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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鱗開》505章 宣威布德民大悅(6)
朱慈烺一篇“宗”字寫完,身上微微出汗,放下毛筆將紙疊了起來,讓內侍收入字紙簍中。這種習慣古已有之,不是因為紙貴,而是對文化的敬畏。收集到了一定數量,這些字紙就會被畢恭畢敬地在庭院中焚毀,算是質本潔來還潔去。

  如今大明的造紙作坊不足以提供足量的工作用紙,毛筆書寫近乎奢侈,只有最終定稿留存的文冊才用好紙和毛筆寫就。平時工作流程能用沙盤用沙盤,不能用沙盤則用黑板白筆,若是一定要寫在紙上,也是用炭筆,寫過一道之後還可以再用毛筆寫一道。

  朱慈烺又發動治下收羅舊紙,將原本要焚化的字紙回收再造。因為技術問題,這種土法再生紙不便用來書寫,但可以解決個人衛生問題,也算是廢物利用。

  內侍接過廢紙,不敢多看,直接送去陸素瑤手中,收入字紙簍。皇宮中單獨有寶鈔司,專門負責處理有禦筆的字紙——以及準禦筆,皇太子殿下的字紙。

  陸素瑤處理了廢紙,通報道:“殿下,李明睿到了。”

  “請他進來。”朱慈烺端起茶缸,大大飲了一口,胸中頓時快意許多。

  李明睿身穿公服,胸口正是象征公正嚴明的獬豸補子。他腳下生風,幾乎是小跑一般進了朱慈烺的書房。不等陸素瑤拉上門,李明睿已經飛快地躬身作揖,口稱參見,旋即道:“殿下為何要因人定法?”

  灋者。刑也,平之如水。故而從水;廌就是獬豸,見人不直則以角相觸,故而從廌去。

  古人造“灋”這個字,已經涵蓋了對法律的基本認識:公平,正義。

  在李明睿看來,軍人與百姓分別立法,無疑是將人分成了兩類,施法不同。則社會地位不同。從現在出台的軍法來看,軍人倒是要比百姓更高一些。比如對軍人嚴禁刑訊逼供、受審時可以不跪、只要後動手便是自衛,即便犯了人命也不為罪——而尋常百姓則有防衛過當之論。

  “尤其是審訊之法,各級法司不得過問,唯有軍中處置,這豈非為情弊所特設?”李明睿到皇太子面前並非來討論法哲學的,而是切實指向張家口的儈子手:周遇吉。

  周遇吉在張家口的作為。朱慈烺和崇禎是喜出望外;南商則是喜聞樂見,紛紛趕赴張家口分一口湯喝,並且大肆佔領西商的市場份額,尤其是鹽、鐵、糧三個民生領域。可以說朱慈烺吃了肉,湯和骨頭都被那些浙商、徽商分了個乾淨,絕無半點浪費。而徽、浙商幫因為支援過山東。自覺從龍有功,吃得心安理得。

  最不高興的是晉商。

  晉商可不是只有張家口的八大家,事實上張家口的晉商只是山陝商幫的一個分支,承接關口內外。他們倒了之後,晉商當然也一體受損。自然要發動朝中關系反撲。他們對皇帝、皇太子沒有法子,卻自信能乾掉周遇吉。只要周遇吉慘死。日後還有誰敢為了朱家來當這劊子手?

  按照常理,皇帝也會有意無意推出個替死鬼,丟車保帥,最後事態平息,而皇帝仍舊是英明神武,倒霉的只是那個“不會做事”的家夥罷了。

  李明睿未必是被收買的,但肯定有人在他耳邊將周遇吉此事說成對“大明法治”的嚴重破壞。李明睿雖然不蠢,終究偏執於眼前的領域,只能從大理寺卿的角度看問題,無法看穿這政局人心的雲譎波詭。

  “變祖製的事,得一步步來。”朱慈烺權當不知道晉商在後面的動作,也知道李明睿斷不會被人收買,否則東廠早就有報告上來了。

  “殿下,如今有周遇吉一案,正是變製的好時機。”李明睿以為朱慈烺另有顧慮,進言道。

  “你知道為何太祖定製,軍戶犯法只能由衛所、都司審理,不能為府縣管轄?”朱慈烺問道。

  實際上非但是軍戶,就是在衛所土地上生活的民戶、匠戶,其司法管轄權一樣屬於衛所都司,不受府縣管理。

  “國初時無非是為了養百萬之軍。然而目今衛所已經名存實亡,殿下何必仍要拘泥於此?”李明睿不解道。

  “不光是為了養軍。”朱慈烺搖頭道:“因為軍中本就另成格局。一般地方,百姓能跟官府講理,還可以上訴請願。軍中可以麽?軍中本就是官大一級壓死人的地方,又日夜枕戈以待,刀頭舔血。不曾參軍上陣之人,如何能夠明白其中感受?”

  朱慈烺又道:“更何況軍中另有法度,若是以民法治軍則失之嚴;以軍法治民則過於苛。比如軍中火銃不修、刀槍鏽蝕,都是要入刑的罪過,如何與民間相通?難道農民鋤頭鏽了,也抓起來打一頓?”

  李明睿擰了擰眉頭,也覺得軍法在某些條例上是民法所無,有些則比民法嚴苛,但關鍵在於自家人難斷自家事,比如周遇吉,在五軍大理寺就被判定“無罪”。若是放在大理寺判,肯定要定他個殺戮無辜的罪名!

  他卻沒想過,朱慈烺一心一意要讓士卒有尊嚴、知榮辱,怎麽可能再讓文官凌駕於武官之上?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將,見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這樣變態的社會誰還肯拋頭顱、灑熱血地保家衛國!

  “再說周遇吉的案子,我倒覺得判的不錯。”朱慈烺頓了頓:“張家口尚未光複,處置一些從賊的奸細也是理所當然。如果那裡有法司,周遇吉自然不能妄為。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敵佔區,肅清奸細、剿滅敵寇,也是本分。莫要糾結於此了。”

  李明睿嘴唇翕張,正要辯解,朱慈烺突然又道:“對了,親親相隱之製議得如何了?”

  李明睿隻得無奈地被皇太子岔開話題:“我部所議:在五服之內,皆當隱匿;五服之外,唯有師生可隱匿。”

  孔子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從唐律起,“親親得相隱匿”就正式成為了重要的司法原則,寫在法律之中。在後世看起來是“窩藏罪”的罪行,在禮法社會卻是理所當然的“直”。

  如果兒子告發父親,還可能承擔比父親本罪更重的罪。比如父親偷盜,判徒一年;若是兒子告發,則有悖人倫,要判流放三千裡充軍。

  在明律中,自然也有相關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卻有些模糊。比如漢宣帝時候,卑幼首匿尊長不負刑事責任;尊長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唐律中也有謀反、謀大逆、謀叛等十惡重罪不得適用“親親相隱”之條。

  “五服相隱是否太廣了些?”朱慈烺問道。

  這裡的五服指的五等喪服,也是區別親屬關系遠近的標識。最重的是斬衰,用最粗的生麻製布做成,斷處外露不緝邊,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為至親所服。其次有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依次減等,代表親戚關系漸漸淡化。也就是說,在如今這個時代,同五世祖的親屬喪期,還要穿素服、以尺布纏頭,但到了同六世祖的親戚,便無服了。

  故《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這些放在文案裡說明,往往看得讓人頭疼,然而真的碰上事情,百姓卻都十分清楚,而且若有人穿錯了服,還會被鄰裡鄉親嘲笑。李明睿采用“五服”論,也是借助這種深厚的風俗傳統,輕松地解決了民法中關於近親屬、利害相關人等定義。

  “其中另有分別,臣當撰文以進。”李明睿只是大致道:“死罪只在齊衰以內,十惡之罪只在斬衰。親屬之間犯罪,以卑幼犯尊長者,不得用為相隱;其他為近親可隱,為遠親不得隱。”

  “造反都可以隱匿不罪?”朱慈烺一皺眉。

  “十惡之罪若是檢舉,可以減免主犯罪等;相為隱匿則不為罪。”李明睿道:“蓋因天倫不壓人倫之故。”

  父母與子女是天倫,君臣只是人倫,在明人眼中,唐律給十惡大罪開出的後門補丁純粹是以人倫犯天倫,屬於非禮。

  朱慈烺沒有多爭執,道:“株連之法可以廢,但財產問題如何處置?”

  親親隱匿的結果就是株連、夷族這類的酷法全面取消。朱慈烺不在意少殺那麽幾個人,關鍵問題在於犯罪財產如何充公。像李三才那樣,一方面自己當清官罵皇帝,一方面他兒子聚斂百萬家財,朱慈烺是無論如何不舍得放過這種人的。

  “若是分家析產,則各自為判;若是並無分家,則為視其私產。”李明睿聲音漸低,顯然有些缺乏底氣。

  “某人犯罪,該當罰金三千兩。若是其父尚在,其何來家產當罰?”朱慈烺問道。

  直系尊長在世,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財產,最多就是例銀存下的私房錢。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時敢說分家析產,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都不用父母告他們忤逆。

  李明睿的問題就在這裡,如果不株連,罰金刑的執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

  “我給你出個主意,你們回去議以議。”朱慈烺道:“民商法裡有無限連帶責任,若是引入斬衰之例,則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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