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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瞳》四百九十八、魔幻手機(尾聲)上
  至此事情已經完全清楚了,周檢察官開始做結案陳詞:

“現在事情已經很清楚了,李剛為了得到馬揚的發明,還有李義的發明,為此設置了一個看似天衣無縫的陷阱,包括證人李義事後也曾經幾次差點送命!這完全說明被告人是一個處心積慮,窮凶極惡的人!”

“根據被告人一再狡辯,始終不肯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檢方認為被告人應該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量刑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接下來的案件審理就更加容易了,侵權和強佔專利也都和馬揚有關,李義上庭作證,自己關於魔幻手機的部分安全措施,正是參考了好友的發明。

同時李義也指出李剛和王亮發明的風華絕代智能手機其中的部分核心程序盜用了自己和馬揚的專利。在這部分取證調查的過程中,完全是兩家公司以及專利發明人之間的侵權糾紛,檢方就不再出現。

很快又到了鄭曉桐出庭作證,作為證人鄭曉桐陳述了李剛從自己這裡拿走李義送給他的還未上市的魔幻手機的事情,同時李義拿出來手機被帶走之後,發送的定位信息,根據這些信息,手機被帶到了徐凱投資的南華電子實驗室裡。

雙方的律師對第一環節李剛從鄭曉桐處帶走魔幻手機都無異議,至於第二環節李剛將手機帶回自己的實驗室,就此雙方律師爆發了激烈的交鋒。

“請問被告人,你為什麽將魔幻手機帶回自己的實驗室,你的目的何在?”鄭律師說。

“原告,作為被告律師,我方認為僅憑一個定位信號,就說明我的當事人將魔幻手機帶回了實驗室,那是非常不恰當,不準確地,南華電子實驗中心區域包括了生活區,商務區,核心試驗區,這裡不亞於一個小型的社區,因此對於原告的指控,我方予以否認!”

樓律師這時站起來,說:“作為原告我們方特別提醒合議庭,被告將未上市的魔幻手機帶回實驗室區域已經很能說明問題了,我們將會在後面的辯論中證明我方觀點!”

接下來,原被告雙方提交各自的樣品手機當場實驗,證物來源都是由法庭指定人員親自從雙方的庫房中隨機抽取了三部。

首先是魔幻手機演示了最基本的各種功能,至於上網兼容性功能短時間無法評判,所以未做演示。這一環節其實很簡單,就是從開機,通話,短信,到關機一個小流程。

開機畫面,音樂,提示音,關機畫面等等,全部演示完畢之後,輪到風華絕代進行演示的時候,僅僅一個開機畫面就讓在場的合議庭成員,被告方和旁聽席上的人們大跌眼鏡。

風華絕代從開機音樂到畫面,幾乎和魔幻手機如出一轍,最搞笑的是進入正式使用界面之前,生產商的LOGO,竟然出現的是盛世華門高科電子的標志。

使用界面和語音提示和魔幻手機無關,關機畫面一系列有何開機的時候一樣,尤其是三部手機都一樣。大家不禁產生疑問,為什麽會這樣,徐凱,李剛一方,再怎麽愚蠢,也不會弄這種烏龍事件上法庭。

這時候作為手機開發者,李義站起來,說:“請本庭法官,合議庭,允許我作出解釋!”

法庭允許後,李義說:“南華電子方的代理人,你們誰帶了風華絕代的手機!”

南華電子的風華絕代手機已經正式上市一段時間了,截止開庭審理正好一個月,雖然該款手機在上市之初就被強行下架。

但流入市場的手機不在少數,有些人甚至將魔幻手機和風華絕代全都收藏,當作日後炒作升值的潛力股來對待。

旁聽席上,有兩個年輕人拿出了自己已經在使用的風華絕代手機,同時徐凱的代理人也拿出了一款。

三人的手機除了顏色不同,其他完全相同,由於都是正在使用中的手機,無法做出判斷,但三人均表示自己拿到手機後從沒有出現過剛才看到的事情。

這時候,李義說:“我開發的手機使用了安全保護程序,其核心源代碼掌握在我的手裡,即使是我的手機生產商也不知道這件事情!”

“現在請網絡監控,計算機系統人員開啟監控措施!請三位關機!開機!”

結果當庭三人關機,開機後,所有的關開機畫面音樂全都變了。同時進行監控的法庭指定人員,發現三人的手機開始自動發送定位信號,並且自動報警。

“這就是我開發的自動防盜系統,屬於安保程序中的一個最核心的部分。手機離開擁有者之後,就會出現自動提示,發送定位信號,報警三個步驟!包括我的手機也是如此!”

李義將自己的手機放在監控人員的桌子上,然後退後,經過開關機後,原本手機正常使用出現的開機畫面只是魔幻手機的LOGO,當這部手機離開李義手中之後,由監控人員這些陌生人開機後,卻變成了盛世華門高科電子的LOGO。

到此時,已經不需要在做更多的質證了,但李剛依舊堅持否認自己盜版侵權魔幻手機,堅持稱風華絕代是自己和合夥人王亮合作開發的。

最後法庭讓王亮作證,結果王亮直接告訴法庭自己和李剛克隆了魔幻手機核心程序,以及最新型的功能,當庭立即一片嘩然。

“王亮, 你瘋了嗎?”李剛怒不可遏的站起來斥責王亮。

王亮臉色很坦然,對法官說:“當初我們就錯了,在大學研究所的這些年,還有和徐凱合作的這些日子裡,我從沒有一天安心的度過,我很後悔當初的做法,現在我只希望能夠悔過自新,重新做人,告別過去那個鬼迷心竅的我!”

最終由於盛世華門高科電子要求的賠償額,被告方不予以承認,對此一點無法達成有效協議。

由於證據確鑿,所有的一切都指控李剛犯下了嚴重的罪行,由於死不悔改,等待李剛的下場可想而知。由於三個案件連環交織在一起,因為涉及故意殺人,合議庭需要進行最後的討論,再加上侵權糾紛雙方的經濟索賠意見相差太大,因此沒有當庭作出判決。

三周後,最終這件案子一槌定音,李剛以故意殺人罪,誣陷罪,毀滅證據罪,盜竊他人研究成果,等諸多罪名,數罪並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被判處賠償死者家屬500萬的民事賠償。

李剛對此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要求。王亮作為觸犯知識產權法,等相關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且因為曾經包庇李剛,作為共犯,被判處包庇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承擔侵權損失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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