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娥趕緊看了一眼豆腐西施,解釋:“大郎的腦子被打傻了,過去的事情記不得了。” 豆腐西施聽出了時穿話音裡的厭惡,呀了一聲,眼珠轉了轉,解釋說:“大郎,這妾婢買賣呀……其實也是一種雇傭勞務,不過,卻與平常的勞務雇用不相同。
嗯,也許是一種很獨特的勞務關系。咱皇宋明文禁止販賣奴隸,但然而鄉野百姓便是多收了三五鬥,誰不想找個人伺候,舒舒服服過員外生活,所以這奴仆生意,官府擋也擋不住。”
“哦,需求決定存在”,時穿鼓勵說:“繼續說,我聽著呐。”
“鄉野之間,需要伺候人的奴仆怎麽辦,官府規定只能尋找牙人介紹,而後雇傭奴仆,可這樣雇傭來的人,不知根不知底,主人那裡放心讓他在家裡隨意走動。平常人家過日子,也不能什麽東西都收起來,東西擺在外面,萬一雇來的人手腳不乾淨,順手拿兩樣賣了——什麽樣的大家庭也禁不起這樣的老鼠啊。
所以,無論官府怎麽查禁,也擋不住民間購買奴仆的需求。大郎你想,買來的奴仆,自由全在你手裡,出門在外,不擔心他把屋裡的東西賣了,然後跑的找不著人。那官府啊,也知道擋不住民間需求,隻好想出個變通辦法……”
黃娥對這個熟悉,在一旁補充:“刑律規定,可以一次購買奴婢十年的自由,這十年就是役期。”
“我明白了”,時穿回答:“這相當於一次性支付了十年工資,以後這十年,他的人身自由就全歸主人支配了。那十年就相當於買斷服務年限。”
黃娥愣了一下:“哥哥這麽說也行。不過,奴仆雖然賣身十年,但十年期間,他還是被雇傭的,是有薪水的。”
“那就是說:十年之內,隻發最低生活保障,是吧?……原來,這就是大型拐賣團夥猖獗的原因。”
“這個……刑律還規定,唯有父母可以買賣子女,這規定原本是為了防止拐賣的,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拐子拐了人,常常誘逼女子認一位身家清白的同夥為父母,而後由這位同夥出面售賣——父母賣兒女也不叫‘賣’,他們索取的那筆錢視為‘贈嫁’,或者是‘典身錢(相對於男仆)’。
律法還規定:買賣合同要在官府上檔,蓋上朱紅大印的契約,稱之為“紅契”,如此才能受到官府保護。如果買賣合同不在官府上檔案,那麽這種契約無效。在奴仆買賣中,如果拐子不能立下可以在官府上檔的紅契,守規矩的人家也不敢購買,因為只要奴隸有機會脫身,前往官府告一狀,主人就是一個“拐賣良人”的重罪,要被流放三千裡。
律法規定:契約一旦在官府上了檔子,則役期可以連續計算,被‘典’之人無論轉了幾道手,她的服役期限都要合並計算,最長只能是十年,十年合同期滿就須終止勞務關系,任人自由離去。”
“哦,這有點相當於‘工齡連續計算法’,我明白。”
“律法還規定:拐賣十歲以下兒童者死,這可是刑律上少有的死刑。所以拐子為了逃避死刑,最喜歡拐賣十歲出頭的女孩,偶爾才會對環娘這樣性格好,美貌非常的小美人胚子下手。”
“難怪桃花觀裡的拐子什麽話也不說,拚死跟我打——他們屋裡藏著環娘,十歲以下的幼童,一旦被發現了就是死刑,所以他們才拚命。”
黃娥點點頭:“官府上面也是這態度,桃花觀內拐子全死了,官府正好可以結案——便是因為他們當時不死,
事後追究也是死刑。哥哥動手免去他們的勞作,還讓他們白得一份功勞,自然賞賜優厚,還什麽也不問,趕緊結案。” 時穿歎息:“這大宋朝真是仁義啊,瞧這法律定的,多麽嚴密。然而,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多麽嚴密的法律也擋不住鑽空子的人多,瞧瞧,每條政策都有人鑽縫。
我最欣賞關於役期的規定,朝廷大概是想著,即使民間販奴屢禁不止,但有了這條法律,即使女人被拐賣了,賣身錢不算,她工作期間也有薪水,等工作十年後,被拐女人掙夠了嫁妝錢,就可以恢復自由,然後憑借這筆錢招贅一個男人上門,以此度過余生。”
“不錯”,黃娥猶豫了一下,略帶羞澀的補充:“典身,典出去的不光是自由,身子也要典的。”
明白明白,就是說這種服役是“貼身服務”,全方位“獻身服務”。
“哎呦呦”,豆腐西施揮舞著手帕讚歎:“小小人兒,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的如此清楚,我這也是第一次聽說,可長見識了。
大郎,這小妹妹說的不錯,咱這裡的事,向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天底下需要奴仆的人家多,不光拐子在裡頭上下其手,普通老百姓也能想方設法鑽空——也不能說這是鑽空子,典妻租妾,官府都不禁止,連貧寒官員都這麽做,很平常的。
官府規定:妾的合同是三年,三年一到就需解約。顧小七娘嬌養著,就是打算做妾的,到大戶人家做上三年妾, 父母得了養育她的錢財,可以用來養育兄弟姐妹。她三年裡頭服侍老爺,得的薪水與賞錢算是給自己掙嫁妝。三年之後若是有兒女,可以再做七年婢女,否則下堂求去,另外找人嫁了,父母都不得干涉,豈不是一條出路。”
“當初制定這一法律的人,真是個罕見的慈悲人啊”,時穿笑嘻嘻的說:“雖然關於役期的規定,迎合了咱男人喜新厭舊的心理,但它規定三年做妾的役期,大約是擔心沒地位的妾室,等人老珠黃了老無所養老無所依,所以要求妾室們趁著青春美麗,從男人那裡騙夠錢了,趕緊找個人嫁了,然後生孩子養老,順便減輕社會負擔。”
當然,男女相處久了,彼此有感情了,三年期限到了不願分離,那麽隻好鑽法律的空子了……律法規定主人雇傭妾婢的最長服役期為十年,當了三年妾,剩下七年怎麽辦——法律規定她可以繼續做七年婢女。
因此,宋代的婢女一般比妾的身份還要高,它指的是“熟妾”,多數是生了孩子,跟主人有了感情,而不願早早離開的昔日寵妾。
於是,市井之中,窮苦人家裡女孩子多了,養不起也嫁不起,父母便從小教她們一些哄男人的手段,比如有父母教女孩做菜的,有彈奏樂器的,泡茶的,甚至管家算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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