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西兩個兄弟會,在形式上有頗多類似之處,甚至有人試圖將二者聯系起來。
其實二者之間並無關系,彼此之間的相似點,只是一種基於傳播力考量的自然選擇罷了。
就像中、西方政治史,都經歷過裂土分疆的“封建”模式,但並不存在誰模仿誰一樣。
與洪門的組織原則類似的是,G濟會也試圖用兄弟關系,抹去被吸納者的背景差異,以獲得盡量多的受眾。
不同的是,二者誕生的環境不同,導致在意識形態的選取上有所差異。
如果說“洪門”組織在吸收成員時的門檻是“華夏”身份及認同的話,那麽G濟會成員的底線則是對“神”的敬畏感。
即信仰任何宗教的人,都可以加入G濟會,但前提是你必須是一個有神論者。
事實上,從宗教信仰角度來說的話,洪門所主張的“華夏”認同,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基於血源傳承而形成的“祖先崇拜”。
清朝統治者並不願意在血緣上附會華夏身份。
說到這裡,會不會再一次感受到地緣的力量,回想起中、西方地緣模型上的“海中地”、“地中海”差異來?
對於地緣結構複雜的“西方”來說,“神”在意識形態統一方面的作用,要遠大於古老的中央之國。
G濟會在後世西方是否真的那麽有能量,又是否真的操控世界,並不是我要說的重點。
不過可供大家參考的是,如果我們以後想要有效的控制世界。
那麽,這兩個世界上最大的組織有什麽好的東西值得我們借鑒的呢?大家可以好好的思考一下。
好了,言歸正傳,回到西加裡曼丹的華人問題上來。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對於成千上萬湧向西加裡曼丹淘金的華人來說,並非天然就會結合為一個整體。
換句話說,並無可能因為一句大家都是中國人,或者洪門兄弟,就會解決彼此之間的利益之爭。
由於閩粵地區族群結構的複雜性,海外華人在抱團取暖時,最初都會傾向將個人的地緣屬性作為重要標準。
比如說蘭芳公司,核心成員就是來自G東梅州的客家人。
同時,前往西加裡曼丹淘金的華人,亦以客家人為主。
從商業角度來說,隨著競爭的加劇,兼並、重組,直至形成壟斷共贏的局面是一種趨勢。
荷蘭東印度公司及至荷蘭(尼德蘭)共和國的建立,本質都是基於這一商業規律。
這一規律同樣也適用於西加裡曼丹的華人社團。
經過一段時間的博弈之後,主要聚集於三發河——卡普阿裡河下遊之間的數十個華人公司,在18世紀70年代大體重組為了兩部分:
一是南部的“蘭芳公司”;二是北部的“和順總公司”。
前者的核心采礦區被稱之為“東萬律”;後者的核心采礦區則被叫作“蒙特拉度”或者“打勞鹿”。
與西加裡曼丹為所謂“蘭芳共和國”一統天下有出入的是,蘭芳、和順兩大華人集團。
兩個集團一直共存到了1850年,直至後者被荷蘭東印度公司所征服。
蘭芳公司之所以成為西加裡曼丹華人社會的代名詞,更多是因為荷蘭人在征服和順等華人公司時。
蘭芳公司采取了合作的態度,而較晚被消滅。
另一個有意無意的認知誤區,是撇清“蘭芳”與天地會之間的關系,甚至將之描述為競爭關系。
這當然是由於所謂“蘭芳G和國”,已經被拔高為了一面G和旗幟。
將他的出身與一個幫派色彩濃厚的組織掛鉤,
實在是有侮這一定位。然而,蘭芳公司的天地會組織性質,卻是又客觀存在的。
為了自圓其說,願意相信蘭芳為亞洲“G和”體制開拓者的研究者,會將蘭芳公司的一些競爭社團,籠統稱之為“天地會”。
並認定其天地會式的組織形式,只是向後者借鑒罷了。
盡管西加裡曼丹並沒有真正形成一個華人G和國。
但說華人自18世紀中後期起,一直主導當地經濟,及形成了穩定的華人社會是沒有問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吸引華人前往西加裡曼丹奮鬥是西加裡曼丹的金礦,此外還有部分金剛石礦。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的華人社團,一開始都是從事采礦業。
要知道,一個聚集了數以萬計華工及其家屬的區域,糧食的供給本身也是一筆大生意。
尤其中國人的食譜跟當地土著有很大區別的情況下。
在絕大多數公司專注於采礦之時,部分華人開始注意到了農產品供給方面的巨大商機,蘭芳公司便是其中的代表。
類似的商機在19世紀中葉的米國淘金熱中同樣呈現。
在絕大多數人把“金”理解為水中的砂金時,某個順勢發明耐磨帆布牛仔褲的米國人,也淘到了自己的“金”。
相比牛仔褲,糧食要更為剛需、更容易因壟斷而擴張勢力。
在采取結盟的方式,與其他采礦公司聯手消滅自己在農業領域的競爭者後。
蘭芳公司的勢力得以迅速擴充,並開始染指西加裡曼丹的礦業。
與此同時,意識到危機的其它華人公司,也開始分出人手開辟自己的農業基地。
由此導致的結果就是,一個個的礦業公司,逐漸演變成了一個個結構齊全的華人小社會。
對於習慣於打造自循環經濟的中國人來說,發生在海外的這一切並不難理解。
即使在21世紀的中國大地上,也還遺存有很多基於某項產品生產,比如鋼鐵生產、石油煤炭開采,而衍生出的一個個“企業型社會”。
這些大多為國家擁有的大企業,不僅擁有醫院、學校,甚至派出所等社會性機構,甚至在人員流動上呈現出很大的自循環性。
只不過在政治結構穩固的中國,這些“企業型社會”並沒有機會進化為政權罷了。
這個蘭芳公司存在了約112年,從1776年到1888年。
在這一個多世紀中,蘭芳公司與其它華人采礦公司一起,在西加裡曼丹打造了一個結構完整的華人社會。
由於沒有更高一級的政治保護,西加裡曼丹的“企業型社會”同時還衍生出了自己的行政、執法,乃至軍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