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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發財在宋朝》升官發財在宋朝_分節閱讀_263
最讓他不安的是,是目前空置,還等著那位從汴京而來、因未及冠便三元及第而名聲赫赫的大才子陸辭,將任知汾州的事。

最後定判的人,定然是知州陸辭。

在其上任之前,哪怕簽署了這份判決草稿,在對方同意之前,也是不生效,且隨時可以駁回的。

誰知道陸知州那般年輕盛名的,會不會嫉惡如仇,要來個新官上任三把火?

歷來對齊京的諸多偏袒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他,思來想去下,還是決定為保險起見,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議狀”。

——兩日後他才知道,自己這一未雨綢繆之舉,到底有多明智。

作者有話要說:這一章的注釋比較多,如果不懂的話,也不必細究,看下文就好啦。

以下皆出自《宋:現代的拂曉時辰》和《兩宋文化史》

1.鞫,即鞫獄,審訊的意思;讞,即定讞,檢法定罪的意思;鞫讞分司,就是“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

在宋朝法院內,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法官,叫作推司、獄司、推勘官;負責檢出適用之法律的是另一個法官,叫作法司、檢法官。兩者不可為同一人。這便是“鞫讞分司”的基本精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軍巡使、左右軍巡判官、錄事參軍、司理參軍都屬於推司系統,司法參軍則屬讞司系統。

宋代實行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鞫讞分司”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後,即被遺棄。

2.推勘官不得自行問罪:

推勘官唯一的責任就是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意思是說,推勘官鞫問的罪情,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控罪范圍內,起訴書沒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問罪,否則,法官以“故入人罪”論處。這叫作“據狀鞫獄”。

3.檢法官:

檢法官的責任是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出來。

獨立的檢法官設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濫用權力,因為檢法官如果發現卷宗有疑點,可以提出駁正。如果檢法官能夠駁正錯案,他將獲得獎賞;反過來,如果案情有疑,而檢法官未能駁正,則將與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

例子:

宋真宗年間,萊州捕獲兩個盜賊,州太守用法嚴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盜賊所盜贓物的價值,以圖置其於死罪。萊州司法參軍西門允在檢法時,發現贓物估價過高,提出駁正,要求按盜賊盜搶之時的物價重新估值,“公(即西門允)閱卷,請估依犯時,持議甚堅”,終使二犯免被判處死刑。

4.擬判

一宗刑案如果錄問時沒有發現問題,檢法時也沒有發現問題,那麽就轉入下一個程序:擬判。我們以州法院為觀察樣本,判決書通常是由推官或簽判起草的,他們根據推勘官審訊清楚的犯罪事實,以及檢法官檢出的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擬出判決書草稿。然後,這份判決書交給本州政府的法官集體討論。宋朝實行連署判決制度,連署的法官類似於是一個“判決委員會”,州的行政長官——州太守(知州)則是委員會的當然首席法官。

5.同職犯公坐

法官們如果對判決書沒有什麽異議,就可以簽署了。然而,簽名意味著負責任,日後若是發現這個案子判錯了,那麽所有簽字的法官都將追究責任。用宋人的話說,“眾官詳斷者,悉令著名,若刑名失錯,一例勘罰”

當然,如果覺得判決不合理,也可以拒絕簽字;倘若有法官拒絕簽署,那麽判決便不能生效。

6.議狀

對判決持有異議的法官,還可以采取比較消極的做法——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作“議狀”。日後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

7.定判

在所有負連署責任的法官們都簽字畫押之後,這份判決書終於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沒有什麽意見,便可以定判結案了。

定判後,法院還需要向犯人宣讀判決書,問犯人是否服判。犯人若稱服判,案子才算結絕,可以上報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覆核。

第一百零二章

從推勘官的工作完成開始,陸辭再神通廣大,也不可能在未表明真實身份前,就能探查到官衙裡的情況。

接下來的幾天裡,他倒也沒閑著,很快在官署附近物色了一所合適宅邸,尋了牙人,直接簽了三年的租約。

陸辭定得快,付錢時也十分爽快,自使三方盡歡,尤其是那牙人,正為很是容易到手的這麽一筆報酬樂得牙不見眼。

對於陸辭的一些問詢,他自都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特別是說起那橫行鄉裡的攔路虎王狀時,更是滔滔不絕。

陸辭笑眯眯地邊聽邊點頭,等牙人一走,就差了一健仆出去,對過往苦主一一進行查證了。

房屋既已賃好,待其余下仆將其稍作清掃後,他便將客邸的房給退了,行李也盡數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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