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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的榮耀》第300章 事後(2)
讓過一個多月令大明軍民有點心驚膽戰的緝拿和押送。“事件涉案主犯同犯者總計三百一十一人全部集中到了南京,然後一場大審判於七月二十日開始拉開。做為六一一事件受害者,劉浩然沒有批示從快從重處理,而是要求進行一場公正、公開的審判。

原本這種通天大案按照前朝慣例應該由都察院起訴,按察院直接審理,可是按照大明律製做為最高檢察機構都察院和最高司法機構一按察級的金察禦史和按察使所領的全察禦史官署和按察司也沒有初審權,只有檢察覆核權和複審權。

沒有辦法,都察院都察禦史們和按察院按察總使幾經商議,最後指定南京應天府東區巡察禦史官署擔任公訴人,東區通判署審理此案件。

為了審理好這件驚天大案,應天府金察禦史官署和按察司從下屬的中區、北區、南區巡察官署和通判署調集了大批精於律法的巡察禦史、監察禦史和通判及判官,暫歸到東區含察禦史官署和通判署。值得一說的是南京應天府是省一級的行政機構,應天府和北京順天府、東京承天府一樣直接下轄各縣。但是做為司法機構的按察司和都察院卻不能這樣省略,他們必須還要考慮到司法程序完整的問題,於是便多設了一個。中間司法級別一區。中區下轄南京城所在的江寧、上元兩縣,東區下轄句容、龍江兩縣,北區下轄江北的**、江癰兩縣,南區下轄漂水、漂陽、高淳三縣,西邊由於緊挨著安徽省,沒有下轄縣,於是就沒有設西

兩大司法機構做好準備了。可是一個大問題卻出來了。按照律製,胡從憲、張子美這些逆賊應該有辯護律師。這可是謀逆弑主的大案,有哪位律師敢出來為這些逆賊辯護?盡管大明律師的思想已經很超拚了,但是還沒有超前到那種地步。

不管東區通判署如何指定,但凡被指定的律師無一不是“突染疾病”又或者是“不小心受傷”總之就是不能當堂做辯護律師了。這下東區通判署可抓瞎了,按照律製。被告沒有辯護律師是不能開庭進行這種刑事審判的,可是不審判行嗎?全天下人都睜大著眼睛在看這件案件的審理。

最後還是劉浩然出來發話了,他在大明邸報上發表了一封致律師的公開信,言明在大明新法制下,一個疑犯,哪怕天下人都知道他罪大惡極,但是也有權讓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這是法律賦予大明每一個子民最基本的權利和保障,因為在按察法司判處其有罪之前,從法律意義上而言,他是無罪的,這就是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性。律師做為以法律為生的一群人,自當比其他人更有責任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性。

劉浩然這封信在大明掀起巨大的波瀾,以前大明百姓只是在司法宣傳和教育中聽說所謂的法律尊嚴和公正性,但是沒有多少人去確切體現這種尊嚴和公正性。現在劉浩然的這封信等於公開指明了這種尊嚴和公正性,最重要的是在謀逆弑主這種驚天級大案中依然還要強調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性,這使得大明百姓切實體會到法律和法治的意義。

有了劉浩然的號召,六一一大案所有疑犯辯護律師的最低人數總算是湊齊了,東區通判署松了一口氣。開始有序的審判。

先是主犯胡從憲、張子美和陶希言的分庭審判,雖然陶希言已經自殺,但是必須對他的罪行做出一個判決,不能說是人死帳就了了,所以他的審判等於是“被告缺席”審判。但是他的辯護律師也算是比較專業,和胡從憲、張子美的辯護律師一樣,不是單單做一個認罪減刑辯護,

而是毫不客氣地從巡察禦史官署列出的各種證據著手,引用各種法律條款,質疑這些證據的合法性,算是徹底為這些逆賊做無罪辯護。這些辯護律師表現得如此犀利,是由於劉浩然在開案前公開接見他們,鼓勵他們遵守律師職業操守。用實際行動去捍衛法律的尊嚴和公正性。

不過巡察禦史官署提供的證據太多和確證無誤了,這些證據有胡從憲等人密談的記錄和人證,有其他疑犯的供詞,有收買從犯的人證和物證等等,這其中很多隱秘的證據都是侍從司情報科收集的,但是這個機構現在不便於露面,於是便成了法務部調查局的功勞,倒是讓它在大明百姓中露了一把臉。

不過辯護律師也不是吃素的。敢來當逆賊疑犯辯護律師都不是什麽愣頭青,多是有經驗的律師,他們從證據的合法性,供詞是否有嚴刑拷打嫌疑等多個方面與巡察禦史署爭鋒相對。當然了,能夠擔任此案公訴人的巡察禦史也都是有與律師多年“鬥爭經驗”的老鳥,早就做好了一番準備,雖然在某些方面被駁倒。但是總體上整個案件審理還是有序地進行下去了。

大明百姓通過密切跟蹤報道的各種邸報倒是像看了一場大戲,能夠到現場出席公開審理的普通百姓並不多,畢竟法庭只有那麽大。還需要分配一些席位給資政院的資政大夫和采風“記者”所以邸報是廣大百姓能夠了解案件審理過程的最主要渠道。而邸報在報道這件案子審理上也不敢有絲毫的馬虎,全數如實報道, 頂多加一些律師的司法注釋,一點“個人意見。也不敢加。這可是謀逆弑主的大案,誰敢在裡面摻合?

大明百姓通過邸報了解道,原來大明律法沒有什麽謀逆弑主一說,按照非常嚴格的大明律法定義。謀逆只是一種未遂的叛逆,謀嘛。顧名思義只是在策劃而已。而按照大明律法,不能因為一個,人的思想而定罪,就算是采取行動了,未遂和已遂承擔的罪行也是截然不同,未遂可能只需承擔很輕的懲罰,已遂則需要根據犯罪後果進行量刑。

胡從憲、張子美等謀逆弑主的逆賊是被以叛逆罪、謀殺未遂罪、謀殺罪、叛亂罪等罪名被起訴的。根據《明歷四隻叛逆叛亂罪行律》以及《明歷十年叛逆叛亂罪行律修正案》的規定,叛逆罪分為以下幾種:任何曾經宣誓效忠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人或大明合法國民,在大明的領地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領地內發動反對大明和大明皇帝的戰爭;在大明國土或大明皇帝陛下其它領地內歸附大明和大明皇帝陛下的敵人,並通過各種方式為這些敵人提供幫助和鼓勵;煽動他國進攻大明國土或大明陛下的其它領地或附屬殖民地;任何人圖謀殺害或傷害、囚禁或扣留皇帝陛下、其子嗣或儲君的,如果該人的意圖已經以印刷品、文字、公開的行為或行動等方式被表示、表達或宣揚出來,並且在法庭審判時有為以上證人或通過其它合法途徑予以證明或其它合法證據私川,為人犯有叛逆罪。聳然了,還有泄露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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