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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檔她有些難追》第41章 案四,09
正式開庭日如期而至。

 唐、卓二人到那個可以容納200多人的大法庭時,已經有幾波記者提前到了那裡。這個庭經過了拍攝許可,憑記者證入場的媒體可以在合規的范圍內拍攝,憑旁聽證入場的個人也可以旁聽案件。邢雲朵看見前些日那個和她討論超人能不能殺大壞蛋的小男孩也在,還拿著一張寫著“律師阿姨加油”的A4紙,似乎隨時能給她舉一下加加油。

 “合著這熊孩子管你同班同學叫姐姐,然後叫你是阿姨?”唐淺也注意到了這個孩子手裡拿著的A4紙,哭笑不得問邢雲朵。

 邢雲朵回的有些小生氣:“陶桃還大我一歲呢!我是大月的她是小月的!這死破孩子給我走著瞧,一會下了庭我不把他另一半臉捏的和他胎記一樣紅,我跟你姓!”

 唐淺噗嗤笑了下:“我的姓也不錯啊,你可別嫌棄。”

 邢雲朵白了她一眼:“你討厭不討厭!撒嬌呢,能不能安慰我一下!”

 “開庭吧小美女,都到了法庭了,怎麽還那麽貧呢?”唐淺半重不重的輕點了一下搭檔的腦袋,隨後走到了旁聽席上。

 邢雲朵笑了下,她現在不惱了。

 事實調查、證據核對、證人及被害人發言環節,和邢雲朵預計的一樣。陶桃很乾脆的當庭承認了她是“我知道你的難過”V號的實際控制人,也承認了在案發的這段時間裡,她通過這個V號,敲詐陳某等多個受害人的事實。

 但,陶桃不承認這堆被害人中的五位,屬於她敲詐的對象中。“辯護人不認可李某等五位當事人屬於本案受害人。被告人並未對以上五人進行過敲詐類所得行為,李某等五人交付被告人錢款的行為,應屬於民法‘不當得利’調整的范疇,而不應該用刑法進行處罰。此部分的金額,應從本案中剔除。”接連五個受害人的發言後,陶桃和邢雲朵都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同時,邢雲朵還指出陶桃和她同事的那段錄音,強調了在此段時間內,陶桃並沒有任何的犯罪行為。

 閃光燈在這個時候亮起,很顯然,這是一個新聞素材。

 因為這個意見,在接下來的辯論環節中,控辯雙方的觀點爭論相較被告人認罪案件激烈了許多。

 檢察官算是邢雲朵的“熟人”,在她的職業生涯中,只要是南郊這個區涉財產犯罪的案件,她幾乎都能遇到這位檢察官。三十出頭的檢察官有一張娃娃臉,眼神卻嚴厲異常。邢雲朵和他打交道的幾次庭審中,已經知道這是一位偏向重刑建議的檢察官。

 果然,辯護意見一出,就遭到了對方的反駁。

 “辯護人撇除受害人李某、金某、王某、宋某和丁某的意見,公訴人不能認同。”娃娃臉檢察官的眼裡有嚴厲的鋒芒,那是對犯罪行為的憎恨,“公訴人將從三個方面,論證為何不認同。”

 “第一,關於犯罪行為的定性問題。辯護人認為在受害人與其同事聊天之後,兩個月內並無任何犯罪行為的意見,公訴人不予認可。辯護人將犯罪行為,簡單的歸納為必須要用恐嚇威脅這一個行為,是片面而狹隘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一個連續的分階段行為,而非一個簡單的言語威脅。”

 “被告人敲詐勒索的行為模式,基本來說,是用煽動性、片面性的描述,來誇大受害人欺凌他人的行為,並通過其微博的影響力,廣為傳播。針對同一受害人,被告人一般會用兩到三條微博才完成完整的敲詐勒索行為。第一條,被告人先用‘施暴者’、‘凶手’、‘應該曝光’、‘讓大家看看這個人到底是個什麽東西’、‘你自己沒有家人是孤兒嗎’這樣帶有煽動性和主觀性的詞匯來描述欺凌的事實。第二條,如此微博被其他大V轉過,被告人會再一次轉發大V轉發的微博,並在這個時候主動聯系受害人,實施敲詐行為,如果沒有大V的轉發,被告人也會自行轉發一遍自己的第一條微博,並配上氣憤、惡心的表情。第三條或者說第三步,如果受害人已經交付了錢款,被告人會采取刪帖或者轉發‘雙方已經和解’,如果受害人不交付錢款,則被告人會用指向性極強的描述,讓廣大網友人肉被害人,從而讓被害人處於生活被打攪甚至不能正常生活的恐懼中。”

 “上述的行為,按步驟發生,環環相扣。少去了任何一環,被告人希望的結果,就不會發生。所以,辯護人割裂行為的步驟,片面的認為被告的犯罪行為隻由第二步構成,是片面而割裂的。”

 “事實上,被告人針對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微博內容,和上述行為第一環中的表述完全一致。被告人同樣運用了‘施暴者’、‘凶手’、‘應該曝光’、‘讓大家看看這個人到底是個什麽東西’、‘你自己沒有家人是孤兒嗎’等詞語,對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錯誤行為進行誇大性的描述。從此刻開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發生。”

 “第二,關於被告人犯意,也就是犯罪故意的連續性。李某等五位受害人通過微博錢包方式向被告人打款的行為,分別發生在2015年的7月至8月兩個月間。在方才的事實調查中,被告人承認2015年6月份、2015年9月份分別對受害人詹某、杜某的進行敲詐。所以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意在這個過程內,一直在持續,並未中斷。”

 “被告人對於李某等五位受害人,雖未有其他受害人第二步,即在發微博後,主動聯系並且用明示的方法勒索財物。但在李某等五位受害人將錢款通過微博錢包打入其帳戶後卻並未退還,而且在收到錢款後,主動刪除了五位受害人的相關微博。這樣的行為,雖未明示卻已經用自身的身份起到了恐嚇的作用,讓受害人在違背自己主觀意志的情況下交付財物,應認定為犯罪行為。”

 “綜上,公訴人認為,針對李某等五位受害人。被告人在主觀上已經了解了自身的行為意義,在客觀上也實施了相關的行為。主觀與客觀相統一,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被認定在犯罪金額中。”

 “公訴人發言完畢。”

 檢察官發言完,坐下來的瞬間,旁聽席上就有人鼓掌。法庭在提示了法庭秩序後,這掌聲才慢慢變小最後消失。隨後,閃光燈打到了邢雲朵這裡,按照庭審步驟,到了她這裡進行辯論或反駁。

 娃娃臉業務水平真的厲害,美人兒站起來的時候內心感歎。別說,在針對這五個人打的錢到底能不能計算入犯罪金額的問題上,她也產生過猶豫。甚至從內心某一個角度來說,她都覺得娃娃臉說的一點都沒錯。

 但,在學術都有不同觀點的時候,全盤承認公訴人所有的說辭,這就是辯護律師的失職。

 “針對公訴人的辯論意見,辯護人只有一點想提示法庭,那就是罪行法定原則,刑法的罪根本原則。”她開口,聲線是微微的冰涼。

 “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最嚴厲的一部,以剝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為處罰結果。因此在適用時,必須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的法條表述為,‘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法條本身的表述而言,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只能由作為這一種方式構成,而不能是不作為的方式。換而言之,行為人必須有‘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這一個行為,才是本罪得以構成的前提。”

 “公訴人將被告人的行為拆分為三個步驟,並且認為第二個步驟可以通過不作為方式來完成,這是擴大了法條本身的意義。微博是一個全民皆可用的媒體,被告人在微博上發布內容的行為,本身是一個單獨的行為。如果在被告人發布的內容中,對受害人曾有的行為,出現了不恰方的描述,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比如要求刪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甚至上升到刑事處罰,如危害社會安全類的犯罪。”

 “但是,僅僅發布受害人描述曾經行為本身的這一個行為,是不應該以敲詐勒索這個罪名來對待的。”

 “其二,關於犯罪故意。”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作為一個大v,她所帶的流量本身就足以讓人產生心理上的震懾從而主動給付錢財。辯護人對此觀點,持反對態度。”

 “犯罪的故意,是指對我要去做這個犯罪行為這件事的明知,而非我對我自己身份和地位的明知。現有社會中,位高權重者會讓人心生震懾,暴力犯罪者同樣會讓人心生害怕。甚至一個兩百斤重的成年男人只是露出花臂想涼快一下而並無任何犯罪念頭,在極端的情況下都會讓膽小者主動往外掏錢,只求保一個平安。在這種情況下,花臂男又是否算作犯罪?”

 “辯護人希望法庭注意,李某等五位受害人的另一個身份,是校園欺凌的加害方。他們的內心是複雜的,得知當年的行為可能被曝光,他們會有愧疚,害怕,或許還會後悔。對於他們的心理,不能以一般人來作為評論。”

 “被告人發布的微博內容,對於一般人,並不會產生威懾和恐懼,也不會主動給被告人打錢以求安寧。但李某五人因為自己昔日的行為,會和一般人產生不一樣的反應。刑法中對於犯罪行為的認定,是應該以一般人的感知作為標準,而非特定人。結合本案,必須是被告人微博的內容,已經到達一般人恐嚇、威脅、要挾,並且上述的恐嚇、威脅和要挾還已經到了不能反抗的程度。”

 “綜上,辯護人想請求法庭,結合犯罪行為和犯罪故意兩點,對李某等五人的錢款能否計入犯罪金額,慎重考慮。”

 “辯護人發言結束。”

 旁聽席上,閃光燈再一次亮起。邢雲朵在坐下的時候,和陶桃相望了一眼。那麽多年後重逢以來的第一次,陶桃對她的眼神裡,露出了感謝。

 我們之間的恩怨真的已經結束了,你也無須感謝我。作為一個律師,我只是盡到了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而已。就如公訴人,他同樣盡到了他的職業要求。

 但希望我們之間,此生再不相見了。

 再一次,邢雲朵把目光望向了旁聽席最後,自己的戀人。她看見隔著不算多的人海,唐淺對她豎起的大拇指。

 不用誇我,姐姐我又美又厲害,我知道。她低頭,露出了一個甜甜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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