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夥兒都議一議吧,畢竟這關系到你們的俸祿問題,比如說我吧。
我是試百戶,從六品官,月俸八石,說高不高,說低也不低,但要養一家人的話,會很窘迫。”
其實百戶和縣令的俸祿差不多,文武官員品級差不多,俸祿相差也不大,最倒霉的是士兵。
七品縣官一年的俸祿為45兩白銀。
也就是一個月為3.75兩,明朝萬歷年間一兩銀子可以買大米2石,一石為94.4公斤。
也就是說,一兩銀子可以買188.8公斤大米,以2018的大米為4元--6元/公斤,取中間價4.5元計算。
就可以算出,一兩銀子相當於人民幣700至800元。
一個縣官的月工資約為2500至3000元,養家還行,包個小蜜就難了!
明朝的俸祿是相對偏低的,官員經常抱怨。
“而現在米價騰貴,一兩銀子的購買力縮水了一半,所以我們現在只能提高俸祿了。”陳永宏笑呵呵的說道。
明代官秩分為九品十八級,俸祿也據此分為十八等。
正一品月俸大米87石,年俸1044石(約白銀230兩)俸鈔300貫。
知府月俸十六石,知縣月俸七石五鬥。
從九品祿米60石,俸鈔30貫。
後來隻給少部分米,其余的折合成錢。
因折算得不合理,官員的實際收入變得很有限。
宣宗初年,有一位叫孔友諒的知縣上書說:“大小官自折鈔外,月不過米二石,不足食數人,仰事俯育,與道路往來,費安所取資?”
意思是說,上要養老,下要育小,加上送往迎來,實在是拿不出錢來。
光靠這點微薄的薪水是無法維持官員們的奢侈生活的,所以他們拚命想著法撈錢。
地方官們有火耗,淋尖踢斛等,京官們靠地方官們冰敬,炭敬等,這些還是朝廷默認的,算合法撈錢。
每逢朝廷修建工程或賑災時,都是各級官員大撈的最好機會,除此之外徭役,征派都可撈錢。
陳遠宏為什麽要建立大同黨,不改革官製,改革衛所制度,改革俸祿。
按照這套形式下去,不管打多大的勝仗,打下多少地盤,最後都是鏡花水月一場空。
衛所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兵營制度,相當多的衛所,不僅是一個軍事單位,還是一個地理單位,掌管著一塊類似布政司、府、州、縣管轄的地區。
這部分土地除用於衛所正軍的屯田外,還包括余丁、軍妻及其子女的耕地,而且還有一些民戶的耕地。
相當數量的衛所於自己獨立的轄區內擇地築城,即衛城、所城,獨立管理其所轄地區。
衛所補充、更新兵員的辦法,采用了世襲制度。
軍士攜帶家口,世居一衛所,遠離祖籍。
子孫一人世襲為軍,代代相傳,並有嚴格的戶籍制度以保證軍民分籍。
一人為軍,其在衛所的軍家便須世世承襲為軍,其在祖籍的軍戶在軍家無人為軍的情況下,要另行提供一名軍丁。
軍籍控制極為嚴格,必須皇帝特許,才能免除軍籍。
如正統初年兵部左侍郎鄺埜,家為軍籍,時西鄙有警,埜獨任其事,上嘉其才······特除籍以示優寵。
(焦竑《國朝獻征錄》卷三十)這種強化控制,使衛所的兵源得到了充分的保證。
由軍戶世襲的衛所制度,
是純自然經濟的產物。 隨著吏治的敗壞,軍隊地位的下降和軍屯製的破壞,衛所製漸漸不能維持。
明朝初年都指揮使司與布政司、按察司並稱三司,號封疆大吏,在朝廷上掌握大權的官員也不分文武,而武臣較文臣為重。
但隨著文臣地位的提高,武職日益為世所輕。
而且軍職漸多冒濫充數之輩,在內受到兵部、兵科的限制,在外受到監軍督撫的彈壓。
五軍都督府成為空余的部門,弁帥都被視為走卒。
身居總兵官之高位,但他們到兵部去領取敕書時都要行跪禮,偶爾作揖,就被斥為非禮。
到了明末,衛所軍士,即使是一個諸生也可加以役使。
而天下衛所軍士的總額,估計在300余萬,到現在,能有50萬人就燒高香了。
積輕積弱再加上隱佔、虛冒等弊端,現在的衛所基本上無可戰之兵了。
為應付衛所軍戶製敗壞的局面,朝庭采取了許多辦法,一是招募民壯,二是發揮土兵的作用。
募兵早在洪武時期就曾有過。
建文帝為抗擊靖難軍,也曾經使用募兵,而大量地使用募兵則始於正統土木之變之後。
嘉靖年間,南倭北虜用兵頻繁,募兵製被廣泛采用。
募兵製與衛所製最大的區別是兵源來自民間,軍士不改變民戶身份,由官府出錢招募,而軍士當兵止及自身,並不世襲。
這樣,衛所兵稱為軍兵,募兵則稱為民兵,募兵是明朝後期所依靠的主要兵力。
士兵指在邊境地區撿選民間精壯,保護田裡之兵。
那些在各地方因風俗特長不同而被征募之兵,則被稱為鄉兵。
如浙江有義烏兵、處州兵、台州兵、寧海兵等,他們以善於使用狼筅、叉槊等武器而著名。
戚繼光曾經用他們演練鴛鴦陣而大破倭寇、守衛薊門。
此外還有川兵、遼兵等,這些兵同樣在軍籍。
而不在軍籍的鄉兵在許多地方都有,如河南的嵩縣毛葫蘆兵,習於使用短兵器,善長走山路。
嵩縣、盧氏、靈寶、永寧又多有礦兵,稱為角腦,又稱打手。
山東有長竿手,徐州有箭手,井陘有螞螂手,善於投石,可遠達百步之外。
福建漳州、泉州則有善於使用鏢牌的鄉兵,最長於水戰。
此外還有自備火炮、強弩、車仗的河東鹽徒。
廣東的習於長牌斫刀的少數民族蜑家兵,延綏、固原善於騎射的土著。
以及少林僧兵、西南土司兵、湖南廣西的狼兵等等。
但不論是衛所兵還是募兵,都不是戰鬥編制。
作戰時,須由衛所兵或募兵組成營製,稱為營兵。
營兵或隨總兵官、副總兵、參將遊擊等鎮戍一方,或隨總督巡撫出兵征戰。