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切都會有些驚訝的,你一定覺得我這個叫做尉遲順的家夥,明明是你的仇人,為何現在會滿臉笑容對著你呢?”
楊夜依舊不相信眼前的這個尉遲順,嘴中問道:“你若不是尉遲順,那你又是誰?!”
“我之前說過了,我叫廖修文。”尉遲順不厭其煩的回答道。
楊夜也是一時無語了。
不論是從氣息,身材,樣貌,以及那青劍宗獨有的一身宗門弟子的衣服上來判斷,站在楊夜眼前之人,的的確確就是青劍宗的尉遲順啊!
怎麽突然改名叫廖修文了?
可就算改名,也不可能把自己和尉遲順以前的過去仇恨也放下了吧?
還有,這個家夥,為何現在總是笑嘻嘻一臉善意的看著自己?
難不成是這尉遲順被自己給逼瘋了?
就在楊夜無論怎麽想,都百思不得其解,難以相信眼前這人不是尉遲順的時候。
尉遲順再次開口了。
“我的名字,叫做廖修文,我知道,這個身體之前的那個主人,的確叫做尉遲順,但是現在他的名字,叫做……廖修文!”
如此一番話語。
也是將楊夜點醒了!
以前是尉遲順,但現在,他叫廖修文!
這不就是……奪舍嗎?!
難道他的意思是,那個與楊夜有著不共戴天之仇的尉遲順,已經被他奪舍了?!
“你把尉遲順……奪舍了嗎?!”楊夜望著眼前的修士,身上的氣息已經運轉了起來,大有要動手的意思!
“奪舍?嗯,或許差不多是這個意思吧?!”廖修文若有所思的回答道。
“可若真的是奪舍,奪舍成功之後,你的氣息與修為,以及一個人的氣血甚至是說話的時候給人的感覺,都會不一樣的啊,可你……你和之前的尉遲順,那可是……一模一樣!”
體十分本能的一腳,就往這個落魄的家夥身上踹去!
楊夜的一腳,那是如何的勢大力沉?!
這還沒被尉遲順弄死的修士,倒是先被楊夜這一腳踢了個半死!
僅僅是一腳,就把這一張被楊夜踢得臉已經變形的不成樣的修士,再次踢回到了尉遲順那裡了!
尉遲順也是抓住機會,嘴中高喝一聲:“青雲穿心!”
一道如同長劍一般的青色雲朵,瞬間出現在了這修士的背後,將這修士一劍穿心而過!
這朵青雲似乎十分的不一般,雖然直接穿過了這修士的身體,但是那修士的身上,竟然渾身上下一絲傷口都沒有!
但是這個修士的生機和氣息,卻是徹底消失了,死的不能再死了!
失去了生命,修士的身體也是立馬就要朝地下跌落而去了。
楊夜眼疾手快之下,手中封引術輕輕一劃,頓時這修士的屍體雖然從高空之中跌落了下來,但是他的儲物袋卻是飛到了楊夜的手中。
尉遲順原本也是想要收下這枚儲物袋的,但是下手速度卻是比楊夜慢了一拍。
當他施展法術的時候,儲物袋都已經被楊夜拿在手中,並且楊夜還順帶消除了原本那個死去修士的印記了。
楊夜消除了印記,大體用神識掃視了一遍儲物袋內的情形後,也是默不作聲的將這枚儲物袋佔為己有了。
準確的來說,楊夜這麽做在修仙界,算是十分不光彩的。
這個修士一路是被尉遲順追殺的,那麽戰利品應該理所應當的歸尉遲順了。
楊夜這裡完全就是坐享其成,有些太過張狂了……
不過楊夜對此卻是不以為然,他還手中拿著千煉玄骨符,還囂張朝著尉遲順指去:
“看什麽看啊?!待會你死了,你的儲物袋也是我的!我只不過是提前把這個儲物袋保管一下而已!
擇日不如撞日,你不是一直很想殺我嗎?來吧!看看你今天要少幾條胳膊回去!!”
楊夜這一番話,可謂是挑釁的味道十足了。
楊夜第一次與尉遲順見面,還是曾經與靈獸山的任務執事牛仁,一起進入一個秘境的時候遇到的。
在最後關頭,眾人分取寶物的時候,尉遲順竟然獅子大開口,想要一下子拿走兩件寶物,最後與楊夜決鬥,被楊夜第一次使用蠻熊變,直接斬斷了一隻胳膊!
當時,還是楊夜手下留情,才隻切了一條胳膊,若是位置改一改,當時尉遲順就要死在秘
遲順鬥法了,就是在極短的時間內,擊殺掉尉遲順也並非不可能!
只是一旦發生戰鬥,那就勢必會引起修為波動,楊夜現在閉著眼睛都知道,一旦自己在哪裡出現過的情況泄露了出去,只怕是立馬就會傳到玄土谷那邊。
這樣一來,自己只怕是還沒有進入厚土之地那裡,就要先受到一大堆的圍追堵截了!
但是左思右想之下, 楊夜眼中也是閃過凶狠的目光。
“左右都是一刀!反正我在古蘭界的時候吞了尉遲順的大哥尉遲俊德,這尉遲順早就與我結下了不共戴天之仇,我今日殺了他,也算徹底了結了這一段恩怨因果!”
楊夜此時已經不管,這尉遲順是故意尋仇而來,還是正好經過他這裡了。
不管今日會不會被人發現,只要一有機會,他就要滅殺了尉遲順!
楊夜的手中,不知何時,已經出現了那張淡金色的寬大符篆了。
這張符篆,正是千煉玄骨符!
一旦待會遇到尉遲順,用法術滅殺的話,說不定會給尉遲順反應和逃命的時間,乾脆用肉身強勢貼身,重拳之下,必能打的尉遲順這一劍修身體四分五裂的!
身上貼了千煉玄骨符之後,修肉身,定然是不經打的!
只是隨著尉遲順的氣息距離自己越來越近,楊夜卻是眉頭再次皺了起來。
“嗯?怎麽還有一道氣息,不過似乎受傷的很嚴重的啊……”。
就在這時,兩道身影已經出現在了楊夜的眼前了!
其中一道渾身劍氣十足,氣息凌然,結丹境的修為毫不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