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釋“本末”章
【原文】
子曰①:“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②者不得盡其辭③,大畏民志④,此謂知本⑤。
【注釋】
①子曰:這段話見《論語·顏淵》篇。子,孔子。聽:聽取,判斷。此處指審理。訟:訴訟,爭訟。猶人:與其他人一樣。人,別人。
②無情:不是真實情況。
③盡:竭盡。辭:指狡辯的厥詞。
④畏:作動詞用,意為“讓……敬服”。民志:民心。
⑤本:根本的道理。
【譯文】
孔子講:“審理訴訟(打官司),我與其他人一樣,能做到將案情斷得曲直分明,但我和其他人不同的是,必須使訴訟這類事件根本不發生,達到絕跡才好。”從孔子講的這段話裡,我們可以領悟到:聖人能使那些心中奸詐不實之徒不敢隨便說盡他們那狡辯的厥詞,並且引導他們搞好自身修養,從而使民眾敬服盛德,沒有爭訟打官司的。這就叫做認識根本的道理。
【朱熹提示】
右傳之四章,釋“本末”。
【譯文】
朱熹說,以上一段是傳文的第四章,解釋“本末”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