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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吳霸春秋》第111章 十五稅一
  第111章 十五稅一
  伯噽似乎是看出了慶忌內心的憂慮,旋即開腔道:“大王,臣以為治粟內史所言,頗為不妥!”

  “吳國終究不是齊國,吳之變法,不能全盤效仿齊之變法。”

  “我等只是借鑒,而非抄襲!齊國早在管仲變法前,就坐擁魚鹽之利,土地肥沃,人口甚眾,我吳國則不然。”

  “吳國雖同樣靠近大海,有魚鹽之利,但不似齊國一般接壤於晉、衛、魯等中原列國。內地少產食鹽,故而多自齊地購入!”

  “而接壤於我吳國的國家,莫非楚越,還有如鍾吾、徐、鍾離等楚國的附庸之國,或與我吳國有嫌隙,或自己就能盛產食鹽。”

  “如此,吳國豈能與齊國同哉?再者說,吳國地廣人稀,賦稅本就不高,再輕徭薄賦,唯恐國府財政赤字,入不敷出矣!”

  聞言,包括慶忌在內,季劄、計然等一眾大臣都不由得點了點頭,頗為讚同。

  范蠡則是道:“予民生息,輕徭薄賦,藏富於民是必須的,我吳國的確不能全盤效仿管仲變法!”

  “是故,大王,臣以為吳國可在管仲變法,征收賦稅的基礎上,劃分商稅與田租稅(農稅)!”

  “商稅上,吳國兩年征稅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饑荒不變!”

  “田租稅上,大王可將賦稅征收額度定為什五稅一。不論是否豐收之年,一律十五稅一,如遇饑荒,則免稅!”

  聽到這話,慶忌在暗自思襯一陣後,旋即微微頷首,道:“善!”

  對於范蠡劃分商稅與田租稅的這一主張,慶忌十分讚同。

  畢竟,商賈可不同於農民和其他百姓(販夫走卒)。

  碰上災荒之年,遭殃的普通的黎庶,商賈受到的影響不大,甚至於一些黑心的糧商,還能以此囤貨居奇,大發橫財!

  當然,商稅的概念早已出現,並非是范蠡第一個提出來的。

  商稅,對商人販賣商品及其他商業行為所征收之稅!

  商稅起源於西周,當時失去政權後的商朝遺民,多從事販運、買賣商品的行業,俗稱商人。

  國家對其征收的稅主要有關市稅和山澤稅等!
  市稅又分級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

  山澤稅是對礦產品、獸皮、齒、角、羽翮、魚、鹽等物征稅。

  後歷代均征收關市及山澤稅(或專賣)!

  在這個時代,包括吳國在內,天下列國在集市上設有專門主管收稅的廛人。

  稅種有五種: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

  其中絘布是對市場上店鋪征收的佔地稅。

  總布是對無房屋而佔地的商行所征收的地皮稅。

  質布是對買賣間貿易券契使用不但征收的罰款。

  罰布是對違反市場禁令的商人征收的罰款。

  廛布是對借用邸舍(倉庫)或場地存放貨物而征的稅。

  這些稅收都收取銅鑄幣。遇到災荒和瘟疫,商稅則免收!

  “大王,不將商賈與其他黎庶一視同仁,是否會引發商賈不滿?”

  太宰季劄頗為擔憂的問道。

  “太宰多慮矣。”

  慶忌微微一笑,道:“適才大司馬就提出四民分業,士農工商。既然劃分了階層,對每一階層所征的賦稅,自然要因人製宜,不可一視同仁!”

  “大王英明!”

  伯噽、伍子胥等大臣不由得稱讚一句。

  由此,慶忌基本上敲定了吳國變法的征收賦稅政策!

  兩年征稅一次,對商賈按照上、中、下三等之年,征收不同程度的賦稅。

  具體情況,酌情而定!

  所謂的上、中、下三等之年,並非指的是國家財政的好壞,而是每一商賈在那一年的收入好壞!

  這需要有專門的官吏負責監督,時刻查帳,以免有所疏漏,讓黑心的商賈蒙混過關。

  而在田租稅方面,慶忌對於吳國的農民可謂是十分體恤的。

  他將賦稅征收額度定為“什五稅一”,即1/15。

  比後來孟子所提倡的仁政稅制“什一稅”(1/10)還要優越!

  在這個時代,能在征收田租稅上做到什五稅一的國家,基本上沒有!
  列國普遍的田租稅,大多是五稅一、三稅一或者五稅二!

  沒有征收到二稅一的田租稅,已經堪稱是輕徭薄賦的,蓋因這其中還有著不少的苛捐雜稅。

  歷史上田租稅率最低的朝代,是漢朝,三十稅一!

  即征收土地收獲總量的1/30。

  三十稅一可以說是相當輕的一種賦稅,除了高於唐代一度實行的四十稅一的賦稅之外,均低於其他各代。

  不過,雖然漢代田租稅很低,但其各種人頭稅卻遠高於田租稅!
  這時,作為太宰的季劄不得不出聲道:“大王,既然已經降低田租稅,不知口賦(人頭稅)是否一並降低或免除?”

  “不可。”

  慶忌還沒說話,在一側的范蠡便沉聲道:“口賦是我吳國的一項重要財政收入,斷不可降低,更不能免除!”

  “大王,臣以為,對於口賦,吳國非但不能降低或免除,反而還要增加,以彌補田租稅十五稅一之不足。”

  “這……”

  季劄不由得一陣錯愕。

  慶忌聞言,心中都倍感遲疑!

  人頭稅,即口賦,是國家對人身課征的一種賦稅。

  西方早在羅馬帝國時就有此稅!
  這個時代,同樣存在人頭稅,或輕或重。

  在自給自足的古代自然經濟中,國家從農民身上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兩條:一是按田畝計征的稅,即土地稅;二是按人頭計征的稅,即人頭稅。

  人頭稅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
  所謂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稅收成本征收到較多的稅收。

  因為任何一個具備良好戶籍管理的國家都使人頭稅的計稅依據比任何一個其他稅種簡單,稅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

  所謂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豐的富人和幾乎無收入的窮人繳納同樣多的稅款,具有累退性。

  從福利經濟學的理論分析,在征人頭稅的情況下,富人的福利損失微乎其微,而窮人則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損失掉。

  與其他稅種相比較,人頭稅的不公平程度幾乎是最高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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