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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天啟》第122章 《婦女兒童保護法》
  下一期的周報上,刊登了一封聖旨,宣布在全國實現《婦女兒童保護法》。並且將《婦女兒童保護法》全文都登載在周報上,並且在全國各地的露布上公布。

  《婦女兒童保護法》是一條全新的法律。在法律的總則中明確指出,任何個人及宗族都沒有權力殺害大明的子民。而大明的子民包括剛出生的嬰孩。

  法律的第一條中,規定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拐子的量刑標準,主犯一律是絞刑,參與者均為充軍,接收被拐的婦女兒童的則一律罰款一千元,並處以充軍三千裡。

  法律的第二條規定,父母賣孩子的行為也被視為拐賣。若因為災荒或者其它原因,導致父母無能力撫養小孩子時,可以向大明皇家銀行申請兒童撫養貸款,若還是不能撫養,可以將小孩子送到養濟院,由國家代你撫養至成年(十六周歲),成年後如果父母可以支付小孩在養濟院的花費,則可以將孩子領回。如果不能支付,則父母要放棄對孩子的所有權力,包括命名權。朝廷將對孩子命名,然後將其移民到遠離家鄉的新移民點。

  這一條似乎有些不盡人情,但在朱由校看來,如果不能撫養自己的孩子長大,那你最好就是不生。生而不養,那便是禽獸不如。禽獸不如的人,怎麽對待都是沒有問題的。

  而且在現在的大明,你沒有土地可以移民,你沒有錢投入生產可以貸款,你沒有生產技術,可以在各種修路,開荒,開礦,造紙,紡織,搬運碼頭,捕魚船上賣力氣,也就是說,只要你不是太懶,那麽你完全可以憑借著勞動使得自己及家人過上雖然不是太富裕,但絕對能吃飽穿曖的日子。

  法律的第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宗族殺死子女的行為視同為殺人,凶手都將會被判處絞刑,幫凶流放三千裡。

  法律的第四條規定,任何虐待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任何未成年女子(十六周歲以下)均不準纏足,否則其父母會被流放三千裡,已經纏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須放足,成年女子則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否放足。

  法律的第五條規定,任何工場均不得招收低於十四歲(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其報酬必須與成年人相同。

  法律還規定,在家庭或者宗族中出現虐待導致受傷甚至致殘的,不需首告,就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流放三千裡。

  而婦女的財產權也有明確規定,女子的婚前財產,可以按其意願給予後代,夫家和宗族不得掠奪。女子和離後(離婚),其婚前財產必須還與女方。而家中的妾被趕離出家門時,男方必須予以其五年生活之資。

   在這條法律的編者按指出:大明國內的任何未成年人,都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大明國提倡孝,但不提倡愚孝,聖人有雲:“小杖則受,大杖則走。”父慈方能子孝,兄友才有弟悌。禽獸都知道要撫育好後代,希望在大明這個禮儀之國中,不要出現棄子不養,父母不贍的人倫悲劇。

   這條新法律自然會引起廣泛的爭議,但爭議是可以的,而法律既然已經公布,那就先要按照法律來執行。而為了保證法律能夠實施,在各地開始進行州縣的機構改革。

  因為現在的知縣知府已經不再負責審案,所以原來的衙役可以全部遣散。縣衙內只有知縣和縣丞及各種吏員,負責管理民政。而主薄則加入稅務部門,負責收取

  稅賦。

  而法庭是獨立於縣衙門的,只有法官和招收的雜役。而每一縣都新設了一名巡檢。其實原來有些大一些的縣裡也是有巡檢的,而現在則是都設立了巡檢,組建了巡捕房。

  巡捕房與法庭不同,法庭隻受到上級法庭的管轄,不受縣衙門的管轄,而巡捕房則是受到多重管理,既有上級巡捕房管著它,而本縣的法庭也能管著它,縣衙門有事時也可以把他們拉來。

  巡捕房在本縣境內招收巡捕,以原來縣衙門的快手(捕快)為主,加入了一些退伍軍人,負責全縣的治安工作。

   巡捕房不再是象以前的衙役一樣奉行“民不舉,官不究”了。巡捕房中有專門的馬捕(就是以前的馬快),每天負責在管轄范圍內巡邏,一經發現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就會報告給法庭,然後開始進行立案偵查,進行初步的審訊,以更提供證據給法庭來裁決。

   而巡捕房還有一項重要的職責,那就是清理乞丐。朱元璋建立大明後下詔“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為存恤”。更在洪武五年下詔於天下郡縣設立孤老院,這就是著名的養濟院。

  即便是設立了養濟院, 但有些懶漢們不符合進入養濟院的條件,又不想乾活,於是他們選擇了乞討,所以大明還是有乞丐的。但大多都是健康人,而且這些乞丐常常兼職做人販子,小偷,嚴重影響了地方的治安。

  朱由校給巡捕房專門下達了一個任務,那就是將所有的乞丐都抓起來進行甄別。大多數乞丐都是身體健康的,而且他們都是有組織的。那些確實身有殘疾的人,其實也是由他們人為製造出來的,他們拐來一些小孩子,然後打斷腿或者什麽的,再把他們趕出來乞討,用他們的慘樣來激發人們的惻隱之心,從而收到大量的施舍。

   巡捕房建立伊始,便開始在各地抓捕乞丐。只要發現有身體健康的乞丐,就立即抓入牢房中,然後集中在一起,送到各處的勞改營中。而那些身體確實有殘疾的,則送到養濟院裡去。

   勞改營裡的犯人,每天被強迫乾活,只要完成了每天的任務,就可以吃到飽飯。如果沒有完成,那就對不起,沒飯吃。

   經過這樣的一個打擊行動,大明各地的乞丐一掃而空。這不但使得市容更加整潔,也使得治安情況大為好轉,至少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急劇減少,小偷小摸的也少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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