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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帝國設計師》第37章 廢纏足(4)
  處理完現場事件,馬三娘父母灰溜溜的走了,這件事的影響卻在持續影響著希望營,事件推動法令成了希望營的一個顯著特點!

  回到公事房,張三馬上令朱新光召集各個管事前來議事,不大功夫各個管事開始陸續來到議事廳,周總旗由於在鹼場,所以無法來參加會議,但是卻多了新上任的紙廠管事高紅山,由於是民事會議,所以沒有軍方代表參加,只有一個朱新光作為張三的副官旁聽了會議的過程。

  會議首先由宋思明介紹了此次群體事件的起因和處理結果。因為老宋是教育部門的管事,所以理所當然由他來做開場白,但是老宋管的事太多,根本沒什麽精力關注學堂,學堂現在基本上是自我管理!

  老宋介紹完事情的經過後,張三接過話頭說道:

  “通過這起群體事件,我發現了幾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亟待解決!第一:纏足在希望營的合法性問題;第二:父母對於孩子的管理是否是無責任管理,即使孩子被父母傷害出現死亡;第三:關於熊秀娘老師帶領學生私闖民宅的問題在以後需要怎麽處置,需要有明確的法令法規!”張三講完這三條後請大家發言逐條討論。

  “我先說吧,作為學堂的負責人,出了這樣的事我有責任,但是我還是那句話,男女授受不親放在一起,即使不在一個班級也是會留下話柄,不管其他的事如何,我建議要麽取消女子入學,要麽男女分校!”老宋是傳統儒生,最講綱常禮法。

  “宋夫子這話聽著似乎是有道理,可是卻明顯瞧不起我們女人,出了問題不想解決的辦法首先就是想著往我們女人身上推卸責任!現在討論的是女子該不該裹小腳!”周月娥作為唯一的女管事直接懟上了老宋。

  其他管事大部分認為人家自己的孩子纏不纏足不該由民府去管,那是人家的家事,只要不影響別人就好。

  “女子為什麽要纏足,難道把腳裹成那種畸形的小腳真的很好看嗎?我看不是吧,是我們男人審美觀造成了女子的纏足成風吧,士大夫的審美觀成了世人審美的風向標,他們就認為女人纏足才是最好的,不纏足的女子是受到鄙夷的,在他們的圈子裡,沒有纏足的女子甚至無法出嫁,這才是問題的根源,所以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不在於女子纏足是否合法,而在於改變男人的審美觀,我們目前無法改變全天下男人的審美觀,但是卻能改變我們希望營的審美,如果男人都不以娶小腳女人為榮還有女人纏足嗎?”張三對著在場的人問道。

  大腳小腳對於在場這些人都無所謂,都是吃了上頓沒下頓的窮苦人,能娶上老婆的都是祖宗保佑,哪還有資格七選八選,所有人對女人纏足與否沒多大感覺。都說讓張三看著辦他們沒有意見。

  張三趁機宣布:“希望營所有管理者不得娶纏足女子,包括軍隊軍官,上位者就是風向標,有道是楚王好細腰宮人多餓死,上位者不喜歡纏足,纏足之風必然會慢慢消亡!如果你就是想要娶小腳女人請辭去公職,成為普通百姓娶什麽女子都行!法令從宣布之日起執行,不管任何都不得違反。”

  接下來討論父母如何管教孩子,確切地說是父母是否可以虐待兒童。

  這一點大家觀點倒是一致的,不允許虐待兒童,父母也不可以,畢竟這樣的父母也不多,大多數父母都是疼愛孩子的,至於處罰可以按照故意傷害來定罪名,根據傷害程度來定罪行,嚴重者可以是死刑。

具體細則慢慢制定,一定要有足夠的威懾力,使其不敢輕易觸法。  然後張三談了一下男女分校的問題,要求李總旗抽出人手抓緊時間把女校建起來,任務定位優先等級。

  最後討論私闖民宅的罪名,至於私闖民宅是否有罪不需要討論,沒有人會認為無罪。畢竟誰也不想在自己家裡突然闖進一位不速之客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至於如何判定罪名,要根據造成的物資損失和精神傷害!量刑從財物處罰到死刑不一而論。

  三條法令都通過之後張三談起了公與私的分界, 什麽是公?一切與所有人密切相關的產業由民府投入建設並經營的土地、礦產、工廠和商業等其他公共服務事業,這些都是公共產業,屬於希望營所有,由民府代為管理!比如鹼場的煮鹼,紙廠的造紙都是公共產業,創造的價值由民府代為支配。

  什麽是私?一切由私人創造的產業,如工廠、商鋪、房產等等私人創造的合法財富屬於私人,受到民府和軍府的保護,任何人不可侵犯,如果是貪汙受賄得到的財富則不受保護,數額太大還會被追究責任,甚至受到刑罰!

  第二天一早,民府出台了新的法令在全營宣讀:開篇便是任何合法取得的私人財富受到民府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一條:希望營公職人員不得娶纏足女子為妻,如有違反開除公職,普通百姓不受限制!

  第二條:纏足屬於陋習,民府持反對態度,如果女子自願纏足民府不加干涉,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女子纏足,包括女子的父母,違者以虐待傷害罪入刑!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虐待他人包括父母對待子女,如有虐待行為將根據傷害程度量刑,造成死亡者死刑!

  第四:百姓住宅屬於私人空間,不經允許不得入內,公務人員執法例外,執法者需要持有執法證件!私闖民宅者主人有權利以任何方法進行反擊,造成傷害不追究任何責任,私闖民宅者根據對私宅主人家的損害程度進行賠償,嚴重者除賠償之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法令自公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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