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章 離譜的答辯
“咚……”
伴隨著一聲法槌敲響的聲音。
第二輪的模擬庭審正式拉開序幕。
“請公訴人先發言。”
審判長掃了眼下方眾人,緩緩開口。
其余幾個審判員則是對視了一眼。
開始認真觀察本次庭審中雙方的發揮和表現。
這個案子頗為特殊。
循環往複,牽扯了數人。
張三,李四,王五,趙六。
其中包含了職務類犯罪,瀆職類犯罪,拖欠類犯罪等等。
“審判長,各位審判員。”
公訴席上。
來自柳州的律師深吸了一口氣,主動上前一步:“我方接到舉報,現已查明,張三向某公安機關的局長王五行賄二十萬,試圖打通關系,逼迫某校校長李四支付工程款。”
“後王五向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打電話,並且支付了後者十萬元,後者幫忙解決了工程款的支付問題。”
“在此過程中,張三行賄二十萬,構成了行賄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
“王五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且介紹趙六一同受賄,幫助疏通關系,構成了受賄罪、介紹行賄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趙六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謀取不當利益,構成了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我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來自柳州的律師昂首挺胸,朗聲開口。
將他們研究出來的量刑建議說了出來。
根據刑法。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三的行為並不不算嚴重。
也沒有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因此量刑建議是一年,緩期執行。
之所以不判處實刑。
是因為張三的行為嚴格來說,尚屬於合理范疇。
畢竟……
他是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
但他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就屬於明顯的違法亂紀行為。
應當予以打擊。
而在刑法中。
受賄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個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但沒貪個幾千上萬億,通常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
而公安機關的某局長王五收了二十萬,但卻將十萬給了趙六。
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判定問題。
王五是收了二十萬,還是收了十萬。
因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三萬以上,二十萬以下。
而二十萬以上,則屬於“數額巨大”。
二十萬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萬。
數額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數額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兩者有著巨大的差別。
這也是許多年輕的律師容易犯的錯誤。
受賄罪是根據受賄人的實際所得利益來定的,轉手的利益並不能算作實際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賄十萬,不能以二十萬論處。
但……
王五還存在另一個行為,即介紹賄賂罪。
他將錢給了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對方收下了十萬元。
刑法規定,行為人犯介紹賄賂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罪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介紹受賄罪,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另一種則是介紹行賄罪,即接受行賄人的委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
顯然。
王五的行為構成的是介紹行賄罪。
他接受了張三的委托,給了趙六十萬塊錢,疏通行賄渠道,傳達了張三的要求。
且金額為十萬元。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情節嚴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個罪名累加。
數罪並罰,所以他們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議。
至於某學校校長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們建議量刑為兩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師講解完之後。
審判長看向了秦牧和張瑋,沉聲問道:“被告方的律師對於剛才公訴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辯之處?”
張瑋聞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從拿到案件題目到現在……
前後不過一個小時時間。
時間太趕了。
他現在還處於懵逼狀態。
根本沒理出什麽頭緒。
隻得將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靜,波瀾不驚,似乎已經胸有成竹了。
只見秦牧往前一步。
緩緩開口:“審判長,我方覺得……對方剛才的控訴,在法益上存在明顯的謬論。”
張瑋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時間沒聽明白秦牧說的這句話的意思。
與此同死。
公訴席上的五名律師也蹙起了眉頭,也是滿臉的不解。
“首先,對方控訴我方當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萬,幫助張三書通過關系,介紹賄賂,但我方當事人王五利用的僅僅是其身為局長的事實職權!”
秦牧微微一笑,接著侃侃而談:“而行使實施職權要構成犯罪,必須要滿足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
“而他替張三謀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屬於正當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錢幫忙辦事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一番答辯後。
秦牧的聲音回蕩在模擬法庭。
一石激起千層浪。
來自柳州的五名律師面色陡然大變。
他們都是金牌律師。
反應極快。
事實職權!
僅僅這四個字,就讓他們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所在。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兩種職權,一個是法定職權,一個是事實職權。
法定職權指的是其職責范圍內的權力。
事實職權指的是因其職權影響而存在的權力。
顯然。
王五使用的並非法定職權,他沒有動用公安機關的權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
且因為幫助張三要回工程款的行為……
並非是不當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構成犯罪的。
“同理,張三給王五送錢,也不構成犯罪。”
緊接著。
秦牧趁熱打鐵,接著反駁道:“因為行賄罪謀取的同樣是不正當利益,而張三只是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屬於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幾分鍾。
他便將己方四個當事人中的兩人撇了出來。
張三和王五,一個行賄,一個受賄,但偏偏都不會構成犯罪。
聽起來很離譜。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當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錢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職權。
至於某教育機關的局長趙六……
他收了錢,辦了事,動用了其法定職權。
而法定職權構成犯罪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
即趙六收錢辦事,妥妥構成了受賄罪!
這個是跑不了的。
至於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構成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是板上釘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