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則法
聖聯所協議制定的教導院之間的基本法、暫定是國際法,規定了教導院言行的法則。
相對權
想要獲得權利,就有必要打倒比它低下的人。
戰種(スタイル[Style])
校則法的一部分。
一般是由英國式使用所制定的校則法來區分(劃分)戰種。
例如:近戰武術師(ストライクフォ`サ`[StrikeFosa])和遠隔魔術師
學園祭(第五條)
同歐洲等擁有國際勞動節一樣、在亞洲,也有春天的節日等進行當地風俗的記述再現的解釋,在武藏裡各國出身者除了會舉辦個人所進行的活動外,另一方面,學校還會將活動歸結整理,加以舉行。
在校則法Y,學校舉辦活動中的時候,戰鬥行為是應該被中止的,而且是不可侵犯。
臨時學生總會(第七條)
領導者缺少的情況等,同時教導院面臨危機四伏的狀況的時候,學生們可以召開臨時學生總會,最終那個意見結果,就會成為代表意見。校內政變和引發起上訴時的開幕。其中的不信任決議可以免除職務。
【第一條】
教導院作為和平與發展,以及極東的非支配與保護而成立的組織,在各國持有著最高權力。
【第四條】
教導院的代表,是以警備(軍事)行為為主的「總長」,及以政務(政治)行為為主的「學生會長」兩個職務,其下設置了「總長聯合」與「學生會」。
【第五條】
禁止在學校活動中的學生間抗爭。
【第七條】
因總長聯合、學生會的代表不在、不明而失去正常運作機能的場合下,可以由學生召開臨時學生總會,其決定結果,可決定整個教導院的意志。
【第九條】
關於教導院內,以及教導院之間的問題解決,與學生相對的隻能是學生。
【第十條】
學生抗爭中的相對戰、代表戰,是權利者之間進行的活動。
【第十條附帶一款】
權利者不可拒絕上位、近似位者,以及擁有權利的下位者的對決。
【第十一條一款】※(原本在2上是第十一條,2下更改了)
禁止學生間抗爭中對一般市民、公私所有地的主動損害行為。
【第十一條二款】
對於學生間抗爭中的一般市民、公私所有地的受害,一般市民在保護所有、所屬物的范疇內可進行防衛活動。
【第十二條】
總長聯合、學生會的成員在抗爭時候,被其他教導院的近似地位成員要求相對的場合下,適格者有接受要求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總長聯合、學生會的幹部,在中立地帶中,與其他教導院如果無理由,禁止戰鬥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總長聯合、學生會的幹部,在中立地帶中,與其他教導院能夠進行交h(談判)。
【第五十一條一款】
學生會的幹部, 位於各委員會(或者該組織)上位(Top)的位置。
【第五十一條二款】
各委員會的長,在自己所負責的范圍內,擁有給學生會的幹部進行建議的權利。
【第百五條】
作為保護領域(區域),各教導院擁有領土、領空、領海,這三領權。
【第百五條一款】
各教導院的保護領域(地區),是基於聖譜記述和地脈對應的范圍作為基礎的。
【第百二十條一款】
在平時,各教導院擁有領域內的交通管理權限,具有管理、保全(維護)的作用。
【第百二十條二款】
各教導院的交通管理權限,是根據聖譜記述的指定范圍內作為基礎的,上級和下級都同樣如此。
【第二百七條】
在聖譜記述的再現中,進行那個(再現)的國家,會受到保護,可以免受來自其他國家的介入(乾預)。
【第二百七條一款】
在聖譜記述的再現中,進行那個(再現)的國家,可以接受把再現為目的介入和補助。
【第三百四十七款】
關於聖譜以前的事項,在那裡所產生的責任,不能溯流而上。(不能追究以前基於聖譜再現所產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