舉考試的封閉式小廂房內旁聽。審案結束後,由陪審團成員投票表決疑犯是否有罪。主審官若與陪審團意見一致,則由主審官進行判決。若不一致,則將案件交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聯合組成的三法司會審,最後由朕裁決。”

  “眾卿覺得如何?”

  沒談及將陪審團制度引入地方,並不是朱棣忘了,而是他本來就沒打算這麽做。

  不將陪審團制度向地方推廣的最大障礙是成本過高。陪審團成員的選拔需要一個專門的、獨立的機構來辦理,若是由知縣或者其他官員指定,顯然其公正性無法保證――如果無法保證其公正性,陪審團制度還有什麽意義?

  明初官員極少,縣機構隻設知縣一員,正八品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從九品典史一員,若是一縣戶數不足2200戶,則縣丞、主簿裁去,由典史執掌丞、簿之職務。如果為了陪審團成員的選拔而額外增設一個獨立的機構,顯然會導致官僚機構迅速膨脹。退一步說,即便朱棣寧願擴大官僚機構也要保證陪審團制度的推行,但還有一個問題沒法解決。

  陪審團成員隻能是義務勞動或者頂多拿點象征意義的津貼,否則封建社會那少得可憐的財政收入根本無法承受。那麽,誰會願意成為陪審團成員?

  稍微複雜一點的官司當中,證人是很倒霉的。隔三差五地去衙門作證倒也罷了,有些官司數月甚至幾年都沒辦法了結,攪在當中的證人不死也得脫層皮。如果有錢有閑,那麽成為陪審團成員消遣一下倒是可以。反之,平民百姓們多半會認為充當陪審團成員是件苦不堪言的差役。

  由此可見,在國家財政並不富余的前提下,推行陪審團制度反而會演變成擾民之舉。初衷再好也沒用,還是得結合實際情況。

  在朱棣正在遺憾陪審團制度無法推廣時,底下的大臣們卻連在京城實施陪審團制度也不願意接受。

  鬱新、蹇義、夏元吉、楊士奇均面面相覷。朱棣的這個想法太過新奇,雖說他們當中沒人是刑部或大理寺官員,但是由於官本位的習慣思維,他們仍然接受不了讓布衣百姓參與審案。

  看出臣子們不願附合自己的意見,朱棣的臉色漸漸沉了下來。

  見此刻氣氛不妙,楊榮趕緊站了出來。

  “皇上此心乃是堯舜之心,亦是社稷之福。”

  鬱新黑著臉向楊榮質問:“說一千道一萬,平民百姓怎麽能擁有審案權?而且還是針對官員的審判!長此以往,官員不堪羞辱之苦,何以用命?民心浮動,國本難固,人怨而神怒,國將不國矣!”

  楊榮微笑著反駁:“鬱尚書,平民百姓自古以來就是有審判權的。最開始家主可以隨意殺害奴婢,後來逐漸發展為家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方可殺死奴婢,到了元朝,若是殺死奴婢,則需罰爭一百零七兩……至於本朝,太祖皇帝宅心仁厚,下令不許殺害奴婢。但家主仍然對奴婢擁有一定的審判及處置權。”

  “凡屬違反政府法令、地方慣例和族規家法的行為,族長或是家主都可以過問。犯有過失行為的族人或是奴仆必須向族長或家主出具伏罪文約,承認自己的錯誤,並保證不再違犯。不僅如此,族長或家主還可以直接親自懲罰相關人員,或者罰款、或者罰谷,甚至施行體罰,責打板子。諸如私設公堂,捆綁責打,草菅人命的事例其實並不罕見。”

  “更何況, 太祖皇帝也曾經規定:普通百姓隻要發現貪官汙吏,就可以把他們綁起來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檢查站必須放行,如果有人敢於阻擋,不但要處死,還要株連九族!由此可見,皇上允許布衣百姓參與審案完全符合太祖皇帝的治國方略。”

  蹇義見朱棣露出讚許的神情,急忙站出來說道:“功勳子弟和秀才倒也罷了,若是讓頑鈍無知的村夫參與審案,豈不是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朱棣此時的心情已經好多了,因此和顏悅色地對蹇義說道:“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了。若是案情複雜,常人無法判斷,自然應當將案件交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聯合組成的三法司會審,最後由朕裁決。這樣處理,難道有什麽不妥當嗎?”

  一開始大家還琢磨著應該怎樣對楊榮進行反駁,可楊榮扯出了太祖那面大旗,結果眾人都絕了反駁的心思。蹇義倒是嘗試將不識字的平民百姓剔除出去,可皇上說的道理又沒辦法辯駁。繼續反對顯然是不知好歹了。

  剛才見皇上臉色沉了下來,幾個人心裡多少有些惴惴不安。現在見皇上又恢復了和藹的神情,況且這種思路確實不好反駁,這幾位都是人精,誰不會就坡兒打滾下台?

  鬱新、蹇義等人向朱棣一躬說道:“皇上聖明。”

  注1:若合謀犯罪都踴躍出賣同夥,必然可以節省大量刑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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