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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才是正義》第一百零二章 並聯辦案
從實際效果來說,媒體對伯格曼案子的關注熱度遠遠超過之前對謝爾頓案件,畢竟後者還有愛德華操縱的“對衝”,前者則是一邊倒的新聞屠殺。

這甚至讓人想起當年的林伯格之子綁架案所引起的媒體大狂歡來。

但讓海因斯最頭痛的事情是,所羅門的高調,所羅門是媒體追逐的寵兒,他隔三初五的接受專訪,在訪談中不時披露對伯格曼案的調查進度。

海因斯發現,這個氣勢洶洶的入侵者的辦案效率奇高,哪怕是在自己佔據先手的情況下,從他對媒體披露的情況來看,隻比自己慢那麽一丁點。

於是海因斯更加賣力,把這個新衙門從上到下都指揮的和陀螺似的,同時自己也更加熱情的投入其中,好不容易爭取來的經費沒來得及回饋黨內大佬,倒是都成了新部門的投資,海因斯往來幕後與台前,拍著胸脯向各路大佬表態“現在投進去一美元,等伯格曼案子敲死,就能賺回至少五美元”。

這才堪堪保住了自己屁股還沒坐熱的位置,而為了許下的諾言,他只能更加玩命更加精神的投入到對伯格曼的獵巫行動中去。

以海因斯的智力水準和手腕,很難做出精妙的勾當來,於是吃相和手段也就越發難看起來。

這可以從愛德華之前寫給露絲伯格的關於伯格曼卷宗的備忘錄中找到部分答案,

比如所謂的勾結黑社會問題:

“《紐約時報》在1968年3月1日刊登了約翰·希斯寫一篇文章,基本內容如下:

關於(對伯格曼)的調查轉向關於勾結黑社會與政治庇護的“指控”:某篇報道指出,有個自稱黑社會老板的約瑟夫·吉諾維斯的同黨曾短暫居住在社區為窮人開設的養老院的樓頂閣樓裡。

文森特·柯奇眾議員認為伯格曼涉嫌參與窩藏黑社會份子,隨後資深參議員安德魯·珀西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到應該嚴查此類事件。

隨後瓦妮莎·霍奇斯-以咄咄逼人而聞名政壇的紐約市政參議在談到黑社會力量介入養老院項目以此來謀取暴利時宣稱‘據我們了解到的情況,伯納德·伯格曼王國與黑社會組織有聯系’”

從露絲伯格和愛德華角度來看,這個“勾結黑社會”的罪名顯得非常荒謬,從頭到尾就沒有正經過:

1、最早由一家叫做《鄉村之聲》的小報報道,一個自稱黑社會的家夥與伯格曼參與經營(伯格曼沒有出資,只是提供技術管理和人員輸出,然後收了一筆名稱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養老院有關系,這個家夥自稱短暫住在那家養老院的閣樓上。

眾議員文森特·柯奇很不客氣的抓住這條未經任何證實的消息或者說流言,經過他的轉述就變成了“指控”

根據這些“指控”,資深參議員安德魯·珀西就“提出了這個問題”並且“認為是很嚴重的問題”!

瓦妮莎·霍奇斯隨即召開記者招待會,當眾表示“根據我們了解到的情況,伯格曼和黑社會有關系!”

最後,《紐約時報》的記者約翰·希斯發表了上述報道。

從媒體開始,到媒體結束,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而與黑社會勾結的帽子就像科幻小說裡的ufo那樣,莫名其妙的就帶到了伯格曼的頭上。

整個事情經過,沒有任何警方背書,同時也沒有任何媒體去采訪伯格曼,後者在事實上被用膠帶封住了嘴。

所有事情的走向都如劇本安排的那樣,當輿論操縱下的民眾完全暴發後,留給伯格曼的只有一個“公正的審判”了。

海因斯豁出全部身價和資源才讓黨內大佬為他站台背書,

然後帶著辦公室全體同仁玩命奮戰,以挖地三尺方式在深扒伯格曼的一切。就是這樣,依然被所羅門進度上死死咬住。

要知道,這時候,所羅門手上還有好多案子在處理,比如芭芭拉·布朗失蹤案、BLM大樓爆炸案等等,海因斯因此感到極為恐懼和震驚,因為換成自己的話,是絕對做不到同時處理那麽多案子的。

海因斯覺得自己要瘋了,天天靠著安眠藥才能睡上三四個小時,但就是這樣依然無法和所羅門拉開身位。

正當他準備認命時,所羅門卻忽然造訪。

向他提出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解決方案。

當時所羅門笑著說道:“你我都知道,關於伯格曼很多指控是完全不存在的,在他法庭上的指控比新聞報道上的審判要麻煩的多,畢竟需要證據。如果像現在這樣下去,我們只會陷入無意義的彼此競爭。不妨這樣,我們共享卷宗,然後分別在州/聯邦層面提起上訴。”

海因斯“可是一案不能兩審啊”

“是的,但這是隻一個案件不能提起兩次訴訟,因為訴訟權本身是可以被消耗的。但是這個不能是有時間上的定義,當我提起訴訟後,你就不能再提了。但如果我們同時向聯邦和州法院提起上訴呢?”所羅門笑道“那就是一個並聯的關系,可以輕松繞過規定。”

海因斯被震驚了,他沒想到竟然還有這種玩法。

沒想到,所羅門竟然能在這種地方玩花活,而且合理合法,海因斯不由得為自己感到悲哀,自己和對方確實沒得比,人家這“手藝”精湛啊!

既然所羅門給面子而且提出的解決方案也非常可行,照著做會被分掉部分功勞,但拒絕的話只怕麻煩更大,何況所羅門也承諾事情結束後會給海因斯“足夠的補償”,具體是什麽,沒提,但以他的地位倒也不用擔心賴帳。

再說就是真賴帳那又如何呢?

海因斯現在才明白雙方的差距,當機立斷選擇跪。

海因斯隻好交出所有的調查資料,所羅門複製後,約定過幾天再上門。

就這樣所羅門在沒有參與任何調查工作的情況下,掌握了所有關於伯格曼的資料。

至於他之前在媒體上公開的那些調查進度,都是虛的。

其間的把戲說穿了也簡單:他讓斯坦·戈登帶人盯著海因斯本人和他的主要工作人員並記錄下他們的行程路線,然後稍加推測就知道,海因斯團隊的進展。

當然少不了在海因斯的電話上裝個小小的竊聽裝置,這樣獲取的消息就更加牢靠了。

幾天后,所羅門與海因斯再度協商,確定了伯格曼應該“承擔”的罪名。

1、違反了《聯邦食品管理條例》-某家養老院的廚房有蟑螂,這是聯邦條例,理應有聯邦檢察署駐紐約東區辦公室的所羅門·布隆海姆先生負責。

2、向大衛·希爾行賄,根據法律本州的商人向本州的國會議員行賄,屬於州內政行為,由州司法機構負責,州司法機構就是民主黨自家地盤,查爾斯·海因斯檢察官親自出馬還怕咬不死大衛·希爾?

這裡面所羅門也算懂得進退,兩個罪名孰輕孰重,一望而知,顯然這是讓海因斯吃大肉,聯邦方面喝口湯而已。

海因斯這才覺得所羅門這家夥雖然霸道,但還真是個講道理的合作夥伴。

這樣的結果就是,兩份一摸一樣的上訴狀,分別在同一時間分別由所羅門送到聯邦駐紐約初等法院,由海因斯送到紐約州高等法院(這是紐約州的初等法院,只是名字叫高等而已。)

然後,兩個法院的法官會在同一時刻宣讀判決書,而判決書的內容也存在“技術性”差異。

聯邦法院主要審判其違反聯邦衛生條例的罪行,而州法院審判其行賄罪,刑期是一樣-四個月。

同時由於是一個人犯了兩個案子被同時提起公訴和審判,所以伯格曼雖然被判了“double”的四個月有期徒刑,但作為一個大活人,他只能“同時”履行一家法院的判決-也就是去聯邦監獄坐牢。

至於州法院判的四個月有期徒刑也僅限於名義上,伯格曼不會再去蹲四個月,畢竟要是實打實坐八個月的牢,那就違反了一案不得兩審的原則。

這就是所謂的合並執行。

這個方案圓滿合理,符合法律,保障了多方的利益。

哪怕是伯格曼,他是最虧的,但是話說回來,以眼下這場輿論風暴的程度,他要是真能躲到監獄裡四個月,倒也不是什麽壞事,出來後低調頭縮著頭,該幹啥還是幹啥,只要養老院還在他手裡,那就能照樣賺錢。

畢竟大眾都是健忘的。

而米利堅法律保證私人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伯格曼付出了四個月的自由,但換來的是之後的相對清靜。

聯邦和州的檢察機關和法院也都各算完成一個案子。

伯格曼一個人讓四家都落到好來,也是大功臣了。

這個方案麻煩的地方就在於,需要事先做大量的庭外工作,才能保證最終審判效果如計劃實行。

兩級檢察機關倒是好說,所羅門和海因斯自己就能拍板,而如何說服兩家法院,並且讓伯格曼心甘情願的認罪才是矛盾焦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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