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人員請進場。”
洛杉磯法院的工作人員聲音裡面居然夾雜著一絲緊張。
也是,他們何曾見過這樣的場面,平日裡只在電視上,或者乾脆在電視上都看不見的人物都來觀場了,除此之外,還有海量的記者堵在門外,這簡直比奧斯卡還奧斯卡。
如果不是他確定自己在洛杉磯法院裡面,他都會以為自己來到奧斯卡現場了。
“一:禁止拍照。”
“二:嚴禁大聲喧嘩。”
……
工作人員述說了一下法院的規則之後,立即說道:“現在請大家按照秩序入場。”
沒有猶豫。
記者們早已經熟悉法院的規矩,他們按照秩序入場坐定之後,屏住呼吸,手中的鎂光燈也不由自主的黯淡下來。
沒有拍照,記者雖然說享受一些權益,但在法院這種地方,那些權益沒有絲毫的作用。
李霖站在自己的席位上,在他旁邊的是他的首席辯護律師馬德裡丁,除此之外,還有三個知名律師事務所在背後為李霖出謀劃策。
本來只有一個的,但在勞聯產聯介入之後,李霖立即又請了兩個律師事務所來幫忙出謀劃策。
很簡單,從理論上來說,律師這個行業也屬於勞聯產聯,只不過律師平常和美國的富翁裡打交道得多了,所以不怎麽賣勞聯產聯的面子。
這才有了律師是富翁的走狗的說法
而另一邊。莎朗.斯通和愛德華的辯護律師一個不知名的辯護律師,名字叫法德爾,是一名美裔法人。
“放棄治療了?”
“你死定了。”
李霖和莎朗.斯通同時在心底冷哼一聲。目光有如實質的在空中交鋒。
“各位聽證、陪審團的閣下,先生們小姐們。”法官戴著法官帽,嚴肅的說道:“李霖先生控告莎朗.斯通小姐和愛德華先生歪曲事實,惡意誹謗,此案正式開始。”
“情況很不妙啊。”坐在下面的斯蒂爾目不轉睛的看著場上,“雙方都沒有證據,唯一的結果互相扯皮下去。而扯皮下去對李霖並不好。”
“而且勞聯產聯已經介入了,陪審團也會受到勞聯產聯的影響。情況對李霖是大大不利。”
“斯蒂爾小姐。”
斯蒂爾旁邊一個記者抬起手中的照相機,扭了幾下,“看樣子你有些擔心你旗下的歌手啊!”
“是嗎?”斯蒂爾淡淡的說道:“我一定都不擔心,因為我們手裡握著決定性的證據。至於你,你才應該擔心。”
“在這麽嚴肅的地方,一不小心走火了,你麻煩就大了。”
記者一愣,不由自主的將手中的照相機放了下去。
“歌手李霖,你是否發誓你所說的一切均為事實,在上帝面前。”
“我發誓。”
別說李霖並不信仰上帝,就算是他信仰上帝,他也敢發誓。
“莎朗.斯通小姐。你是否發誓你所說的一切均為事實?在上帝面前。”
“我發誓。”
莎朗.斯通毫不猶豫的答道。
“愛德華先生,你是否發誓你所說的一切均為事實?在上帝面前?”
“我發誓。”
愛德華也發誓。
到了現在,他已經沒有退路了。從上法庭的那一刻起,他就只能死撐下去,正如莎朗.斯通所說,拖,拖下去,大家都沒有證據。最後的結果就是拖到沒人在關注這個案子了,大不了她賠償一筆錢給李霖。
法官的目光掃了一眼陪審團和下面的記者。威嚴的說道:“現在開庭。”
“原告方李霖控告莎朗.斯通小姐和愛德華先生惡意誹謗,並且聲明《》這首歌的版權屬於自己,不管是著作權還是發行權,都屬於自己……。”
“而被告方莎朗.斯通小姐和愛德華先生承認《》這首歌的版權歸屬於李霖先生,但否認《》這首歌的著作權同樣屬於李霖先生。”
“愛德華先生聲稱《》這首歌的著作權屬於自己,版權則出售給了李霖先生。”
法官‘敘事’完成之後,目光掃過李霖和莎朗.斯通還有愛德華,“現在,兩位當事人是否還需要追加權利?”
“我申請對大眾開放。”
李霖淡淡的說著。
“我同樣申請對大眾開放。”
莎朗.斯通提出了同樣的意見。
李霖申請對大眾開放是為了在大眾面前洗刷自己的名聲,同時減輕陪審團對法官的影響,而莎朗.斯通之所以申請對大眾開放,是為了給李霖潑髒水,讓李霖名聲更臭。
“兩個都申請對大眾開放了,看來有好戲看了。”
一名記者幸災樂禍的說道,申請對大眾開放就代表著此次審理將全面暴露在民眾的眼中,在這樣的壓力下,沒有人可以在裡面弄虛作假。
但同樣的,這也意味著一旦敗訴,將承受難以想象的壓力。
通常來說,只有在勝利把握極大的時候才會申請對公眾開放。
但現在,兩個都申請對公眾開放,看起來是兩個都認為自己的勝算很高,而當原告和被告都認為自己勝算很高的時候,這往往是火星撞地球的時候。
“兩方意見統一,此案件對公眾開放……。”法官更加面無表情了,他聲音機械的說道:“現在,請原告和委托律師發言。”
“我是原告李霖先生的委托律師馬德裡丁。”
馬德裡丁在第一時間站了起來。“此次,原告已經完全委托我處理了,我僅代表原告李霖先生在此發言。”
“我問你。愛德華先生,《》的版權是不是屬於李霖。”
“是。”
愛德華毫不猶豫呃說道,此事是他們早就商量好的,沒必要不承認。
他們來這裡不是為了爭奪一首歌的版權,他們的目地是抹黑李霖,將李霖現在的風光全部抹去,等到他熱度冷卻下來之後。哪怕是洗刷了汙名,想要再次起來。都是不可能的事情,美國的唱片公司不會為一個失敗過一次的歌手買單的。
“那我再問你,愛德華先生,《》既然屬於自己。那你為什麽要說是你自己的?”
“我反對。”法德爾連忙站起來說道:“這是屬於誘供。”
“反對有效。”
法官敲了一下錘子。
“我很好奇,既然《》這首歌的版權已經屬於李霖先生,那為什麽我不可能問愛德華先生?”馬德裡丁沒有因為反對就不在問了,玩弄法律,他很精通。
“反對。”法德爾大聲說道:“版權是版權,著作權是著作權,兩者不一樣,馬德裡丁大律師,請你不要混淆概念。”
“我更好奇了。版權難道不包括著作權嗎?”
“反對。”法德爾又來反對,“版權是版權,著作權是著作權。請你不要混淆在一起,我的當事人只是氣憤李霖將《》這首歌的著作權說成自己的,這才站出來指責李霖的。”
版權屬於李霖,這是毋庸置疑的。
因為李霖早已經注冊版權,在這一點上,除非莎朗.斯通和愛德華出示強而有力的證據推翻李霖的版權。讓法院將版權判決給他們,否則的話是不可能將這首歌的版權奪過來的。
問題是。他們有證據嗎?
沒有,他們自己都是汙蔑李霖的,哪裡來的證據。
所以乾脆承認版權是李霖的,但說著作權是自己的。
著作權比版權還不好界定,雖然說在注冊版權的時候往往會將著作權一起注冊了,但在界定的時候可不按照版權來界定,尤其是在愛德華一口咬定版權他賣給李霖,著作權卻屬於他,這簡直就是一無賴。
但是外人不知道啊。
在愛德華和莎朗.斯通共同編制了一段故事,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他們認為李霖收購了愛德華的版權之後又強搶著作權,愛德華砍不過才站出來說話的。
這本身就是美國好萊塢的經典橋段,再加上李霖是華夏人,而且還被報紙披露具備紅色背景,美國的民眾就更傾向愛德華了。
可以說,這一場本來不會掀起什麽風波的所謂的著作權糾紛,就是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才鬧得這麽大的。
如果沒有媒體的推波助瀾, 愛德華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風浪,因為版權在李霖這裡。
“你們有什麽證據證明《》這首歌的著作權屬於愛德華先生?”
“反對。”法德爾用力的說道:“應該先請李霖先生出示《》這首歌著作權的證明。”
“還請愛德華先生告訴我,《》這首歌的靈感來自於哪裡?”
“反對……。”
雙方刀光劍影你來我往。
沒有證據的官司就是扯皮,看的是誰的律師壓得過別人。
表面上看起來,法德爾每一次都反擊了馬德裡丁,但至始至終,法德爾都被馬德裡丁壓製得沒有反擊的余地,這本身就是一種勝利。
民眾看的不是反擊,而是氣勢,當馬德裡丁一直壓製法德爾的時候,民眾就會下意識的認為馬德裡丁是對的,這是底氣的一種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