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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約傳說中的大贏家傳說》請自重
  前略,如果要較真一下,優子絕對是可以被歸類到知法犯法來著…

  朝廷於昨日昭告天下,說要淨化網路。

  老祖宗說過,新官上任三把火嘛,何況是換了一位皇帝陛下呢?

  當然了,朝廷的事情,書生還是不要議論太多了。

  言歸正傳,雖然對專業的認知是業余的水平,還是想介紹一下朝廷在關於打擊H方面的一些律令——

  以優子自己為例,在網絡上傳文字類糟糕物的話,是會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跟第三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百六十三條是關於以傳播糟糕物牟利的罪名,最高的刑罰是會無期徒刑,但,這個罪名有一個牟利的前提,如果並沒有通過糟糕物牟利,則不會被檢察院以這個罪名起訴——

  關於量刑,觸犯了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罰金、沒收財產;

  優子的話,並沒有在點娘這裡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來著,所以,如果被警察先生帶走,再被檢察院起訴,基本上是不可能以上述罪名被法院定罪。

  而第三百六十四條嘛,是關於傳播糟糕物的罪名,最高刑罰是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這個罪名是在情節嚴重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而對情節嚴重的定義,因為是通過網絡傳播,所以標準是第三百六十三條的定罪數量標準的兩倍以上,否則不構成犯罪——

  大概會被警察先生批評教育一番;

  當然了,如果是向未成年人傳播糟糕物,會從重處罰。

  對於上述罪名嘛,優子是有機會被定罪來著——

  所以要自重啊!

  然後嘛,朝廷律令對糟糕物的定義嘛,是指具體描繪啪啪啪啪行為的,或者露\\骨宣\\揚H的,各種載體,但關於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相關,以及,雖然有H的成分但是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這兩者是不屬於糟糕物——

  也就是說,如果蘭陵笑笑生還活著,大概不會被視為犯罪者;

  不過,似乎也不盡然,米開朗琪羅的大衛,一般是被視為藝術品來著,但卻跟馬賽克成為了好基友…

  最後,關於拘役跟管制,應該要解釋一下吧!

  拘役,是指剝奪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期限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因為是由警察先生方面就近執行處罰,犯人每個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管制,是指在不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禁止特定的行為,進入特定的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還有要接受社區矯正,期限是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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