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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霽月難逢_子鹿【完結】》第154頁
  “蔣律師,是這樣。我們也不太懂案件到底怎麽判,去網上搜了一下,有的說有用有的說沒用,但我們和村民商量了一下,大家都覺得還是寫一個吧,萬一有用呢。”

  一通聽起來雲裡霧裡的言論之後,楊主任低下頭,又仔仔細細擦了一遍手,才掀開衣服,從內側的口袋裡掏出幾張折好的白紙遞給蔣序。

  蔣序打開,映入眼簾的標題是:洪溝村村民聯名請願書。

  正文內容不長,寫了村民願意作證程峰吃喝嫖賭,多次毆打馮瑤,逼得馮瑤躲在過哪幾家裡;又有哪幾家因為勸架被罵……願意證明馮瑤十幾年來任勞任怨,在村裡人緣極好,從來沒有和人起衝突……請求法院基於以上情況,給予馮瑤輕判。

  語言樸實,卻有理有據。最後的落款是:洪溝村村民(共270人)。

  以及270個筆跡各異的簽名,通紅的指印。

  楊主任踮著腳,小心翼翼地問:“蔣律師,這個有用嗎?”

  蔣序微微閉上眼又睜開。熱烈的陽光下,他看著對方,啞著嗓子回答:“有用,很有用。”

  和蔣序預料的一樣,巨大的輿論壓力下,這個案子進度很快。

  3月22日,蔣序向提交辯護意見、諒解書、村民聯名申請等材料,並在之後多次約見檢察官交換意見。

  4月4日,檢察院做出變更馮瑤罪名決定,將原來的故意殺人罪更正為故意傷害罪。

  4月7日,征得當事人同意,蔣序再次提交辯護意見,堅持正當防衛的無罪辯護。

  4月15日,檢察院將案件移交市人民法院起訴。

  5月1日,馮瑤涉嫌故意傷害案一審開庭。

  第82章 照片

  案件為公開審理,審理時間超過4小時,法庭上唇槍舌戰。

  案件的爭議點主要是在公訴人提出的,程峰有去廚房拿刀的舉動,但在追打馮瑤的過程中沒有拿到刀具,不存在持凶器造成的生命威脅;第一次摔倒和第一次擊打倒地後,可視為施暴暫時終止;第二次擊打已經倒地的程峰,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蔣序逐條應對,同時引用《刑法》第二十條和《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為程峰未攜帶凶器,但作為成年男性有傷害的主觀意願與能力。在追逐過程中跌倒,但並不意味施暴行為結束,馮瑤的人身安全仍處於王某不法侵害威脅下;此時馮瑤第一次使用鋤頭擊打王某,其行為可視為正當防衛。

  在第一次擊打程峰導致其倒地後,馮瑤有查看程峰傷勢的救護意願,無主觀傷人或殺人故意;而程峰此時依然對其進行辱罵及死亡威脅,並且有抬手試圖拖拽馮瑤的舉動,可視為暴力連續行為,且還存在升級可能;此時馮瑤選擇進行二次擊打,其行為仍可視為正當防衛。

  蔣序環顧四周,問:“當晚馮瑤在防衛之前,已經持續遭到超過20分鍾的連續暴力毆打,並且伴隨著多次語言上的死亡威脅,期間她的多次懇求沒有任何作用,恐懼已經超過承受極限。天黑且菜園無燈的情況下,她無法判斷陳峰出廚房時有沒有拿刀,只知道對方不斷揚言‘抓到就弄死你。’試問,換做我們現場任何一個人,在此情此景下,能否保持理性,做到既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又正確判斷程峰是否已喪失攻擊力,及時準確地停止防衛?”

  現場鴉雀無聲。

  緊接著,他又從程峰持續暴力存在殺人故意;馮瑤的自衛緊迫性和防衛適時性;以及未成年兒子的請願書、被害人家屬諒解和村民聯名請願輕判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辯護。

  辯護詞全文接近5000字,同行一致評價為字字珠璣,法理相宜,可作為無罪辯護的教學范文。這起案件後來被選入全國無罪辯護經典案例。

  但除了前面大段大段依據充分、論述明確的辯護意見,其實傳播更廣的,是他最後一段比起前文,顯得有些簡短的總結陳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們這起案件審判的是馮瑤,面對的卻是無數和馮瑤一樣曾經、現在、將來有可能長期經歷著家庭暴力的女性。她們長期籠罩在恐怖與死亡之下,卻只能為了家庭、父母、孩子種種因素選擇無止盡的忍耐。在她們的認知裡,暴力只能隨著自己或者施暴者的生命結束而終止。而我們能做的,除了在血案發生後討論如何定性,更需要考慮如何使下一個馮瑤不再出現。”

  法庭國徽高懸,國徽下方,所有人的目光投注在庭下那個穿著黑色西裝的男人。他脊背很直,像是折不斷的竹。

  法院外的停車場陽光正好,池鉞坐在車裡安靜等待。池芮芮幾分鍾前給他發了張照片,是她剛畫好的大片向日葵油畫。

  “綜上,辯護人懇請,法院能夠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判決馮瑤無罪。以這個案件,給所有如同馮瑤這樣的婦女除了忍耐和死亡之外指明另一條道路。讓她們明白,在面對暴力時,除了以暴製暴,還有公理,還有法律,還有公檢法機關和整個社會願意站在她們身前,為她們提供另一種更加光明法治的可能。”

  “我的辯護結束。”

  滿庭寂靜,被告席的馮瑤流著眼淚。

  法官敲槌,隔日宣判。

  6月1日,萬眾矚目中,法院公布判決結果:采納辯護意見,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之規定,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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