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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英雄》第一百四十九章 寬嚴準則
  便於密集寫在一篇榜文上或者花費不長的時間就能讓人背誦了解的“基本法”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對內部軍政工教及其雇傭人員進行約束的“臨時吏律基本法”,以統一而簡明的原則,追求嚴刑峻法卻又不超出唐代以來對性質最惡劣的腐敗行為懲處的原則。  為了最大限度的獲得財力並為抄掠大戶沒收敵產服務,這些對自己人進行約束的“基本法”也適用於所有民間有敵對行為、不服從中樞政令軍令的“反動鄉紳”,並不承認他們的一切私有產權。

  對於舉報地浮財的人,除了沒有“越級加賞”這一原則外也將獲得最終獲取數三分之一通貨的獎勵。

  敵對官員及官員三族以內的親屬的所有財產、官有皇有資產田產、逃亡大戶的無主任何財產則屬於被沒收的“官僚資本”。這些“敵對分子”的家眷也一律充入新軍女營、老營中的專門機構管理等待發配。

  “那民間刑律的原則呢?依大明律,還是最簡單的約法三章?”有學塾弟子忽然問道。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則不算輕。

  歷朝歷代的正式法律中,哪怕是最簡單的死刑也不完全是按照“殺人償命”的原則,通常要反襯出封建尊卑的等級秩序。既仆從等部曲殺尊長和輩分高的人要重刑,反過來則要逐步減輕。平民殺官員要重刑,反過來要輕。妻妾謀殺親夫要重刑,反過來要則要減輕罪責。通常還要區分謀殺、毆殺、過失殺等諸多條款。

  “我與弟子們在鹽山學堂的時候就說過:歷朝歷代要家國同構,依靠封建禮法那一套。這一套如今來看已經走向沒路了,如果我們依然走前人的老路,就不可能真正的實現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的理想。這個過程雖是漫長的,但千裡之行始於足下,我們要遵循約法三章的大致原則,最多只能稍做補充。”

  “凡人,殺人者斬,已殺才能構成定罪。”張海說著提議到:“當然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我們要做妥協或特殊讓步。殺父母者,依唐律謀或已殺未遂殺過失殺皆斬。現在這已經被普遍認為十惡,我們暫時取消對謀算的刑罰,未遂者斬,已殺者絞。復仇殺和自衛殺為我們的實踐需要,只要有人證物證的復仇殺均無罪。事實清楚的自衛殺有無限的防衛權,居民住所內的自衛殺有無限防衛權,婦女拒奸殺人同樣。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妻妾之外另論,有關我們軍政人員的另論。這就是我們對傳統宗法觀念所能做的最大妥協了。”

  “拐賣呢?”這個問題比較敏感,最終還是大弟子劉洪濤提了出來。很顯然:遠的不說,新軍隊伍裡有不少的孩子就是從人販子那裡得來的。這其中包括張海那些新一批的女童弟子中的不少人。說不定以後還會有此需求,如果嚴刑這一點,以後遇到問題怎麽辦?而且很多弟子都知道張海對於窮困而孤單的底層男性始終有天然的同情態度。在很多傳統的山區不少的光棍村,拐賣婦女這一連元朝時的蒙古人都定為重罪的刑法卻能得到不少地方漢人的理解。為了照顧這種實際情況,就連近現代一些東亞國家在實踐上碰上失主找人也是能拖就拖。

  在這一問題上,張海也是低頭思索了很久。他想到了自從起事以來這一路上的所見所聞,不由的有了新的看法。毫無疑問:這時代的農村底層無產階級從經濟和政治上所能得到的權益相比現代是少之又少的。大部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去了哪裡?成為大戶人家的奴婢或者淪為妓院裡的角色。

有幾個會是像潘金蓮那樣被補償給矮窮搓?又有幾個人家會要去買來路不明的男孩當家?至少在這個時代,這種行為不僅無助於平衡廣大底層性的性需求及傳宗接代的需求,反而是進一步加劇由此帶來的矛盾,難怪“講究人情”的中國傳統民間根本沒有幾個哪怕是片面善解人口販賣的民間傳說。  “人口拐買連當年的蒙古人都知道是重罪,更無助於各階層之間的利益平衡。在性質上往往是奸、拘禁、奴役各種罪行並進,我看應與殺人同。至於來自於中央的特殊任務及所需,這個當另論。”張海最終定論道。

  毫無疑問:貪、殺、拐都是與中間統治階層及其利益或手段相關的罪,在這些罪上張海經過思索決定以歷朝法規中相對偏重的量刑進行懲罰。

  而在偷、盜、劫、奸等有與平民更為相關的重罪量刑上,張海則更傾向於量刑較輕的唐律。以唐律為基礎在去封建等級化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改進。因為如果這些有關平民的罪定的十分重,無疑就過度的加重了基層官府手中的權威。

  “明律奸刑絞,就是未成也是杖一百,流三千裡的重罪。而唐律無特殊情況僅僅是徒兩年,和奸通奸也不過是一年半?這合適麽?”劉洪濤見有這麽大差異也不由的猶疑道。

  張海想到了長久以來自己管轄下對監牢的要求同古代的差異,普通此類犯罪兩年的量刑確實也有些輕了:“那就翻倍,尋常奸刑徒四年,和奸兩年。監守奸及幼女奸七年;奸母親等女性長輩者同唐律絞”

  相比上述重刑, 盜竊、搶劫則是民間最普遍的犯罪;對於這類犯罪不少在傳統法裡多實以杖刑及雙倍罰款。這些看似不重的罪在張海看來卻是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於吏治極為不利。

  “雙倍罰沒歸公之罰看似公平實為不公。這一點我們取消,僅保留退贓減刑一等這些處罰。該為依據盜竊搶劫等收益而定的徒刑雖然有種種弊端,卻終究是不超過我們能最大限度控制和忍耐范圍內。”

  除了政民刑律,若佔領地方之後的稅收又成為一個擺在面前的突出問題。

  想當年李自成起家之後曾經提出過三年免糧的口號,張海也沒有一開始就建立完善稅收的信心,尤其是考驗最大又最為複雜的田稅。古典時代的鹽鐵專營以及接管一些官營工廠必然是初期最主要的財稅收入。統治的權柄在精益求精的要求最一開始可能還不如某些古代王朝,只有通過耐心的師承繁衍培訓與逐漸建立統治力後人才選拔相結合,才能逐步打開局面。暫時,抄掠則是唯一獲得經濟資源的辦法。

  或許當年的李自成同樣有和自己一樣可靠人才不夠的困局,不同之處在於:多年以前一貫堅持的最大限度的軍事精益原則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武力的質量,應當可以結余出相當大的一部分財富在滿足軍事需求之外還有很大的結余以安民生。

  初步立律的草案雖然也很不算簡單,但一些最基本的律法條款的完善並沒有花費去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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