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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境突圍》逆境突圍 第62章 實習做法務 學習起草法律文書
  吳達城一直有個夢想,是做律師,可惜,財政學專業,加法律大專畢業以後,國家規定,要本科才可以考,但是自學考試本科考了好幾年也沒有考上,後來,只能上成人高考,終於拿到了本科文憑。但是,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太難,又考了幾年,還是沒有考上。

  萬般無奈之下,只能做經商創業,這個古代人看來,是最末等的行當。士農工商,商人其實是挺悲慘的。而且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

  多年前,他和人合夥開了一家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但是卻遭受了當地政府的欺騙。

  他們公司買的廠房,其實當時賣方是將土地證抵押在銀行,也就是和房子一起抵押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個房子買賣之前,需要買受人和銀行之情,如果,違背誠信的行為,將要一比三賠款,如果當時買的房子是一千萬,賣方就應該賠償三千萬,但是要真正賠到錢,難度是很大的。

  所以他只能實習做法務,學著起草各種法律文書。隨著個種錯案的發生,亡者歸來案的曝光,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判決的公正信,受到了輿論及各界的質疑,國家也出台了法官終身負責製等等措施,也抓了一大批吃拿卡要的法官,但是,公正問題,還是存在了很多的爭議。

  行政訴訟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南經濟開發區工業園標準廠房B區2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郵寄地址:江南市江邊鎮灘上村37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南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電話:81827****,傳真:8275****地址:江南市某某路199號市民中心10號樓

  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裁定書編號: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蘇0211行初某號行政裁定書。

  第三人:江南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南市某某大道189號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的事實、法律依據、法理:

  上訴人不服原行政裁定書。認為原行政裁定書援引的法律條文有瑕疵。認定事實也有瑕疵。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來支撐。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上訴人認為:1、本案的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條文欠妥,認定的事實不合理,沒有引用行政複議條例相關法律依據,行政行為未送達行政行為相對人及相關人,應認定為當事人或相關人不知情。運用的是法條的擴大解釋,還是縮小解釋也未解釋清楚。

  2、本案土地證的分割行為,是否確實違背了地隨房走的原則,是否確實違法。是否可以引用行政複議法中,該送達的法律文書,一旦未送達,視為該行政行為相對人或相關人不知情的法條,從而沒有過訴訟時效。

  3、該土地證頒發行為是直接頒發給江南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三人即惠山新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開始就對上訴人有欺詐隱瞞的行為,根本不存在送達給上訴人的行為,上訴人根本無法知情,至於後來的拍賣,公司已經處於歇業狀態,已經人去樓空,是否可以留置送達及公告送達也是有爭議,從而認定上訴人知情,更加是不符合法律推理的要求的。推理得出來的結論不一定是正確的。

  此裁定援引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上訴人認為,本次行政訴訟並沒有過訴訟時效。

  2019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表示,經過一年的試點工作,32個試點地方和部門順利完成了試點任務,初步建立了一套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制度機制,給執法人員戴上了“緊箍咒”,劃下了“標準線”,確立了“新思維”。亂執法、粗暴執法、野蠻執法和執法不作為等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製,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形成了一套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全面推行打下良好基礎。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三項制度”之一。

  這都說明一點,行政執法需要有一套嚴格的審核制度,這裡面的審核就是預防冤假錯案,亂執行的發生,某某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無刑訊逼供,有無通過:不給當事人飯吃,有無責令當事人脫衣服,采取凍餓的手段,有無用家屬的安危進行威脅,逼當事人簽署顯失公平的擔保書,有無逼迫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寫遺書,交出家門鑰匙等,對粗暴執法的失望甚至絕望,才遠走異國他鄉,也請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核實。此涉嫌違法的行政行為本來在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立案時,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一開始認為適格被告是江南市人民政府,所以應該向江南市中院起訴,江南市中院受理後,又認為適格被告是江南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後來又移送到了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裡面存在原先在土地證上蓋章的是江南市人民政府和江南市國土資源局。即使真的違法,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有無權限來管以前江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涉嫌違法的問題,也就是說兒子有沒有對老子說三道四的權利的問題,從這個角度出發,即使原江南市人民政府確實存在了違法的行為,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管轄及確認違法的問題。

  上訴的情理:

  影片《終結者:黑暗命運》裡面有一句經典台詞:“You believe in fate?”你相信命運嗎?讓上訴人不禁問自己,我相信命運嗎?一時之間,不知如何回答。有人說,在你一出生的那一天,你的命運就已經注定了,不管你如何的掙扎,如何的抗爭,命運就是命運,你無法改變,但其實你我都不知道我們的命運到底是怎樣的,因為我們都不具備預測未來的能力。

  當上訴人知道,原執行的依據仲裁裁決過程中,不僅存在程序漏洞,更存在涉嫌違法頒發土地證行為,涉嫌一房兩賣的行為,更為驚訝的是,一方面申請仲裁委要房款,一方面在辦理土地證分割時,又陳述房產不屬於上訴人,這種互相矛盾的證據,居然出現在有著地方政府背景的惠山新城資產管理公司身上。上訴人做為一個法律學習者,有權利也有義務申請上訴。畢竟原告曾經和千千萬萬的創業者一樣,每天清晨去上班,有時還需要在外面風餐露宿,去贏得客戶的信任和訂單,以期望獲得公平競爭機會,以求獲得改變命運的機會,然而艱苦創業的豐碩成果,卻被暗箱操作,被無情剝奪,失去改變命運機會的時候,只能懇請偉大的黨,偉大的政府,偉大的人民法院,依靠人民渴望公平正義的力量,來維護公平和正義。

  讓那些曾經被潛規則過,被欺凌過的創業者,甚至得了抑鬱症需要終身服藥,幾次自殺未遂,結果還是跳樓自殺的海歸創業者,一個告慰。可見,創業路上要遭遇的不僅僅是海內外客戶的歧視,還有法律規則的不透明,甚至是暗箱操作,是不是貧窮就是一種罪,是不是無權無勢,做一個普通的老百姓,就該受到欺凌。是不是當事人不知情,也是一種錯,當拿到新的證據,發現原房屋買賣的仲裁存在冤假錯案問題,原執行存在采信違法依據問題,對公信力造成嚴重打擊問題時,是否可以申請給上訴人一個公道,值得探索和研究。

  在此案訴訟之前,針對原出售方即第三人江南某某新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隱瞞土地證抵押在銀行,涉嫌一房兩賣,將有嚴重漏水的廠房賣給投資商,欺詐投資商的行為,涉嫌頒發房產證的行政行為違法,也提出過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15條第6款最後一句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房產證及該案土地證原件,當事人即上訴人壓根就沒有拿到過,土地證原件也沒有看到過,可是在實際行政訴訟過程中,並未按這個法條來辦案。也就是說《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並沒有在行政訴訟法中得到采納,但是在行政複議案件中,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卻運用到了行政複議過程中。

  該案的核心焦點,是《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第15條第六款規定是否可以運用到行政訴訟中,從而認定原行政行為上訴人不知情。從而未過時效。

  此致:

  江南市中級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江南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吳某某

   2020年8月8日

  申請上訴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申請再審事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二款第十條: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15條第6款最後一句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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