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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局就較真,對面被我嚇到報警!》第405章 離譜的答辯
  第405章 離譜的答辯

  “咚……”

  伴隨著一聲法槌敲響的聲音。

  第二輪的模擬庭審正式拉開序幕。

  “請公訴人先發言。”

  審判長掃了眼下方眾人,緩緩開口。

  其余幾個審判員則是對視了一眼。

  開始認真觀察本次庭審中雙方的發揮和表現。

  這個案子頗為特殊。

  循環往複,牽扯了數人。

  張三,李四,王五,趙六。

  其中包含了職務類犯罪,瀆職類犯罪,拖欠類犯罪等等。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公訴席上。

  來自柳州的律師深吸了一口氣,主動上前一步:“我方接到舉報,現已查明,張三向某公安機關的局長王五行賄二十萬,試圖打通關系,逼迫某校校長李四支付工程款。”

  “後王五向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打電話,並且支付了後者十萬元,後者幫忙解決了工程款的支付問題。”

  “在此過程中,張三行賄二十萬,構成了行賄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

  “王五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且介紹趙六一同受賄,幫助疏通關系,構成了受賄罪、介紹行賄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趙六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謀取不當利益,構成了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來自柳州的律師昂首挺胸,朗聲開口。

  將他們研究出來的量刑建議說了出來。

  根據刑法。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三的行為並不不算嚴重。

  也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因此量刑建議是一年,緩期執行。

  之所以不判處實刑。

  是因為張三的行為嚴格來說,尚屬於合理范疇。

  畢竟……

  他是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

  但他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就屬於明顯的違法亂紀行為。

  應當予以打擊。

  而在刑法中。

  受賄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個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但沒貪個幾千上萬億,通常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

  而公安機關的某局長王五收了二十萬,但卻將十萬給了趙六。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判定問題。

  王五是收了二十萬,還是收了十萬。

  因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三萬以上,二十萬以下。

  而二十萬以上,則屬於“數額巨大”。

  二十萬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萬。

  數額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數額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兩者有著巨大的差別。

  這也是許多年輕的律師容易犯的錯誤。

  受賄罪是根據受賄人的實際所得利益來定的,轉手的利益並不能算作實際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賄十萬,不能以二十萬論處。

  但……

  王五還存在另一個行為,即介紹賄賂罪。

  他將錢給了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對方收下了十萬元。

  刑法規定,行為人犯介紹賄賂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罪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介紹受賄罪,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另一種則是介紹行賄罪,即接受行賄人的委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顯然。

  王五的行為構成的是介紹行賄罪。

  他接受了張三的委托,給了趙六十萬塊錢,疏通行賄渠道,傳達了張三的要求。

  且金額為十萬元。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罪名累加。

  數罪並罰,所以他們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議。

  至於某學校校長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們建議量刑為兩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師講解完之後。

  審判長看向了秦牧和張瑋,沉聲問道:“被告方的律師對於剛才公訴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辯之處?”

  張瑋聞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從拿到案件題目到現在……

  前後不過一個小時時間。

  時間太趕了。

  他現在還處於懵逼狀態。

  根本沒理出什麽頭緒。

  隻得將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靜,波瀾不驚,似乎已經胸有成竹了。

  只見秦牧往前一步。

  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覺得……對方剛才的控訴,在法益上存在明顯的謬論。”

  張瑋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時間沒聽明白秦牧說的這句話的意思。

  與此同死。

  公訴席上的五名律師也蹙起了眉頭,也是滿臉的不解。

  “首先,對方控訴我方當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萬,幫助張三書通過關系,介紹賄賂,但我方當事人王五利用的僅僅是其身為局長的事實職權!”

  秦牧微微一笑,接著侃侃而談:“而行使實施職權要構成犯罪,必須要滿足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

  “而他替張三謀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屬於正當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錢幫忙辦事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一番答辯後。

  秦牧的聲音回蕩在模擬法庭。

  一石激起千層浪。

  來自柳州的五名律師面色陡然大變。

  他們都是金牌律師。

  反應極快。

  事實職權!

  僅僅這四個字,就讓他們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所在。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兩種職權,一個是法定職權,一個是事實職權。

  法定職權指的是其職責范圍內的權力。

  事實職權指的是因其職權影響而存在的權力。

  顯然。

  王五使用的並非法定職權,他沒有動用公安機關的權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

  且因為幫助張三要回工程款的行為……

  並非是不當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構成犯罪的。

  “同理,張三給王五送錢,也不構成犯罪。”

  緊接著。

  秦牧趁熱打鐵,接著反駁道:“因為行賄罪謀取的同樣是不正當利益,而張三只是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屬於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幾分鍾。

  他便將己方四個當事人中的兩人撇了出來。

  張三和王五,一個行賄,一個受賄,但偏偏都不會構成犯罪。

  聽起來很離譜。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當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錢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職權。

  至於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

  他收了錢,辦了事,動用了其法定職權。

  而法定職權構成犯罪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

  即趙六收錢辦事,妥妥構成了受賄罪!

  這個是跑不了的。

  至於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構成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是板上釘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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