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喜愛我們小說狂人的話,可以多多使用登入功能ヽ(●´∀`●)ノ
登入也能幫助你收藏你愛的小說~跟我們建立更深的連結喔 ♂
《穿越為崇禎實行改革開放》第12章 國防法大綱
自從內閣改組以來,朱有見把大部分政務工作都交給了內閣自行處理,然後自己就清閑了。其實看似清閑的他還真沒清閑著。他其實一直在召見各級官員,了解朝廷內外的情況,進行座談或者個別談話。

  朱有見穿越以前就對明朝的軍事制度有不少的了解,經過一段時間的“座談”,朱有見籌劃了一個軍事改革計劃。經過反覆思考與修改,最終形成了一個名為《大明帝國國防法大綱》的文件。

  這天,朱有見趁召見徐光啟、孫承宗等人時,拿了出來。

  「大明帝國國防法大綱」

  第一章宗旨一、大明帝國軍事力量之宗旨在於捍衛邊疆安全,維持國內和平,保衛大明朝廷。

  第二章組織與編制二、大明帝國軍事力量分別為國防軍、國民衛隊與民兵預備役部隊。

  三、大明帝國實行普遍義務兵役製,年滿十八歲之男性國民應於三十歲前至少服役三年,接受軍事訓練。退役軍人應當編入民兵預備役部隊,定期進行軍訓,熟練軍事技能。

  四、軍事訓練之內容,除軍法軍紀、體能訓練、武器使用外,還應包括戰地救護、後勤保障、情報偵查的一般知識。

  五、大明帝國國防軍實行職業兵役製。所有軍人就當為經過良好訓練之職業軍人,享受薪資報酬,服役至退休。國防軍為帝國常備機動作戰力量。

  六、大明帝國國民衛隊為地方衛戍部隊,實行義務兵役製。一般士兵服務期三年。高級軍人及教官為職業軍人。

  七、國防軍軍人應當樹立宗旨觀念、貫徹軍法教育、培養軍人榮譽觀念,並具備基本的文化素質。

  八、民兵預備役部隊由各地方軍事委員會管理、訓練。國民衛隊由以衛戍區為單位,設軍事委員會管理之。國防軍以軍區為單位,設軍區司令部管理之。全國軍事力量統一歸國防委員會領導。

  九、各軍事指揮機關設軍法、軍情、軍需三部處;各軍事單位設軍法、軍情、軍需三委員輔助軍事指揮長官。

  十、各級軍法、軍情、軍需機關與人員,上下級之間應當加強聯系,溝通情況,最終由國防委員會之軍法委員會、軍情委員會、軍需委員會各自統籌管理。

  十二、各級軍法、軍情與軍需官員,依法履行職務,實行獨立的管理、晉升體系。平時與同級軍事指揮長官協商處理軍務,戰時聽從軍事長官統一指揮,不得越俎代庖,不得推諉卸責。

  十三、各級軍法機關與官員職責為:(一)在本軍事單位中普及宗旨教育、文化教育、軍法軍紀,灌輸軍人榮譽觀,(二)掌管本軍事單位成員獎懲記錄,並定期上報上級軍法機關或官員,(三)在軍事指揮長官實施獎懲時,依照軍法提出參考意見,(四)監督軍需依法及時供應,反對貪汙腐敗(五)向上級軍法機關或官員報告本單位軍事指揮長官守法狀況,(六)掌管本單位警衛部隊,(七)依法對本單位違紀軍人施以紀律製裁,(八)對本單位軍人違反軍事刑法者,約束至交付軍事法庭審判。軍法機關及官員不得乾預軍事指揮,戰時應努力配合軍事指揮長官履行職責。

  十四、各級軍情機關及官員職責為:(一)掌管情報偵查及收集,(二)向本級軍事指揮長官及時正確提供軍事情報,(三)向上級軍情機關及時正確提供軍事情報,(四)掌管本單位偵查部隊,(五)聯系其他軍事單位情報部門及地方情報部門,(六)對敵方派遣必要的諜報人員。軍事情報部門及官員就當注意保守秘密。

  十五、各級軍需機關及官員職責為:(一)在軍法機關或官員以及其其他人員的監督下,發放本單位軍餉,(二)籌備及保管本單位所需的一切糧食、武器、車輛、畜力等軍事物資,(三)籌備本單位軍事物資的運輸,(四)統籌本單位醫療人員及設備,(五)掌管本單位醫療隊及輜重隊。軍需機關及官員就當廉潔奉公,及時有效提供必要的軍事物資。

  十六、各級軍事編制從小到大分別為班、排、連、營、團、旅、師、軍。各級軍事單位戰鬥人員配備及軍事指揮長官設置為:(一)七至十人為一班,設班長一人,副班長二人;(二)三個班為一個排,戰鬥人員不低於二十人,設排長一人,副排長二人;(三)三個排為一個連,戰鬥人員不低於六十五人,設連長一人,副連長二人;(四)三個連為一個營,戰鬥人員不低於二百人,設營長一人,副營長二人;(五)三個營為一個團,戰鬥人員不低於六百五十人,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二人;(六)三個團為一個旅,戰鬥人員不低於二千人,設旅長一人,副旅長二人;(七)三個旅為一個師,戰鬥人員不低於六千五百人,設師長一人,副師長二人;(八)三個師為一個軍,戰鬥人員不低於二萬人,設軍長一人,副軍長二人。

  十七、常設軍事編制最高為軍。軍以上按需要設置軍事委員會或司令部管理之。

  十八、所謂“戰鬥人員”,指能夠直接使用武器進行戰鬥之人員,不包含軍法、軍情、軍需等部門人員,尤其不得計入專職醫療人員、文書人員及雜役人員。

  十九、軍隊之兵種,按需要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步兵、騎兵、水師、火器部隊等。

  第三章軍法軍紀二十、軍事法庭按衛戍區或軍區設置,采取固定或巡回方式,管轄權以行為發生地為準,及於任何現役國防軍或國民衛隊軍人,或任何采取危及國防行動之平民。

  二十一、軍事法庭之法官由長期服役且成績卓著之軍法官轉任。不接受軍事作戰單位之命令、指令或指揮。對違反軍法之軍人的起訴,由軍法機關或軍法官員提起。

  二十二、對軍事長官及軍法官員給予的紀律處分及處罰,當事人有權向上級軍法官員複議,或向軍事法庭起訴。對軍事法院之審判,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上訴,該上訴期應當排除人身受非法限制而不能接近軍事法庭的情況以及戰爭時期。

  二十三、應當制定軍事紀律條令與軍事刑法典,具體列述違紀違法情形及懲治辦法。軍事紀律條令與軍事刑法典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不得處以刑罰。各級軍法機關與官員,定期對本單位軍人進行普法教育。

  二十四、軍事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軍事紀律處罰方式為禁閉,最高禁閉期限為十天。禁閉期間應當保證正常飲食、透氣。

  二十五、軍事刑罰方式包括笞刑、徒刑、絞刑。受徒刑以上刑罰者,應當同時開除軍籍。任何軍人未經軍事法庭審判,不得施以刑罰。軍事刑罰,以違法行為人本人承擔責任,不實行連坐。但軍人家屬因犯罪被開除軍籍者,其應享受之軍屬待遇應當取消。

  二十六、軍事指揮長官可以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與處罰。對於不當的紀律處分與處罰,軍法官員可以提出異議,軍事長官堅持的,軍法官員可以保留意見,執行命令。對任何軍人之處分、處罰、刑罰,均應如實記錄。

  二十七、各級軍事單位設立必要之執法隊,受軍法官員領導。

  二十八、違反軍法未經審判者,或因戰時無法交付審判者,暫由軍法部門約束。

  第四章軍事情報二十九、各級軍事情報機關與情報官員應當努力搜集一切與軍事行動相關的情報。

  三十、上下級情報軍官之間應當定期進行個別談話。下級應當及時上報自己所掌握的一切情報。上級根據需要向下級通報必要的情報。

  三十一、各級軍事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偵察隊,並根據需要向敵方派遣諜報人員,或策反敵方進入我方之諜報人員。

  三十二、軍事情報機關及人員應當根據中央情報委員會之部署,與其他非軍事情報機關及人員展開合作,以利於軍事行動。

  第五章軍需與醫療三十三、各級軍人之軍餉應當由軍需官員發放,受本級軍法官員監督。禁止克扣軍餉。

  三十四、各級軍事單位應當設立必要的醫療護理人員,並組織相應的醫療隊、戰地醫院,由軍需官員依法統籌,調派,並保障物資供應。

  三十五、設立各級醫務官,負責軍事醫療單位及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考核。

  三十六、軍需官員應當采取得力措施保障軍隊糧草、武器、畜力、車船供應。建立必要的輜重隊。任何可能執行獨立行動任務之軍事單位均應配備炊事人員,保障健康飲食。

  第六章軍事指揮三十七、各級軍事指揮長官負責本單位軍事指揮。各級副職軍事指揮長官協助之。 軍法、軍情、軍需官員應當列席軍事會議,但不得直接乾預軍事指揮。

  三十八、不能及時與上級聯系之戰時,本級軍事指揮長官陣亡,副職軍事指揮長官代理之。正副軍事長官均陣亡者,依軍銜與序列由其他軍官遞補。此種代理,依法應通知本級軍法官員或由其指定。且一伺可與上級聯系,即應報上級批準。

  第七章軍人升遷與獎勵三十九、對軍人之獎勵也由軍事指揮長官根據當事人表現,依法提出。榮譽獎勵,由軍法官員應當依法執行並紀錄。財物獎勵,由軍需官員執行。

  四十、軍人實行軍銜製,軍銜分十四級:列兵、下士、中士、上士、少尉、中尉、上尉、少校、中校、上校、少將、中將、上將、元帥。

  四十一、軍法官員、醫務人員應當經過專業訓練,經考試通過任職,實行單獨的晉升獎勵制度。

  第八章軍製改革四十二、本法之規定,應分步驟逐步實施。首先從衛所軍中吸收人員編制國防軍,其次改革剩余衛所軍人並結合各地國民軍訓開展情況,編制國民衛隊與民兵預備役。

  四十五、設直屬於皇帝之軍製改革委員會,可從兵部及五軍都督府抽調人員,但該委員會不受內閣、兵部、五軍都督府之乾預。軍製改革委員會研究提出本法實施細則。(快捷鍵←) [上一章][回目錄] [下一章] (快捷鍵→)書簽收藏 投推薦票 打開書架 返回書目 返回書頁
鍵盤左右鍵 ← → 可以切換章節
章節問題回報:
翻譯有問題
章節內容不符
章節內容空白
章節內容殘缺
上下章節連動錯誤
小說很久沒更新了
章節顯示『本章節內容更新中』
其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