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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天寶》第6章
作品相關 手工業

 一、農業的發展

 1.江南地區的土地得到進一步開發,水稻產量大大提高

 ①圩田普遍,適於種高產水稻。

 ②放火燒山,開墾山地的現象很多。

 ③江南地區成為重要糧食產地。

 ④安史之亂後,我國經濟重心開始南移。

 ⑤圍湖造田和向山要田,影響自然生態平衡。

 2.農田灌溉的發展和農具的改進

 ①隋朝開通大運河有利於農田灌溉。

 ②唐朝設專職官員管理水利事業。

 ③各地興修水利工程,僅江南就大大超過六朝的總和。

 ④創製了新的灌溉工具筒車。

 ⑤曲轅犁的發明,提高了耕作技術。

 3.農產品商品化程度提高

 ①茶葉在唐代已成為生活必需品,市場廣泛。

 ②著名茶園規模大、產量多。

 ③唐朝中期,政府開始徵收茶稅。

 二、手工業的發達

 1.產地分佈廣泛

 ①絲麻織品,遍佈全國各地;

 ②瓷窯分佈於中原和江南許多地區;

 ③鐵的產地在全國有一百多處。

 2.生產規模擴大,產量多

 ①中國能製造當時世界上最大的海船,有「海上霸王」之稱。

 ②唐初僅在洪州一地就造海船五百艘。

 3.分工細,品種多

 ①絲織品有綾、錦等十幾類,每類又分為許多品種。

 ②陶瓷業的唐三彩,為後代彩瓷的產生開闢了道路。

 ③唐代青瓷主要產在南方,以越窯的秘色瓷最名貴。白瓷主要產在北方,以邢窯最盛,當時有「南青北白」的說法。

 ④1987年,陝西扶風縣法門寺地宮出土秘瓷十多件,糾正了秘瓷產生於五代的傳統說法。

 4.技藝水平高,且融入外來風格

 ①冶鑄業已普遍採用了切削、拋光、焊接等工藝。

 ②造船業能造使用推進器的戰艦,這是最早使用機械動力的輪船雛形。

 ③絲織品至今色澤鮮麗,圖案新穎,有些還吸收了波斯的風格和手法。

 三、商業的繁榮

 1.發達的水陸交通

 ①以長安、洛陽為中心的驛道,四通八達,商人的足跡遍及全國。

 ②交通要道上有接待客商的私家店肆,備有「驛驢」,供客商騎用。

 ③以運河、長江為主的水運也很方便,商船往來不絕。

 2.統一的貨幣

 ①隋仍鑄五銖錢,有利於貿易的發展。

 ②唐初改革幣制,唐高祖廢五株錢,新鑄「開元通寶」,成為唐朝通用的貨幣。

 ③唐以後歷代的貨幣,都以它為範式。

 3.市場較前代發達

 ①隋唐的市場較前代發達,城市裡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市,政府設置官員管理物價、稅收等。

 ②市中有邸店和櫃坊。

 A.邸店兼營旅店、貨棧和交易場所。

 B.櫃坊專營貨幣的存放和借貸,是我國最早的銀行雛形,這比歐洲地中海的金融機構要早六七百年。

 ③一些繁華的大城市裡有了夜市。

 ④在廣大農村,包括偏遠地區,都有定期舉行的草市(在北方稱「集」)。

 4.商人的發展和胡商

 ①那時,經商的人很多,有不少家財萬貫、邸店遍海內的大商人。

 ②唐朝政府允許外商在境內自由貿易,胡商遍佈各大都會。

 ③商人大量增加和外商的貿易活動,使唐朝的商業更加繁榮。

 四、城市的興旺

 1.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和經濟繁華大都會

 ①隋唐兩朝,長安和洛陽是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全國的商業大都會。

 ②長安城內有坊、有市,坊是住宅區,市是商業區,市坊分開。市有東市、西市。

 ③洛陽城內有三個市,工商業也很繁榮,武則天時,引漕渠開新潭,使船進入市內。

 2.長江流域的商業都市

 ①長江流域的商業都市,以揚州、成都為東西兩個中心。

 ②揚州地處運河和長江的匯合處,成為南北交通要衝,又是對外貿易的重要商埠。

 A.江南的物產大多在這裡集散,

 B.大食、波斯等國的商人在此雲集。

 C.唐後期成為全國最繁華的工商業城市,經濟地位超過了長安、洛陽。

 D.繁華的夜市也是當時的一個特點。

 ③成都物產富饒,當時的諺語稱「揚一益二」,就說明成都工商業地位的重要。

 ④南方的商業都會還有國際貿易港廣州等。

 ⑤北方的商業大城市,有位於通濟渠沿岸的汴州等。

 五、多姿多彩的社會生活

 總體來說,唐朝的社會風氣開放:

 1.服裝:隋——戎裝;唐——胡服、胡靴、胡帽;婦女盛行穿男裝。

 2.飲食:品種多。各種各樣的餅;引進海外的蔬菜;盛行飲酒、喝茶。

 3.住宅:貴族高官、平民百姓、貧民的住宅區別(反映了貧富的分化)。

 4.室內傢俱:床、桌、椅、凳,於唐末基本形成。

 5.盛行騎馬

 6.文娛活動:打馬球、競渡、蕩鞦韆、斗花草等。

 【重點分析】

 1.江南地區的土地資源得到進一步開發

 (1)開發:

 江南地區本具有發展農業的優越的條件,但是江南的開發卻非常晚。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原和關中(包括淮河流域)遭受到嚴重破壞,而江南地區又具有優越的自然條件,這對它後來代替原來的古老的經濟區而上升為全國的經濟中心十分有利。那時,江南開發以土地資源的開發成果最為顯著。江南多山多水,於是一場以圍湖造田和向山要田的造田運動大規模展開。圩田是水田,適宜種植水稻。水田的增加,促使糧食產量大為提高。但是圍湖造田和向山要田,這樣的造田運動對自然生態平衡有影響,由此造成的水旱災害,這是水土資源過度開發的消極方面,對生態環境破壞造成危害。

 (2)經濟重心開始南移。

 課本這裡講的是「開始南移」,到南宋時,全國經濟重心才完成其轉移的進程。經濟重心轉移的原因:隋和唐朝初期經濟重心集中在黃河流域即中原地區,這種形勢追溯到前代。安史之亂以後,北方遭到戰爭的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停滯甚至倒退,而南方經濟則持續發展。北起淮水,南達五嶺,西起湘水,東至海濱的廣大地區,成為唐中葉後農業最發達地區。

 2.農田灌溉的進步和農具的改進。

 明確三點:(1)隋建立時間雖短,但水利事業成就相當巨大。如先後開鑿了廣通渠和大運河。它們本屬運輸渠,而也使沿河兩岸獲得很大的灌溉之利。唐政府重視水利。唐中央和地方政府設有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水利,興修的水利工程遍佈全國。(2)先要講明曲轅犁最早出現於江東地區,便於水田耕作,再講明曲轅犁的三處重大改進:一是把長直轅改成短曲轅,犁架變小,便於回轉省力;二是增加了犁評,使犁箭可上可下,可以適應深耕和淺耕的不同需要;三是改進了犁壁,將翻起的土推到一旁,並能翻覆土塊,斷絕草根生長。這是唐朝農民對耕犁的重大改進。筒車自行旋轉汲水至高岸,對比三國時馬鈞創造的翻車,認識:使用筒車,人無灌溉之勞而田有常熟之利的功效。生產工具的改進對唐代農業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3.隋唐的市場較前代發達

 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隋唐時期的市場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隋朝和唐前期商業交易大都在國家設立的固定市場中進行,縣以上的城市都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市,政府設置官員管理物價、稅收等。朝廷對市場的控制非常嚴格,對市場的設立、交易時間、店舖的規模都有嚴格的規定。從唐朝中期起,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與國家對市場控制的削弱,商業經營的廣度大大擴展,突破了從前的限制。市場結構有了很大變化,課本從五個方面講述市場的變化和商人活動:

 ①隋唐時期,為遠距離和大宗商品交易服務的邸店在各大商業城市不斷興辦,邸店是兼營旅店、貨棧與交易的場所。

 ②唐代為大量貨幣存放服務的機構也在較大商業城市出現,專營錢幣存放與貸出的機構稱為櫃坊。這是我國最早的銀行雛形,比歐洲地中海的金融機構要早六七百年。

 ③商業活動的時間,唐代中後期也同樣突破了「日中為市」的傳統,交易時間大大延長,出現了「夜市」。

 ④「草市」,見課本小字部分。

 ⑤那時候,經商的人大量增加,再加上外商的貿易活動,使唐朝的商業更加繁榮。閱讀課本的小字部分。不少唐詩反映出當時的商人眾多。從富商王元寶和玄宗的對話,可知當時豪商富賈錢財之多,勢力之盛。

 唐朝紡織業的大規模擴張發展,是唐朝紡織品貨幣化的一大前提條件。

 唐朝的手工業有三種類型:一是官府手工業,包括:中央政府經營之手工業、建築業及公共工程手工業、地方政府經營的手工業、軍事手工業。二是家庭副業手工業,包括:農民家庭副業手工業和地主家庭副業手工業。三是私營手工業,包括:個體手工業經營者和私營手工業作坊。四是寺院手工業。唐朝的紡織業也可以大體分為以上的類型。對於官府手工業,唐朝政府側重於直接經營,而對官府手工業以外的的手工業則採取間接管理,關心的是生產者租稅和徭役的獲得。所以,唐朝手工業管理設置的重點在於官府手工業。

 對紡織業等手工業的管理的最高行政機構為工部,工部的政令由少府、將作、軍器和都水四監具體事實,其中:少府監掌管工匠,下設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等五署。所以,唐朝紡織業的最高管理機構就是工部少府監下的織染署。該署是專門負責染衣、製衣的中層機構,其下設25個「作」,每個作按不同的紡織品類型和織造品種分工細作。「作」就是中央官營紡織業的具體管理機構。

 在地方上,地方政府於當地設置官府手工業作坊,以生產貢品和供地方消費的特色手工業品,當然也包括紡織品。對於民間的紡織業,則通過戶籍管理,並對工匠的產品規格,檔次,樣式有具體的規定,通過流通環節進行干涉以保證其質量。

 唐朝紡織業的管理主要內容為:首先,以徵集及和雇的方式保證官府對官府經營紡織業人手的需要,政府採取種種措施保證官府紡織業中能工巧匠和其他人手的滿足,一般來說:在唐朝前期基本上通過行政強制的方式徵集手工業者,「其巧手供內者,不得納資。」(《唐六典》卷七《工部尚書》。)在唐朝後期,由於國家衰落,統一的情況不再,人口與戶籍制度敗壞,一般採取和雇的方式招集手工業者。這樣,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官府紡織業人手的充足,保證了官府紡織品的收入。

 其次,通過戶籍管理來保證政府對民間紡織業產品的獲得。唐朝建立了十分完善的「手實」制度。「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冊府元龜》卷四八六《邦計部?戶籍》。)同時,唐朝的手工業者地位較隋朝有所提高,隋朝規定「役丁十二番,匠則六番」(《隋書》卷二四《食貨》。)即個體小農每年服役1月,而工匠兩月。到唐朝時期,改為:「諸丁匠歲役工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通典》卷六《食貨典?賦稅?下》)不但把丁和匠的服役時間調整為相同,且丁匠並稱。反映了工匠地位的提高。在工匠聚集的城市區域還設置坊的機構和坊正,加強對工匠的管理。

 第三,採取必要的手段保證紡織業的產品質量。這是紡織品成為一般等價物的一大必要條件,也是紡織品做為一般等價物的必然要求。在官府手工業中採取工匠培訓制度,「教作者傳家技,四季以令丞試之,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新唐書》卷五三《百官三》)通過工匠培訓和考核制度來保證生產質量,通過產品實名制度來建立產品質量責任追蹤制度。同時制訂樣式作為生產標準,作為考核工匠的依據及驗收調物和稅收物的標準,並為市場交易時買賣雙方參照之商品質量依據。官府紡織業以竇師綸畫《內庫瑞錦對雉斗羊翔鳳游麟圖》作為樣本。(《新唐書》卷六三《藝文一》。)地方專供的織錦戶也必須嚴格遵照官樣,並禁止民間私自生產和銷售,如伯希和3078號和斯坦因4673號文書合併成的《唐神龍年代散頒刑部格》:

 110.一、私造違樣綾錦,勘當得實,先決杖一百,造意

 111.者徒三年,同造及挑文客織,並居停主人,並

 112.徒二年半,總不得官當蔭贖。踏錐人及村正

 113.坊正、裡正各決杖八十。毛褐作文者不得服用。

 114.買賣。違者,物沒入官有人糾者,物入糾人,官

 115與市取。其敕賜者,聽與應服用人,如官內

 116.□□者,官司量事貶附。

 (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釋錄》第二輯,第563-569頁,全國圖書館文獻微縮複印中心,1990年。)

 從中可見:唐朝政府對民間紡織業的樣式的控制是十分嚴格的,如果私自造用,不但相關當事人要受到處分,連相關管理人員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有時皇帝為示節儉,對高級紡織品的生產做硬性限制,如開元二年,唐玄宗頒布詔敕:「雕文刻縷,衣紈履絲,習俗相誇,殊途競爽,致傷風俗,為弊良深……天下更不得採取珠玉,刻鏤器玩,製作錦繡珠繩,織成帖絹二色,綺綾羅做龍鳳、禽獸等異文字及豎欄文者。違者決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兩京及諸州舊有關織錦坊悉停。」(《唐大詔令集》卷一零八《禁奢侈服用敕》。)對民間紡織品的粗惡、短狹等不合樣式者,政府也用法律形式予以規定,「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八十。」其中行濫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狹指「絹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滿五十尺,幅寬不充一寸八尺而賣」(《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在國家法律中對紡織品的長短規格有非常詳細的規定。開元八年又重申紡織品「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丈。」(《新唐書》卷五七《食貨一》)

 第四:對紡織業的行業違法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唐律規定:「行利贓重者,謂賣行濫,短狹等物,計本之外,剩得利者,計贓重於杖六十者,謂准盜罪。一尺杖八十,一匹加一等。計得利一匹一尺一上,即從重科,計贓累而倍並販賣者,亦如之,謂不自造作,轉買而賣求利,得罪並同自造之者;市及州縣官司知行濫情,各與造賣者同罪,檢察不覺者,減兩等,官司知情及不覺,物主既剔,各須類而倍論。」(《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

 這樣,通過法律和政府命令等形式,唐朝政府對紡織品的質量、規格做了詳細的規定,保證了紡織品成為一種具有統一的規格的一般等價物,同時對違反紡織品管理規定的以法律形式給予處罰,保證紡織品在市場上的健康流通。這些成為紡織品貨幣化的前提,也是紡織品貨幣化後的必然要求。

 三、唐朝紡織品貨幣化的表現

 紡織品在唐朝有著特殊的重要地位,首先,紡織品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初唐的均田制度,規定了相應的租庸調製,規定:「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新唐書》卷五七《食貨一》。)調和庸所徵收的基本都是紡織品。據統計:天寶中,全國賦稅收入,包括租庸調、地稅、戶稅「歲計粟則二錢五百餘萬石,布絹綿二千五百餘萬端屯匹,錢則二百餘萬貫」(《通典》卷六《食貨六》。)根據盧華語女士研究:以上折合絹共計4146萬餘匹(其中粟、布、錢值3295萬餘、綿絹851萬餘)絹綿佔全部收入的20.5%,若考慮:1、錢200萬餘系戶稅,實際主要納實物,其中有相當部分為絹帛。2500萬餘石粟中,包括地稅1240萬餘石和租粟1260餘萬石,二者幾乎各佔一半,無論地稅還是租粟折納絹帛的數量也很大,所以,加上折納,絹帛當占1/3左右。可見絹帛等絲織品是唐朝財政收入的一大組成部分,也是絲織品貨幣化的一大表現。據《通典》記載:「當時州縣殷富,倉庫積粟帛,幼以萬計,楊釗奏請所在糶變為輕貨,及征丁租,地稅皆變布帛輸京師;屢奏帑藏充物,古今罕儔。」(《通典》卷六《食貨六》。)

 紡織品還在流通中起著一般等價物即貨幣的作用。一般認為證據在於《開元二十年九月十九日敕》中規定:「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用錢,深非道理。至今後,與錢貨兼用。違者准治罪之。」(《唐會要》卷八八。)在這裡,紡織品具有和錢同樣的地位。在開元二十二年十月六日敕中,紡織品的地位又提高了:「貨物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為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為敝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後,所有莊宅口與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帛等,期於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唐會要》卷八九。)在這裡,紡織品的地位抬高到了「本」的位置而錢幣成為「末」。這也充分說明,紡織品是當時市場最廣,流通量最大的商品,以至於人們把它當作了貨幣來使用。不但官方規定紡織品為一種流通貨幣,在民間,情況大體如此,《新唐書》記載:「今兩稅出於農人,農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新唐書》卷五二《食貨二》)這裡明確點出了民間交易往往多用紡織品,因為農民手裡的通貨只有紡織品。不但唐朝境內交易行用紡織品,在對邊境少數民族和國外交易,也往往行用紡織品。如元和年間,黨項「以部落繁富,時遠近商賈,繼繒貨入貿車馬。」(《新唐書》卷一九八《西域傳》。)對新羅的貿易也使用紡織品:「故事,使新羅者,至海東多有所求,或攜資帛而往,貿易貨物,規以為利。」(《舊唐書》卷一四九《歸崇敬傳》)可見:唐朝時期,絲織品作為流通手段,應用是十分廣泛的。

 另外:絲織品在唐朝還經常作為價值尺度使用。「諸郡貢獻,皆取當土所出,准絹為價,不得過五十匹。」(《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四》。)這裡用紡織品作為上供品的價值標準。唐律中規定:「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唐律疏議》卷四)這裡,紡織品用以表示贓物價值。類似的還有很多。

 綜上:紡織品在唐朝時期,基本體現了一般等價物的三大功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和儲藏手段。可以說:紡織品在唐朝是作為一種重要的貨幣流通,對唐朝的經濟和財政有著重要的意義。

 四、唐朝紡織品貨幣化原因考

 紡織品作為貨幣使用,不是唐朝時期的專利,在唐朝以前已經多有表現。這裡,我們僅以敦煌文書中記載為例,探索紡織品貨幣化的原因。

 根據盧向前教授對在西州高昌地區發現的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記錄研究,高昌西州地區的貨幣關係基本可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為367-560年,稱為紡織品本位時期,分為以毯為主和以疊布為主的兩個階段。原因是中原戰亂,柔然等民族控制了絲路,高昌商賈多與遊牧民族進行交易,以毯和疊布為通貨,一方面和遊牧民族有關,另一方面和高昌本身生產力發展,棉花種植擴大有關,該時期的商業經濟不是非常發達。第二時期為561-680年,大致為高昌國後期到唐初,為銀錢本位時期,在該時期,基本以銀錢作為一般等價物,而紡織品作為一般等價物暫時消失了,原因在於突厥的崛起掃清了絲路的障礙,隋的統一為高昌貨幣變化提供了條件,高昌的商品經濟開始發達,應該說:這個時期商業經濟達到了頂峰。第三時期為681-763年,大致為唐高宗後期到安史之亂,為銅錢本位和棉布衝擊銅錢本位時期,由於大食興起,銀錢來源枯竭,同時,中原經濟鼎盛,銅錢就取代了銀錢,到了後期,安史之亂使中原無力經營西域,西州經濟衰落,以綿布為代表的紡織品又開始衝擊銅錢的本位地位。(參考:盧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貨幣關係演變述略》,《敦煌吐魯番文書論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從上面的過程可以看出:紡織品的貨幣地位有一個回歸的過程,這個過程和西州商業經濟的發展和衰落密切相關,雖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響,但商業經濟是否發達實為紡織品是否作為一種重要的一般等價物之根本原因。金屬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有著天生的優勢,利於切割、熔鑄,方便攜帶,相對於其他商品,顯然金屬貨幣更適合作為一般等價物使用,然而,金屬貨幣成為一般等價物是商品經濟十分發達的一種表現。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從傳統的物物交易開始的,由於物物交易的偶然性,並不需要一般等價物作為中介。在物物交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由於交易的頻繁,就需要一種商品從其他商品中分離出來做為交易的中介,這種商品就是一般等價物,最早的一般等價物往往就是一種數量大而有一定規格或質量標準的商品,唐朝的紡織品就是這樣一種商品。當商品經濟高度發達時候,金屬貨幣就以它特有的優勢取代別的商品成為一般等價物。因此:紡織品在唐朝貨幣化可以視做唐朝商品經濟還不甚發達的一種表現。

 當然,我們可以看見:唐朝紡織品作為通貨的記載多見於前期,而唐後期銅錢的流通日漸擴大,絹帛日益受到排擠。應該說,經過安史之亂後,唐朝的經濟已經全面走向衰落,為什麼反而會出現金屬貨幣大行其道的情況。這首先和唐朝後期大批商人由紡織品轉向茶葉,紡織品市場相對衰落有關係,但其根本的原因在於:由於安史之亂前後,均田制度破壞,土地高度集中,加上戰亂影響,大批自耕小農破產,破產農民大量湧入市場,他們只能通過細碎交易來獲取生存資料。由於銅錢的細碎性,使得其為市場所接受。所以,李埏先生認為唐朝中後期的商業經濟不但沒有隨安史之亂衰落,反而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畸形發展。(參見:李埏:《從錢帛兼行到錢楮並用》。載包偉民主編《史學文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這也能夠從側面說明:紡織品的貨幣化是一種商業經濟不甚發達的表現。

 當然,唐朝紡織品的貨幣化和統治階級的限制也有關係,中國傳統的經濟政策一直遵循著「重本抑末」的方針。認為農為本而商為末。繁榮的商業經濟一直被統治者認為是統治秩序的一大威脅,因此,唐政府為阻止近代商業的發展,就採取了對商業經濟的種種限制政策,比如嚴格坊市分離制度,對夜市的禁止等,推行紡織品貨幣化也是這一系列的政策中的一條。政府的強制力量的推動也是唐朝紡織品貨幣化的一大原因。

 唐朝紡織品的貨幣化是特定時期的一個特殊的現象,它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但其根本在於唐朝商業經濟的不甚發達,隨著商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紡織品作為一種一般等價物,必然就會被市場規律所淘汰。種種跡象表明:寅恪先生的那句話不是無因而發的,是有著深刻的歷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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