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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到法》第一十章:合作與結合
  學習的第九天,今天的內容,似乎很簡單,但是,隻是看起來很簡單。

  我一看,就發現頭大,似乎每天都很頭大。

  突然間,很懷念大學時候,一起上課的同學,雖然很枯燥,但是至少,能夠有點意思。

  今天的內容,是一個叫共有的法律名詞。

  這個名詞其實我有點印象,是在上一章看的時候,看到過的,隻是沒想到,它竟然單獨列了出來,就和所有權一樣,也單獨列了出來,於是,我翻到了後面,發現下一章,竟然用益物權,再下一章,是擔保物權,不過,我懂了一些,就是這些都有更加詳細的解釋,並不是那麽簡簡單單就能理解的。

  共有,簡單的分為兩個大的版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實理解了這兩個,基本上就沒有任何的問題了。

  首先說,按份共有,法律上的解釋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什麽意思呢?

  簡單的說,就是你我他,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出租,我佔了百分之三十,你佔了百分之二十,他佔了百分之五十,那麽所得的租金,就需要按比例分配,同時每個人都有保護好共有物的義務,不讓房屋被損害這類的。

  再簡單的說,就是可以所佔的比列不同,就是按份。

  共有物可以分割,要麽實物分割,要麽變價分割,要麽作價補償。

  而共同共有呢!

  法律上的解釋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共同關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

  法律特征有,必須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共有份額;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可以說,就是共同擁有。

  有哪些類型呢?

  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的財產;合夥財產。

  其實,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根本的區別是在於,是否基於共同關系而產生。

  按份共有是數人分享一個所有權了人共同共有則是數人結合為一個共同關系,共享一個所有權。

  接著,按份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權屬於共有人的全體,共同共有人並沒有應有部分存在。

  最後,按份共有人有權處分其應有份額並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共同共有人則無份額可以處分,在其共同關系存續期間,不可請求分割共有物。這種關系,大多牽扯結婚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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