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章 拒絕審理?!上訴最高檢!
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
一般屬於重大型案件,例如說涉及到了犯罪行為的輿論討論。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決。
這裡非正常案件判決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錯案。
例如說,在某年最高檢公布的工作報告中,點名了國內十幾個案子的重點關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獄26年的著名冤假錯案”
“某雲省知名果違規減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強迫致人死亡案”等。
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點,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輿論。
或者對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較大問題。
並且涉及到了相對複雜的罪行認定情況。
說白了.…只有一點,那就是庭審案件,無論是罪名還是程序,對於社會的影響力相對較大。
所以才會得到最高檢的重視。
讓羅大翔直接開口說,可能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件。
這個案子的複雜性肯定小不了!
蘇白笑著開口:“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這個案子肯定不小啊!”
“羅老師,你這個案子是從哪兒來的?”
羅大翔那邊回應:“等一會兒聊吧,這一次我到南都來參加一個會。”
“現在會開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行!那我在律所等著!”
.
….
律所內,羅大翔坐在辦公室的沙發上和蘇白聊著近期的情況。
這還是羅大翔第一次來到白君律師事務所。
難免會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致的聊了聊後,蘇白主動問起了那個涉及到最高檢重視的案子。
“羅老師.…你電話中說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檢的重視。”
“是什麽情況?”
“這個案子該不會又涉及到了審判方或者是檢方的問題,是個冤假錯案?”
羅大翔聽到蘇白提起這個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嚴肅,搖了搖頭。
“這個案子並不涉及常規的冤假錯案。”
“是近期的一個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問題有點複雜,準確來說是立案和判決方式存在著很大的問題。”
立案和判決方式存在著很大問題?
意思是這個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釋那裡有問題?
蘇白聽到羅大翔介紹這個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羅大翔又繼續開口:“犯罪預備應該聽過吧?”
“聽過。”
犯罪預備,處在刑法中的第二節,第22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工具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罪可以對比既遂犯罪,從輕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兩者都是從客觀事實出發沒有完成犯罪的結果。
所以,從既定的犯罪罪名進行出發,減輕一定的犯罪刑罰。
用通俗點話說,大概意思就是伱還沒有犯罪,但是你準備去犯罪。
並且在準備去犯罪的過程當中實施了行為。
這種做法就叫做犯罪預備。
只不過.…
在刑事案件當中,犯罪預備很難被界定。
或者說,犯罪預備的時間很短,很難有充足的證據鏈來證實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國內進行判決的案例很少。
這個罪名,在蘇白的理解中。
犯罪預備這個罪名是為了減少犯罪前的犯罪行為,並且對犯罪人員進行懲治的一個罪名。
就比如說:兩個人鬧了矛盾,一方有對另一方實施犯罪殺人的想法,並且在此過程中付諸了行動。
在此過程中,即將被害的一方發現了另一方的行動。
及時報警,阻撓了另一方的行為。
那麽在這個過程中定故意殺人,是不是不合適?
因為人家還沒有動手呢,你怎麽能夠判定人家故意殺人呢?
故意殺人是什麽?故意殺人是有著客觀事實存在的。
故意殺人未遂?故意殺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觀事實存在才能定義為未遂。
沒有動手,那麽就沒有犯罪的行為。
基於以上不存在著客觀的事實,那麽拿想要殺人的一方,是不是沒有辦法?
並不是。
這個時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預備,對於想要實施犯罪的一方進行立案定罪。
這才是這個罪名的法律適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本罪無論是從立案,提起公訴,還是到判決。
都不容易推進和進行。
“這個案子是和犯罪預備有關?”
“對.…的確是和犯罪預備有關,並且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和已經打完的一審。”
“這個案子.…判決方式是以犯罪預備來進行的故意殺人判罰。”
“判處了那名當事人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犯罪預備,判決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那在這個過程中.…具體的判罰證據是什麽?”
羅大翔開口:“具體的判罰證據是,當事人的口供依據,我想弄死你。”
“公訴人和合議庭認為,這句話具有潛在的威脅性,並且有主觀的殺人意願。”
“所以以此作為判罰標準。”
“我知道具體的場景也很重要.…判決書中的場景我看到過了,具體的場景是這樣.…”
“.….”
???
蘇白在聽完羅大翔的描述後,眉頭微皺。
怎麽說呢.…
按照羅大翔的描述,這個案子完全達不到犯罪預備的條件。
那怎麽還會以故意殺人判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在這個案子當中,描述的場景是——
男女雙方,女方出軌,並且被男方發現。
在這種情況下,男方脫口而出,以後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只是脫口而出,並沒有付出實際的行動。
女方報案。
有了後續的情況。
從整體的情景來講。
無論是依照著法理還是依照著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邏輯。
在蘇白了解完這個案子後,當即決定接下這個案子。
並且讓羅大翔通知一下親屬委托人,簽訂一下委托協議書,也好繼續走相關的流程。
.
….
這個案子過來接洽的是當事人的父親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是當事人方如風。
簽訂委托的過程很快,沒有什麽其他的問題。
原本這個案件就是羅大翔介紹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風都接受了白君律師事務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後。
蘇白帶著相關的材料來到了立案的地點,沙都臨近的一個縣區。
臨沙縣看守所。
這個案件是由臨沙縣基礎法院進行的宣判案件。
現當事人方如風,被羈押在臨沙縣看守所內暫時沒有移交監獄。
.
….
看守所內。
方如風詳細的對整個過程進行了描述,並且不停的抱怨:
“當時她出軌了,還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說我是個窩囊廢,說我掙不了錢,我活該被戴綠帽子。”
“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說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後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這件事情是怎麽回事,為什麽被立案.…”
“我又沒動手,我什麽都沒乾,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並且最重要的是,那個女的現在正在起訴離婚。”
“說我有殺她的傾向,說我有犯罪行為,要求我淨身出戶補償她的精神損失費。”
“我爸媽和她提和解,她還要我爸媽的養老費,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的錢嗎?”
“憑啥?”
蘇白示意方如風先緩平一下情緒:
“這個案件的判決的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過咱們現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這個案件。”
“好的律師.…”
方如風點了點頭,將自己的情緒平複下來。
緊接著,蘇白又詢問了幾個關鍵的問題。
等到走出看守所,蘇白輕呼了口氣。
這個案子怎麽說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總體來說.…羅大翔之所以說這個案子會受到最高檢的重視。
是因為這個案子的判決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適。
罪名的判決並不適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實。
沒有犯罪事實,以犯罪預備進行判決,可是並不符合犯罪預備的情景。
基於以上幾點,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說都按照這種情況去進行判決的話。
那麽可能簡單的一句話,就會讓人進去蹲局子。
嚴重放大了這個罪名的權限,與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這個案子輿論性鬧大了,至少說如果在法圈內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麽最高檢很有可能會對本罪名進行一個理解和適用的條款。
就像是當初齊豐的正當防衛案件,寫進了刑法書當中。
.
….
卷宗和判決書蘇白都在去和方如風會面的時候看過了判決書和卷宗。
判決書中對於方如風的認罪證據口供——
在方如風妻子出軌的情況之下,基於常理而定,作為男方很有可能會實施犯罪意願。
所以在方如風脫口而出,我想殺你,這是主觀的條件。
並且在這種情況下方如風有實施犯罪的條件。
基於以上,以刑法規定第22條犯罪預備,判定方如風故意殺人預備,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審的判定顯然有著一定的問題。
蘇白在接受委托後整理好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以法律適用不同。
向沙都中級法院提出了二審的請求。
在此期間,蘇白還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況,
並且安慰方如風,這個案子我法律的適用中出現了一定的問題。
讓他耐心等待一些時間,等到中級法院受理了該案件後,那麽就會翻案。
同時.…
蘇白也在整理著提交二審的訴訟材料以及利於他方的證據。
在一切準備就緒後,蘇白等待著法院的回復。
可是等到的卻是中院拒絕的回復——
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合理,罪名合適,不存在其他情況。
駁回上述請求。
???
駁回了?
蘇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復後,愣了一下。
不是.…他申請的證據材料都沒有任何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對該案件進行重新的梳理。
在這個案件當中,方如風在客觀上沒有實施犯罪的預備。
怎麽可以用犯罪預備來對方如風進行判決?
如果這樣判決,那是不是逮著一個人就可以說他是有犯罪預備?
萬能罪?!
中院拒絕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合理是吧?
行!繼續上訴!
實在不行,捅到最高檢也可以!.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