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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帝國風雲錄》湖湘蠻夷書友提供的《營法》
    中國的打仗方式,每戰不論攻守先立營寨,立足於不敗之地,再可攻可守.不立營就開打,是歐式戰法.按漢軍打法,北疆大戰一定會在陰山腳下立營,再攻要隘,匈奴來襲,當據營死守,可以減小傷亡

    軍志曰:止則為營,行則為陣。言營、陣同製也。法雲:陣中容陣,謂隊伍布列,有廣狹之製。欲其回轉離合,無相奪倫。營中有營,謂部分次序,有疏密之法。欲其左右救援,不*亂。卒有外寇侵軼,皆堅壁全備,莫得而動也。苟非規模素定,其孰能與於此乎?故司馬宣王觀武侯營壘處所而歎曰:天下奇才!美其法制精妙也。昔衛青出塞,以武剛自環(蓋今之車營也);充國屯田,則校聯不絕(蓋今之木柵營也)。

  ○李靖(營)法

  凡大將軍出征,且約授兵二萬人,即分為七軍。如或少,臨時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以三分為奇兵)。

  中軍四千人,內取戰兵二千八百人(五十人為一隊),計五十六隊。戰兵內弩手四百人,弓手四百人,馬軍一千人,跳蕩五百人,奇兵五百人。

  左、右虞候各一軍,每軍各二千八百人,內各取戰兵一千九百人(共計七十六隊)。戰兵內每軍弩手三百人,弓手三百人,馬軍五百人,跳蕩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左右兩廂各二軍,每軍各二千六百人,內各取戰兵一千八百五十人(共計一百四十八隊)。弩手二百五十人,弓手三百人,馬軍五百人,跳蕩四百人,奇兵四百人。

  凡馬步軍,通計總當萬四千人,共二百八十隊當戰,餘六千人守輜重。下營之時,以四千人為中營,在中心。左右虞候、左右廂四軍,共六總管,各一千人為營,六面援中軍。六總管下,各更有兩小營。每隊幕五口。若在賊境,地狹,則四步下幕;若地土廣闊,不在賊境,則五步下營。

  凡五十人為一隊,其隊內兵士須結其心。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結為一小隊。

  又合三小隊,得意者結為一中隊。又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少五人:押官一人,隊頭執旗一人,副隊頭一人,左右亻兼旗二人。即五十人。至於行立前卻當隊,並須自相依附。如三人隊失一人者,九人隊失小隊二人者,臨陣日仰押官、隊頭便斬。不救人,陣散計會隊內少者,勘不救所由,斬。

  每軍大將一人(別奏八人,兼十六人),副二人(軍務奏亻兼,減大將軍半)。

  右方營法圖

  法曰:諸逢平原廣澤,無險可恃,即作方營。兵既有二萬人,已分為七軍,中軍四千人,左右四軍各二千六百人,虞候兩軍各二千八百人。左右軍及左右虞候軍別三營,六軍都當十八營。中軍作一大營。如其不在賊境內,田土寬平,每營中間使容一營。如地狹,則不得使容一營地。中一在中央,六軍總管在四畔,象六出之花。軍出日,右虞候引其前營,在中央右廂向南;左軍虞候押後,在中營後左廂近北,結角。兩軍虞候相當,狀同日月。若左虞候在前,即右虞候在後,諸軍並卻轉。其左右兩廂營在四面,各令依本營卓幕,得相統攝,急緩須相救援。若欲得放馬,其外營幕即狹長布列,務取營裡面寬廣,不使街巷窄狹,營外仍置拓隊效此。

  (圖A)

  月營法曰:凡地帶半險,須作月營。其營單列,面平背險,而兩翅向險,如月初生。每營相去疏密,及安置隊伍準前法。其門則臨時計之。至若兵馬多少,幕次所設,此大約也。如有警急,畜牧並於營後安置。

  一說安營之法與圓陣相侔,每一大營有四十子營,營各四十幕為一部。其一子營皆空,其內入開,開三逕。十二旗、十六鼓,左矛右戟,前盾後弩,旗鼓中央,大將之所。余法準上同。

  ○裴緒營法

  凡兵師之營,擬於城郭、宮室,必須牢固,不可得而犯亂也。其古法多依九宮、六甲、太乙、天門、地戶之法,皆為疑惑,不便於事。今則但取山川地形、利便水草,隨其險易為之,禦平則方列,圍水則圓關,山路則盤回,川流則屈曲,務於適時便用耳。

  法曰:凡下營,非賊境,地土寬平,即布大方陣。營內有一十七小營,中間相去使容一營。如在賊庭,即須窄狹,不得使容一營。其營四角編入,仿佛使圓(圓則易守)。其一十七小營,計一萬七千人。古製一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令加四千五百人為奇伏揚備,則軍中之手足,以應時用。其非正門,不得輒出入,犯者論如軍律。

  ◎諸家軍營九說

  凡安營部分之法,已載前說。其周營須設界限,立藩蔽,以捍外寇,舊法有九種:大約軍不久駐,則為立槍、櫳槍、車營、拒馬之類;若兵久駐,則用柴營、掘壕、城營、木柵之類。符參卿曰:左賊境宿,用槍營,行用方陣,惟大將度宜而處之。今禦軍者,皆可約此為製也。

  ○立槍營法

  凡軍不久駐,可立槍為營。槍頭間架令均。黃昏擂鼓,各著不槍,鼓聲絕,刺槍訖,兵士更不得出白繩,便斷煙火。營外置約鋪,其外更著一人伏聽。營外有警,當鋪不得高聲,敲槍傳過。四面即如有警,豫作提防。

  ○櫳槍營法

  凡櫳槍為營者,其槍如鴉巢,櫳幕外七尺。櫳槍之外,造土壕一重。槍去幕七步。衣甲器械,每人一堆,如有警急,易著衣甲。車馬在傍橫排。

  ○柴營法

  凡柴營,其柴須密排,不通人過。其間釘橛,仍著不壓之。其車橫排,須問間架均,急疾轉車,便可為城(或作袍)。若久住,營中置一望竿。

  ○掘壕營法

  凡掘壕立槍,則白繩取定。其壕底闊一丈二尺,深一丈,口闊一丈五尺。其土向裡拍作土岸,高四尺五寸,令實,勿至摧塌。裡面削成。其上通人行,立壕門。掘徹,即權施浮橋,急疾折去。當界二十步,置一戰樓,以門扇及他板木權造。壕唇外掘陷馬坑一重,闊二十五步。每坑鹿角槍三根,失頭入火令堅。近壕布棘城一重,闊二十五步(凡布棘令堅,為營,其棘須魚羅布之,令棘頭平闊三十尺)。

  ○築城營法

  凡築城為營,其城身高五尺,闊八尺;女牆高四尺,闊二尺。每百步置一戰樓,五十步置一風炮一具,每三尺置連枷棒一具,每鋪更板並架城內,去城五十步,卓幕。城中置望竿,高七十尺。城外置羊馬城一重,其外掘壕一重,其外闊三步,立木柵一重,棚外更布棘城一重,棘外陷馬坑一重。

  ○車營法

  凡車營法,車每五十步一乘,每百步取一乘為戰車,車中出戰隊。其車子營及外營橫排,牛在當中,拒馬槍在外,仍連車轅為左右廂和門。

  ○木棚法

  凡木棚,因敵所逼,不及築城壘;或因山河險勢,多石少土,不任板築,乃建木為棚,方圓高下,隨事深埋,木根重複,彌縫其闕。內重短為閣道,外柱一重,長出四尺,為女牆,皆泥塗之。柵外掘壕一重,闊二丈,深一丈。木柵裡,每百步造戰樓一具,中置望樓,以遠探望。

  ○繩營法

  凡繩營所以援馬,若入敵境,芻牧不給,即須尋擇水草放牧;每人給絆馬索一條,入夜則為繩營,以護畜產。其製:立槍為杠,凡兩重,上系B硭鰨連絆相續。馬居營中布,官健牧人四面衛馬,使不得逸出。營外復出更鋪,夜則環營擊更鼓為備。內外軍士各守本界,不得過從交雜,即奸人無便以入。

  ○拒馬營法

  每人配鹿角馬槍兩枝,去前槍城三步布置,須首尾相系,魚鱗布之,則牢固矣。

  ◎下營擇地法

  夫下營之法,擇地為先。地之善者,左有草澤,右有流泉,背山險,向平易,通達樵木,謂之四備。大約軍之所居,就高去下,向陽背陰,養生處實,無以水火為慮。居山在陽,居水避卑。不居惡名,謂豆入牛口之類;不居無障塞,謂四通八達之道,受敵益多;不居深草,恐有潛襲,或被火燒;不居水衝,恐有漲溢,或彼決雍。不居無水及死水,恐渴飲致病;不居無出路,謂四面地溢,恐被圍難解,及糧運阻絕。不居無草菜,恐軍乏絕;不居下濕,恐人多疾病,軍馬不利。

  不居廢軍故城久無人居者,急疾無固守;不居塚墓間,與鬼神共處。春夏宜居高,以防暴水;秋冬不居清澗深阜,慮有延潦。兵法亦曰:山中之高,謂之天柱;澤中之高,謂之地柱;高中之下,謂之天獄;下中之下,謂之地獄。斥鹵之地,草木不生,謂之飛鋒。故村墟落、荒城、古寨,謂之虛耗;川谷之口,乏水無草,謂之天灶;穹隆钅敖背,四面平坦,謂之沃焦(亦名龜背);神祠社木,謂之天社;丘陵之上,大出之口,謂之死地;大山之端,謂之龍頭。凡過此地,並去無留。常令我遠之,敵近之,我迎之,敵背之,則此利而彼害矣。

  ◎緣營雜製法

  凡兵馬,每下營訖,營主即須乾當四司官典、司兵及左右,令分頭巡隊,問兵士到否。如有未至,即差本吏主持畜產及水食。如逃走,即牒所在捕捉。

  凡軍下營訖,司騎及佐分行巡視馬驢,有疾者醫,有瘡者剪剔傳藥,有傷者申送,量事決罰。

  凡下營訖,司胄及佐即巡隊檢校兵甲器仗等。如有破綻損汙,即須修葺磨礪。如其棄失,申上所由,便為案記,準法科決。

  凡在營,司倉及佐監管兵士糧食,封貯點撚,勿令廣費。

  凡兵士,每下營訖,先令兩隊共掘一廁。

  凡營壘既定,其自外屠沽販賣人一切禁斷,營內自交易即不禁。

  凡營門,各配隨近將校守把。雜色職掌,亦專配一門出入,不得交雜。仍令識認,以防奸細。

  凡軍中,皆令三人或五人為保同行,不得分散。遞相覺察,不得與外人私語軍事,及受外人財賄,犯者重罪同保。

  凡陷沒人投來,當別差主務,勿使隨軍,恐為備用。

  ◎警備法

  凡軍營下定,常須防禦。於營外去幕二十步列隊仗,如臨陣對寇法,晝夜嚴警。縱縫雨雪,並抽隊官,並不得離隊。每營留馬五匹,並鞍勒放飼,防有警急,立要馳告。

  凡都營警備之外,每軍必別設兵候一曲,量抽戰士三五十人,於當軍四面三五裡外要害之路,夜設外鋪。每鋪給鼓三面,自隨。如夜中有賊犯大營,其外鋪看賊與大營交戰,即從後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

  凡軍營下定,夜則別置外探,每營以折衝、果毅迭作蕃次。每面四人,每人領馬五騎,於營四面,去營十裡外遊奕,以備非常。如有警急,馳報軍中。或令馬軍至一更時舉火相應,賊見火號,不敢偷營。

  凡軍營遇夜,又於賊來要路以探騎為暗鋪,各持新炬藏火,遞相應接。仍於路左草中伏人,或於高木遙望。如覺有賊,走報馬鋪舉火,前鋪應了,即馳赴大軍,大軍亦置望烽人舉火相應(烽製具烽火門)。

  凡馬鋪,每三十裡一鋪,以押官部押。

  凡晝日有賊犯營,被犯之營即急擊鼓,諸營以擊鼓應訖,無賊之營即止,惟所犯之營非賊散,鼓聲不得輒止。諸軍各著衣甲持杖,看大將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賊來之路,裝束兵甲,出前布列,未得輒動。如須兵救,聽大總管進止。

  凡每夜定鋪時,每鋪令貯火煙五條,乾草一束,仍令種火。若有警軍,每鋪並相救。傳鋪相報,不得隔越,仍舉火炬照之。中軍即擊鼓,令諸營遍覺。將士俱被甲胄,持弓矢,見走者即射,自然立定。賊若稍多,中軍疾出兵救援。其偷營警軍,多作叫聲,宜審辯之。

  凡軍營,慮有突犯,即於營外常置拓隊防護,並抽留營戰隊充。其隊去幕三十步均布,隊間容隊。若賊來,拓隊不敵,然後營中出兵相助,不得令賊犯大營。

  凡軍營被賊來犯,大總管自將兵救之。常先與諸將潛約成,兵士隨身帶胡桃鈴之類為號。被犯之營聞之,即知大總管兵至。或鐸、或鈴,皆不可預定,恐賊人偷號。

  凡軍營久住,於山谷賊路,掘斷為土壕,闊三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掃令淨平。奸人出入與兵馬往來,盡見。

  凡軍所駐,於奇兵中選驍果諳山川道路及久在軍前人,與鋪兵計會交牌,日夕遞候於亭障之外,用捉生之法捉敵人樵牧問覘者,生禽以歸,以訊問賊中事機。其舉用勿令遊奕人知。

  凡軍中,至夜,百步著聽子二人,每更一替,充雜聽伺。如夜聞敵營馬嘶,則謀備夜出攻掠之類。其余仿此,以警不虞。猶令聽探之不遠,故又選聰耳少睡者,令臥枕空胡鹿。其胡鹿必以野豬皮為之,凡人馬行在三十裡外,東西南北,皆響聞其中。每營置一二所,營中闊者置三四所。若孤鎮鋪柵,亦各置一所。聽子須頻改易回玄,勿常定處所。仍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

  凡軍營中必為望樓,其數量兵多少大率仿地聽之數。選明目能視三四十裡、辨旗色者以為望子,亦頻改易,勿常置一處。亦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之。

  ◎警備法

  凡軍營下定,常須防禦。於營外去幕二十步列隊仗,如臨陣對寇法,晝夜嚴警。縱縫雨雪,並抽隊官,並不得離隊。每營留馬五匹,並鞍勒放飼,防有警急,立要馳告。

  凡都營警備之外,每軍必別設兵候一曲,量抽戰士三五十人,於當軍四面三五裡外要害之路,夜設外鋪。每鋪給鼓三面,自隨。如夜中有賊犯大營,其外鋪看賊與大營交戰,即從後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

  凡軍營下定,夜則別置外探,每營以折衝、果毅迭作蕃次。每面四人,每人領馬五騎,於營四面,去營十裡外遊奕,以備非常。如有警急,馳報軍中。或令馬軍至一更時舉火相應,賊見火號,不敢偷營。

  凡軍營遇夜,又於賊來要路以探騎為暗鋪,各持新炬藏火,遞相應接。仍於路左草中伏人,或於高木遙望。如覺有賊,走報馬鋪舉火,前鋪應了,即馳赴大軍,大軍亦置望烽人舉火相應(烽製具烽火門)。

  凡馬鋪,每三十裡一鋪,以押官部押。

  凡晝日有賊犯營,被犯之營即急擊鼓,諸營以擊鼓應訖,無賊之營即止,惟所犯之營非賊散,鼓聲不得輒止。諸軍各著衣甲持杖,看大將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賊來之路,裝束兵甲,出前布列,未得輒動。如須兵救,聽大總管進止。

  凡每夜定鋪時,每鋪令貯火煙五條,乾草一束,仍令種火。若有警軍,每鋪並相救。傳鋪相報,不得隔越,仍舉火炬照之。中軍即擊鼓,令諸營遍覺。將士俱被甲胄,持弓矢,見走者即射,自然立定。賊若稍多,中軍疾出兵救援。其偷營警軍,多作叫聲,宜審辯之。

  凡軍營,慮有突犯,即於營外常置拓隊防護,並抽留營戰隊充。其隊去幕三十步均布,隊間容隊。若賊來,拓隊不敵,然後營中出兵相助,不得令賊犯大營。

  凡軍營被賊來犯,大總管自將兵救之。常先與諸將潛約成,兵士隨身帶胡桃鈴之類為號。被犯之營聞之,即知大總管兵至。或鐸、或鈴,皆不可預定,恐賊人偷號。

  凡軍營久住,於山谷賊路,掘斷為土壕,闊三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掃令淨平。奸人出入與兵馬往來,盡見。

  凡軍所駐,於奇兵中選驍果諳山川道路及久在軍前人,與鋪兵計會交牌,日夕遞候於亭障之外,用捉生之法捉敵人樵牧問覘者,生禽以歸,以訊問賊中事機。其舉用勿令遊奕人知。

  凡軍中,至夜,百步著聽子二人,每更一替,充雜聽伺。如夜聞敵營馬嘶,則謀備夜出攻掠之類。其余仿此,以警不虞。猶令聽探之不遠,故又選聰耳少睡者,令臥枕空胡鹿。其胡鹿必以野豬皮為之,凡人馬行在三十裡外,東西南北,皆響聞其中。每營置一二所,營中闊者置三四所。若孤鎮鋪柵,亦各置一所。聽子須頻改易回玄,勿常定處所。仍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

  凡軍營中必為望樓,其數量兵多少大率仿地聽之數。選明目能視三四十裡、辨旗色者以為望子,亦頻改易,勿常置一處。亦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之。

  凡軍營下定,常須防禦。於營外去幕二十步列隊仗,如臨陣對寇法,晝夜嚴警。縱縫雨雪,並抽隊官,並不得離隊。每營留馬五匹,並鞍勒放飼,防有警急,立要馳告。

  凡都營警備之外,每軍必別設兵候一曲,量抽戰士三五十人,於當軍四面三五裡外要害之路,夜設外鋪。每鋪給鼓三面,自隨。如夜中有賊犯大營,其外鋪看賊與大營交戰,即從後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

  凡軍營下定,夜則別置外探,每營以折衝、果毅迭作蕃次。每面四人,每人領馬五騎,於營四面,去營十裡外遊奕,以備非常。如有警急,馳報軍中。或令馬軍至一更時舉火相應,賊見火號,不敢偷營。

  凡軍營遇夜,又於賊來要路以探騎為暗鋪,各持新炬藏火,遞相應接。仍於路左草中伏人,或於高木遙望。如覺有賊,走報馬鋪舉火,前鋪應了,即馳赴大軍,大軍亦置望烽人舉火相應(烽製具烽火門)。

  凡馬鋪,每三十裡一鋪,以押官部押。

  凡晝日有賊犯營,被犯之營即急擊鼓,諸營以擊鼓應訖,無賊之營即止,惟所犯之營非賊散,鼓聲不得輒止。諸軍各著衣甲持杖,看大將五方旗所指之方,即是賊來之路,裝束兵甲,出前布列,未得輒動。如須兵救,聽大總管進止。

  凡每夜定鋪時,每鋪令貯火煙五條,乾草一束,仍令種火。若有警軍,每鋪並相救。傳鋪相報,不得隔越,仍舉火炬照之。中軍即擊鼓,令諸營遍覺。將士俱被甲胄,持弓矢,見走者即射,自然立定。賊若稍多,中軍疾出兵救援。其偷營警軍,多作叫聲,宜審辯之。

  凡軍營,慮有突犯,即於營外常置拓隊防護,並抽留營戰隊充。其隊去幕三十步均布,隊間容隊。若賊來,拓隊不敵,然後營中出兵相助,不得令賊犯大營。

  凡軍營被賊來犯,大總管自將兵救之。常先與諸將潛約成,兵士隨身帶胡桃鈴之類為號。被犯之營聞之,即知大總管兵至。或鐸、或鈴,皆不可預定,恐賊人偷號。

  凡軍營久住,於山谷賊路,掘斷為土壕,闊三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掃令淨平。奸人出入與兵馬往來,盡見。

  凡軍所駐,於奇兵中選驍果諳山川道路及久在軍前人,與鋪兵計會交牌,日夕遞候於亭障之外,用捉生之法捉敵人樵牧問覘者,生禽以歸,以訊問賊中事機。其舉用勿令遊奕人知。

  凡軍中,至夜,百步著聽子二人,每更一替,充雜聽伺。如夜聞敵營馬嘶,則謀備夜出攻掠之類。其余仿此,以警不虞。猶令聽探之不遠,故又選聰耳少睡者,令臥枕空胡鹿。其胡鹿必以野豬皮為之,凡人馬行在三十裡外,東西南北,皆響聞其中。每營置一二所,營中闊者置三四所。若孤鎮鋪柵,亦各置一所。聽子須頻改易回玄,勿常定處所。仍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

  凡軍營中必為望樓,其數量兵多少大率仿地聽之數。選明目能視三四十裡、辨旗色者以為望子,亦頻改易,勿常置一處。亦以子將一人斡當,每日一替之。

  ◎備夜戰法

  兵法曰:晝戰多旌旗,夜戰多火鼓,所以變人之耳目也。或曰:夜黑之後,必無與敵列陣克期而戰。若但襲敵之營,鳴鼓燃火適足以助敵人之耳目,於我返害,其義安在?曰:此孫武之微旨也。

  凡夜戰者,多為敵來襲我軍壘,不得已而與之戰,其法在於立營。立營之法,與陣法同。故軍志曰:止則為營,行則為陣。蓋大陣之中必包小陣,大營之內亦包小營,前後左右之軍各自有營。大將營居中央,諸營環之,隅落鉤連曲折,相去遠不過百步,近不過五十步,道逕通達,足以出入;部墜壁壘相望,足以弓弩相救。

  凡路口,必立小堡,上置柴薪,穴為暗道,以胡梯上之,令人守望。夜聞鼓聲四起,即令燔燎。賊人夜入營門,四顧屹然皆有小營,各自堅守,未知所攻。大將營中,或諸小營先覺賊至者,當按兵勿動。敵賊盡入,然後擊鼓,諸營齊應,眾堡皆起,然火內照。諸營兵士悉閉門登壘,下瞰敵人,勁弩強弓四面俱發。若奸人潛入一營,斫營殺士,即諸營舉火出兵,四面繞之,號令營中不得輒動,須臾之際,善惡自分。若或出走,皆有羅網矣。今之立營,通洞豁達,部分無法,若有賊夜至軍中斫營,軍中無不警扌┪,雖多置斥堠,嚴為備守,晦黑之夜,彼我不分,縱有眾力,安能用之哉?故夜戰之法,貴在於乘敵之不備,幸敵之撓亂,駭而攻之,則有勝計。前史所記,或因天之陰霾,夜之風甚,各執火炬,銜枚疾馳,出其不意。若寇營士卒警怖蹂躪,吾以精騎勁兵乘之,此必勝之理也。若乘之而不亂,攻之而愈靖,將卒不驚,營壁如故,則是彼之法制謹嚴,備預周密,我當舍而勿攻;不然,非己利也。蓋兵者,避實擊虛,以整待亂,故銳而避之,亂而取之,此良將之善計也。晉羅尚遣人夜襲賊將李特營,特知之,戒嚴以待。及至其營,特堅臥不動,俟其眾半入,發伏擊之,大敗。此所謂舍而勿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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